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有新規
新聞推薦
■ 贈品侵權 法院支持維權
■ 明星代言 也須承擔責任
■ 網購糾紛 交易平台擔責
當前,我國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等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加大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力度。
知假買假
在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購買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最終判決支持購買者退貨並取得10倍價款賠償金。
司法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是對於所謂的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麵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製約、遏製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贈品侵權
“買一贈一”“有獎銷售”……在市場競爭中,商家經常通過贈送禮品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
楊立新介紹,司法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沒有支付對價,不作為消費者對待,在賠償問題上通常是減輕生產者、銷售者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司法解釋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作了限定,即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明星代言
近年來,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是特殊商品,與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關,無論是明星代言人、廣告經營者,都有義務去了解其安全問題。而且這也是一種推銷行為,是流通環節的一部分,因此幾方都有責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說。
那麼,連帶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孫軍工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並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網購糾紛
網絡購物是新興的購物方式,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47億,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3萬億元,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係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還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解釋,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明知侵權而放任自流,網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則構成共同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這樣的規定一方麵適度分擔了行政監管機關的執法壓力,督促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其商戶行為進行適當監管;另一方麵也給廣大網購者提供了一條更為便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畢竟相較於向網絡上的侵權商戶索賠,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是更為現實的選擇。”王利明說。
(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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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代言 也須承擔責任
■ 網購糾紛 交易平台擔責
當前,我國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外公布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司法解釋對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等熱點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加大了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力度。
知假買假
在最高法院9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位購買者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腸過了保質期而購買,法院最終判決支持購買者退貨並取得10倍價款賠償金。
司法解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布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淨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是對於所謂的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麵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製約、遏製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贈品侵權
“買一贈一”“有獎銷售”……在市場競爭中,商家經常通過贈送禮品的方式來吸引消費者。
楊立新介紹,司法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沒有支付對價,不作為消費者對待,在賠償問題上通常是減輕生產者、銷售者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司法解釋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作了限定,即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明星代言
近年來,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是特殊商品,與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關,無論是明星代言人、廣告經營者,都有義務去了解其安全問題。而且這也是一種推銷行為,是流通環節的一部分,因此幾方都有責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說。
那麼,連帶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孫軍工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並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網購糾紛
網絡購物是新興的購物方式,記者從發布會上獲悉,2012年我國網購用戶達2.47億,網絡交易金額突破1.3萬億元,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藥品的消費者越來越多,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係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擔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還規定,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解釋,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台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係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明知侵權而放任自流,網絡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則構成共同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這樣的規定一方麵適度分擔了行政監管機關的執法壓力,督促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對其商戶行為進行適當監管;另一方麵也給廣大網購者提供了一條更為便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畢竟相較於向網絡上的侵權商戶索賠,向網絡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賠償是更為現實的選擇。”王利明說。
(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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