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街頭混混到人大常委會副主任,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日前終於受到法律嚴懲——
“現在進行宣判,被告人桑某生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等14項罪名,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9年12月27日,隨著修武縣法院院長王國利高亢洪亮的宣判聲,以商養黑、以黑護商,拉攏腐蝕黨政幹部,騙取榮譽和權力,躋身政壇的安陽林州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桑某生終於受到法律嚴懲!
該案係中央掃黑除惡第六督導組及省掃黑辦掛牌督辦案件,由省高級法院指定修武縣法院審理。因涉及罪犯人數、犯罪事實眾多,修武縣法院於2019年12月18開庭審理,用了5天時間才完成對桑某生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的庭審工作。
以商養黑 以黑護商
1977年至1992年,為“揚名立萬”,被告人桑某生單獨或夥同其兄弟桑俊某、桑新某,在林縣宋家莊村、馬地掌村等地尋釁滋事,並將李某雲、郭某英、張某花等人打傷,後兄弟三人在林州市逐漸形成了“一虎二豹三狼”的社會惡名。1993年,桑某生涉足經濟領域,成立了林縣煉焦發電廠,積累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並將桑俊某、高某昌等人聚攏在身邊。1995年3月,桑某生指使並與桑俊某、高某昌等人一起將常某喜打傷,之後逐漸形成了以桑某生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1997年以來,該犯罪組織以合法注冊的公司、企業為依托,拉攏腐蝕黨政幹部,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庇護縱容下,恃強淩弱,逞強爭霸,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實施暴力犯罪和經濟犯罪活動,在林州市及周邊區域形成非法控製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該犯罪組織以親緣關係為紐帶,以被告人桑某生實際控製經營的林縣煉焦發電廠、林州市中升鋼鐵有限公司、林州市中升半導體矽材料有限公司等為依托,管理組織成員,維係組織架構。桑某生是該犯罪組織的發起者和創建者,被組織成員稱為“桑老大”“老大”“桑總”。桑某生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犯罪組織中的一切事務,經常參與重大違法犯罪活動,在犯罪組織中具有絕對權威和地位。桑某生一方麵通過辱罵、毆打等手段對組織成員進行控製和管理,另一方麵通過為組織成員獲取經濟利益提供便利、擺平事端等方式籠絡安撫人心,令組織成員深信跟著桑某生有利可圖,心甘情願為其效力。
該犯罪組織采取以商養黑、以黑護商的手段,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巨額經濟利益。通過給組織成員發放工資、獎金,宴請組織成員等方式支持該犯罪組織活動,維持組織內部關係,為組織發展壯大提供支持,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
該犯罪組織通過買賣林州市南關村1.467公頃土地,攫取經濟利益1753萬元;利用組織勢力,通過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采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手段,大肆斂財,攫取非法經濟利益,累計1675萬餘元;利用犯罪組織的強勢地位,通過拒不支付其他公司貨款、銀行貸款和個人欠款等方式,獲取經濟利益,累計3億餘元。
2007年,任某所向林縣煉焦發電廠供應鐵礦精粉,桑某生一直拖欠運費約1萬元不還。2008年的一天,在任某所的委托下,紅旗渠建設特等模範任某成向桑某生討要該欠款,桑某生對其進行辱罵、威脅,並欲持棍毆打,任某成被人及時勸走才未被打,該欠款至今未要回。
2010年五六月份,桑某生因與信譽置業公司合作開發譽林世家小區一事發生糾紛,指使手下到小區售樓部滋事噴字,用鏟車拉渣土將小區東西大門堵住,時間長達半個月。譽林世家工作人員報警後,林州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該事件時,桑某生指使手下做虛假證言,逃避法律打擊。
2013年,肖某倡為索要工程款,將桑某生帶到湯陰,讓桑某生打過欠條後,於次日3時許乘坐出租車送桑某生回安陽。當行駛至中華路何官屯村路口時,被桑俊某、桑新某等人駕車截停,肖某倡及出租車司機遭到毆打,出租車玻璃、倒車鏡等處被砸毀。經鑒定,肖某倡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7年秋天,桑某生在經營南莊石料廠期間,強行占用路某0.08公頃耕地,路某多次討要賠償款,桑某生非但不賠償,還對路某進行毆打。路某的妻子被逼無奈,數次向桑某生下跪道歉後,才得到1萬餘元賠償款。
身份“洗白” 稱霸一方
更為可恨的是,桑某生先後騙取了林州市“優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者”“十佳農民標兵”等多項榮譽和林州市人大代表、安陽市人大代表、林州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林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政治身份及地位,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形象。
2013年5月,桑某生以林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身份主持召開由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等單位參加的其親家張某林案件協調會,桑某生對案件相關證據提出質疑。會後,公安民警到林州市八一廠找郭某斌、路某瑩核實案件相關情況時,桑某生對取證工作進行阻攔,對郭某斌等人進行辱罵,致使當日取證工作未能完成。
該犯罪組織長期欺壓群眾,橫行鄉裏,稱霸一方。1995年以來,該犯罪組織采用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實施了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聚眾鬥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妨害公務、故意傷害、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非法拘禁、非法占用農用地、非法采礦、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違法犯罪活動32起,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
該犯罪組織在國家工作人員的縱容、庇護下,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重大威脅,甚至公然對抗國家機關,肆意辱罵執法工作人員,多次阻礙國家機關正常執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秩序受到破壞,政府職能不能正常行使;遭受侵害的大部分群眾迫於該犯罪組織的淫威和影響,不敢通過正當途徑舉報或控告,心理強製明顯。該犯罪組織在林州市及周邊區域形成非法控製,成為當地毒瘤禍患。
1997年3月,被告人桑某生出資購買車輛介入運輸行業。1997年10月7日晚上,負責運輸的人員在林州市某酒店與酒店員工發生爭吵並引發鬥毆,林州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民警接警後到現場處置,因雙方不再毆打,民警了解情況後返回。次日9時許,桑某生聞訊後,糾集桑俊某、高某昌、李某增等人在廠辦公室門前集合,統一著迷彩服,持洋鎬把、鐵棍等工具,駕車來到林州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對所內民警及在場群眾進行毆打,並對該所門窗、辦公用具進行打砸,離開現場時,因倒車將群眾李某吉停放的車輛撞壞,李某吉索要賠償時,對其進行毆打,造成多人受傷。
除了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該犯罪組織還多次妨礙公務。
1996年的一天,被告人桑某生在林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執法人員對林縣煉焦發電廠地磅進行檢查時,指使廠內職工進行阻攔,並將執法人員帶至辦公室,用板凳砸執法人員,執法人員被扣留兩三個小時後經協調才得以離開。
200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桑某生以林州市交通局稽查隊執法人員查扣公司貨車為由,在執法車輛途經中升鋼鐵公司門口時,指使公司職工強行將執法車輛推進廠內,要求執法人員返還被扣貨車,並要求交通局以後不得再查扣公司貨車,在執法人員返還查扣車輛並答應其條件後,執法車輛方被返還。
2005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林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工作人員到中升鋼鐵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桑某生拒不配合,讓財務人員全部離開後將財務室大門鎖住,並對執法人員進行辱罵,致使執法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罪行累累 罄竹難書
該犯罪組織做大之後,將黑手伸向各個領域,瘋狂斂財,連續作案,犯下了破壞生產經營罪、敲詐勒索罪、非法采礦罪、非法占用農用地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多個罪行,在當地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
2005年,被告人桑某生競拍取得林州市中心集貿市場後,欲將旁邊正在經營的王家莊大隊十二組市場所占土地一並征收開發,遭到村民拒絕後,桑某生拉渣土將市場道路封堵,阻擋車輛出入,並對進出貨車強行收取過路費,經政府協調才停止收費。2007年夏天,桑某生將該處道路挖斷,阻擋商戶車輛通行,市場負責人楊某找桑某生理論時遭到毆打,導致該市場2007年至2014年無法正常經營,其中2007年直接經濟損失54萬餘元。
2008年8月28日,桑某生指使手下到賈某(已死亡)經營的鑫達煤氣公司索要1000噸焦炭未果,遂用貨車堵住該公司大門,致使該公司無法正常經營,後賈某被迫給桑俊生1000噸焦炭。同年9月5日,桑某生指使手下采取同樣手段向賈某再次索要1000噸焦炭。2000噸焦炭價值共計495萬元。後賈某多次討要焦炭款均無果。
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桑某生以高息為誘餌,以300噸多晶矽項目名義募股(實際集資)方式,向社會不特定人員及城郊鄉政府人員吸收存款。經滑縣藍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鑒定,多晶矽公司共募集資金3225萬元,涉及114人(121筆),目前尚有1070.9531萬元本金未兌付。
2016年9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桑某生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林州市橫水鎮南莊村非法開采建築石料用灰岩礦。其間,林州市國土資源局多次向中升鋼鐵公司發出責令停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桑某生置之不理仍非法采挖。被告人桑某生又擅自在該村部分林地及部分耕地上建設采石場及附屬設施,挖坑清洗石頭、堆放渣石等。經鑒定,中升鋼鐵公司在林州市橫水鎮南莊村非法開采建築石料用灰岩礦145631噸,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為1195948元,破壞林地麵積2.45公頃;非法占用南莊村土地麵積0.52公頃,其中耕地0.43公頃,全部為基本農田,且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1999年至2017年,經法院判決,桑某生控製下的煉焦發電廠、中升鋼鐵公司、中升鋼鐵公司礦業分公司、多晶矽公司共需向新汶礦業公司、溫州瑞氣空分設備有限公司、林州市新亞汽配等15家企業及8名個人支付賠償款、欠款等1.6億餘元。但是,這26起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桑某生利用人大代表、人大副主任身份辱罵威脅執行人員,同時采取設立“空殼公司”進行轉賬等手段逃避執行,致使上述案件均不能得到執行。
該犯罪組織的惡行已致使林州市多個政府部門的職能不能正常行使,在林州市及周邊區域形成非法控製,成為當地毒瘤禍患。
修武縣法院依法審理此案後認為,以被告人桑某生為組織者、領導者的犯罪組織,其行為特征、危害性特征在其違法犯罪行為中得到充分和確鑿的證明,完全具備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全部要素,應當按照刑法相關條款予以嚴懲。
最終,修武縣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等14項罪名,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桑某生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餘21名被告人分別判處20年至1年3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2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人被判處罰金20萬元至8萬元不等,共計判處罰金5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