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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針對校車安全專門出台管理規定
學生有權拒乘並舉報問題校車

更新時間:2011-12-7 8:38:36    來源:焦作日報

     本報訊 (記者王瑋萱) 學校租用車輛應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校車證;校車得按規定路線行駛,可使用公交車道;確保學生乘車有座位,禁止學生乘車站立……昨日,我市召開全市學校安全工作會議,今日起至12月9日,市教育部門將對全市學校開展安全大檢查,此次大檢查的重點仍是校車安全。市教育局、公安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還聯合印發了《焦作市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管理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檢查校車安全

    不聽彙報隻到現場

    據悉,目前,全市共有校車518輛,有相當一部分校車無論是車輛狀況還是使用管理等方麵存在著安全隱患。在前階段市教育部門與公安部門針對校車的聯合安全檢查中,執法人員當場勒令停運了81輛,查扣了7輛。檢查組到各縣市區不聽彙報,直接隨機抽查2所直屬學校和3個鄉鎮(每個鄉鎮2所學校),並到所抽查的學校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組的工作人員對查出安全隱患的學校現場下發整改通知書,列出安全隱患類別,作到誰檢查誰負責,排查的安全隱患,由檢查組工作人員簽名和被檢查學校一把手簽名,限期整改。

    規範校車管理

    專門出台嚴格規定

    《規定》從校車條件、駕駛人條件、申領校車證所需材料、校車證的申領和發放、校車限製範圍等8個方麵對校車安全進行了嚴格規定。

    在《規定》中,記者注意到,校車必須具有統一的顏色或標誌;租用校車的單位,應租用具有營運資格的專業客運單位車輛,不得租用個人車輛,租用車輛應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校車證;承運幼兒及中小學生的校車必須確保有座位,禁止站立;校車每年要增加一次安全技術臨時檢驗。

    校車駕駛人員要具有5年以上駕駛準駕車型車輛的經驗,有連續3年以上良好駕駛記錄,未發生過負有責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記分未滿12分。

    《規定》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的規定,城區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使用校車。特殊教育學校或因學校布局調整等原因確需使用或臨時使用校車的,由學校向主管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並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使用。

    學校應在每輛校車上至少安排一位管理人員隨車管理,負責車內秩序和學生上下車時的安全;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安全管理和校長考核的範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校車證核發工作,加強校車運行的管理,發生超載等嚴重危及學生安全的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違法行為消除後方可放行,要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學生及家長發現校車違反《規定》的,有權予以製止,有權拒乘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

    編輯 朱曉琳

    校對 李紅岩 組版 宋照香

文章編輯: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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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針對校車安全專門出台管理規定
學生有權拒乘並舉報問題校車

2011-12-7 8:38:36    來源:焦作日報

     本報訊 (記者王瑋萱) 學校租用車輛應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校車證;校車得按規定路線行駛,可使用公交車道;確保學生乘車有座位,禁止學生乘車站立……昨日,我市召開全市學校安全工作會議,今日起至12月9日,市教育部門將對全市學校開展安全大檢查,此次大檢查的重點仍是校車安全。市教育局、公安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還聯合印發了《焦作市中小學、幼兒園校車管理若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檢查校車安全

    不聽彙報隻到現場

    據悉,目前,全市共有校車518輛,有相當一部分校車無論是車輛狀況還是使用管理等方麵存在著安全隱患。在前階段市教育部門與公安部門針對校車的聯合安全檢查中,執法人員當場勒令停運了81輛,查扣了7輛。檢查組到各縣市區不聽彙報,直接隨機抽查2所直屬學校和3個鄉鎮(每個鄉鎮2所學校),並到所抽查的學校開展檢查工作。檢查組的工作人員對查出安全隱患的學校現場下發整改通知書,列出安全隱患類別,作到誰檢查誰負責,排查的安全隱患,由檢查組工作人員簽名和被檢查學校一把手簽名,限期整改。

    規範校車管理

    專門出台嚴格規定

    《規定》從校車條件、駕駛人條件、申領校車證所需材料、校車證的申領和發放、校車限製範圍等8個方麵對校車安全進行了嚴格規定。

    在《規定》中,記者注意到,校車必須具有統一的顏色或標誌;租用校車的單位,應租用具有營運資格的專業客運單位車輛,不得租用個人車輛,租用車輛應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校車證;承運幼兒及中小學生的校車必須確保有座位,禁止站立;校車每年要增加一次安全技術臨時檢驗。

    校車駕駛人員要具有5年以上駕駛準駕車型車輛的經驗,有連續3年以上良好駕駛記錄,未發生過負有責任的交通死亡事故,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內記分未滿12分。

    《規定》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的規定,城區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不得使用校車。特殊教育學校或因學校布局調整等原因確需使用或臨時使用校車的,由學校向主管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並按上述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後,方可使用。

    學校應在每輛校車上至少安排一位管理人員隨車管理,負責車內秩序和學生上下車時的安全;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安全管理和校長考核的範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校車證核發工作,加強校車運行的管理,發生超載等嚴重危及學生安全的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在違法行為消除後方可放行,要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學生及家長發現校車違反《規定》的,有權予以製止,有權拒乘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舉報。

    編輯 朱曉琳

    校對 李紅岩 組版 宋照香

文章編輯: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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