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境外非政府組織?
境外非政府組織,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智庫機構等非營利、非政府的社會組織。
▲立法目的
為了規範、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領域
境外非政府組織依照本法可以在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和濟困、救災等方麵開展有利於公益事業發展的活動。
注意: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遵守中國法律,不得危害中國的國家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中國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準入方式
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代表機構;未登記設立代表機構需要在中國境內開展臨時活動的,應當依法備案。
▲境外非政府組織科依法享受的便利和服務
依法登記設立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可以享受開立銀行賬戶、稅收優惠、免費年度檢查、首席代表等人員辦理就業手續等便利和服務。
★特別提示
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審理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不得在中國境內開展或者變相開展活動,不得委托、資助或者變相委托、資助中國境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
中國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接受未登記代表機構、開展臨時活動未經備案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的委托、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
▲法律責任
未經登記、備案,以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境外非政府組織名義開展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
中國境內單位和個人明知境外非政府組織未登記代表機構、臨時活動未備案,與其合作的,或者接受其委托、資助,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其開展活動、進行項目活動資金收付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和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