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記者王思北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將各類新媒體納入管理範疇。今年6月1日起新規施行後,將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帶來哪些變化?新媒體如何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記者對此采訪了國家網信辦和有關專家。
記者從國家網信辦獲悉,原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於2005年施行。隨著互聯網技術及應用的快速發展,近年來,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出現了非法網絡公關、虛假新聞等行為,嚴重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同時,微博、微信、客戶端等出現和普及,使過去立足於“門戶網站”時代的管理背景發生改變。
“規定修訂的上位法依據包括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網絡安全法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是落實網絡安全法中信息安全責任的一個體現。”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認為,規定加強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流程管理、細化平台管理、落實處罰責任,可以讓互聯網新聞信息發布更加法製化、規範化。
規定提出,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論壇、博客、微博客、公眾賬號、即時通信工具、網絡直播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應當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這是否意味著凡是通過微博、微信等形式發布新聞信息都要取得許可?
對此,王四新表示,規定主要對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進行了規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包括以下類型:一是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服務,申請主體限定為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取得該類許可的同時可以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二是互聯網新聞信息轉載服務。主要是指新聞單位(含其控股的單位)以外的其他法人單位。三是互聯網新聞信息傳播平台服務,主要是指微博客、即時通信工具等傳播平台;傳播平台同時提供采編發布、轉載服務的,要按要求申請互聯網新聞信息采編發布、轉載服務許可。
“普通公眾通過自己個人的微博、微信公號等公眾賬號發布、轉載信息不在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許可範圍內。”王四新說,總的看,任何單位和用戶都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需要強調的是,互聯網平台需要承擔審核平台賬號的開設信息、服務範圍等主體責任。
記者了解到,對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成為規定的一大亮點。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規定明確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對用戶身份信息和日誌信息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針對社會上出現的一些非法網絡公關、水軍等現象,規定明確予以禁止,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通過采編、發布、轉載、刪除新聞信息,幹預新聞信息呈現或搜索結果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
此外,規定還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轉載新聞信息時,遵守著作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並強化舉報監督製度,既要求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舉報製度,及時處理公眾舉報,也規定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向社會公開舉報受理方式,接受並處理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