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法又不學法,得過且過讓我深陷絕境”
●懺悔人:李先試
●原任職務:江蘇省盱眙縣供銷社主任
●涉案罪名:濫用職權罪、受賄罪
●判決結果:2016年6月18日,盱眙縣法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李先試有期徒刑三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犯罪事實:2010年至2015年,李先試在擔任盱眙縣供銷社主任職務期間,明知部分企業不符合專項資金申報條件,仍然采取弄虛作假的方式,幫助企業騙取國家項目資金325萬元。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5萬餘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2009年11月,我從盱眙縣人事局調到縣供銷社當主任,實現了從“二把手”到“一把手”的轉變,在供銷社這個單位擁有了渴望已久的絕對權力。
2010年,隨著國家對農業公司扶持力度的加大,我手中的國家項目申報審批權成了“香饃饃”,一些不符合項目申報條件的公司老板找到我,希望得到照顧。在貪念作祟下,我動起了歪腦筋,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農業公司,通過編造虛假材料的方式幫其達到條件,從而騙取國家資金。對外美其名是支持企業發展,支持盱眙經濟,私下卻是我和企業老板達成的“默契”——項目做成後,讓他們“表示表示”“感謝感謝”。就這樣,嚐到了權力帶來的甜頭後,我把黨紀國法就徹底拋在了一邊。
當了單位“一把手”後,我的心態也逐漸發生了變化。從以前的講政治、顧大局,凡事以合格共產黨員的標準要求自己,到置共產黨員的基本品質於不顧,把自己當成社會人員,與人交往總是將“利”字擺在前,養成了沒有好處不辦事、有了好處亂辦事的惡習。同時,在擔任供銷社主任期間,對下級的考核、任用,我從不以工作、業績的好壞作為參考,而是誰送我錢、誰給了禮,就提拔誰重用誰。這些都說明自己的思想已經壞死,工作方向已經走偏,最終走上犯罪道路。
我走到今天這樣的地步,與對法律缺乏敬畏之心也有著直接關係。平時,我不太注意對法律法規的積累和學習,即便學,也常常是左耳進右耳出。2010年中秋節前,我在辦公室接受農業公司負責人購物卡時,根本就沒有意識到這是違反黨紀國法的行為,反而認為這是與企業主的正常往來。以至於後麵通過偽造材料協助企業騙取國家資金時,還理所當然地覺得這是在幫助企業發展、支持地方經濟。我想,正是這種不懂法又不學法、得過且過的思想,才讓我深陷絕境。
這次的教訓對於我來說,是有生以來最為深刻的,使我懂得老老實實做人、實實在在做事的可貴。我一定真正洗心革麵,努力做一個善良的人、勤勞的人、對社會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