2021年專題區
日前,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研究起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製度(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財務製度》),重點圍繞財務管理架構、資金籌集、資產運營、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產權管理、財務信息管理六個方麵的內容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進行規範。具有特別法人資格的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製度,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製度。
對於資金籌集與資產運營,《財務製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製籌資成本和風險。其中,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者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管;通過接受捐贈獲得資金或者資產的,應及時入賬,加強管理;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製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注重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在資金運營環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對於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財務製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讓渡其他資產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應當依法依規加強管理,做好賬務處理。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財經報》)
![]() |
![]() |
|
![]()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日前,財政部會同農業農村部研究起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製度(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財務製度》),重點圍繞財務管理架構、資金籌集、資產運營、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產權管理、財務信息管理六個方麵的內容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進行規範。具有特別法人資格的各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製度,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執行本製度。
對於資金籌集與資產運營,《財務製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采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製籌資成本和風險。其中,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者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管;通過接受捐贈獲得資金或者資產的,應及時入賬,加強管理;采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製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注重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在資金運營環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有關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對於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財務製度》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讓渡其他資產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應當依法依規加強管理,做好賬務處理。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來源:《中國財經報》)
![]() |
|
![]()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