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將對生豬與豬肉產品質量安全加強全程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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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梁智玲) 出欄生豬5頭以下的全檢,今後將推行豬肉掛牌銷售等製度。昨日召開的全市農產品、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會議傳出消息,我市將進一步加強對飼養、購運、屠宰、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等各環節進行全程監管,確保生豬與豬肉產品的質量安全。
會議專門下發的《焦作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及豬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畜牧部門要加強飼料生產和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養豬場戶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記錄製度,嚴防在生豬飼養環節添加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在生豬飼養監管方麵,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執行生豬檢疫監管與“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檢測同步進行製度,生豬出欄、外調時按5%的比例抽檢;40頭至20頭的,抽檢10%以上;20頭至5頭的,抽檢20%以上;5頭以下的,全檢。對快速檢測檢出呈陽性的養豬場,縣市區要立即組織畜牧、公安部門進行封場,明確人員駐場監管,嚴禁生豬出欄。對快速檢測呈陽性的生豬一律不準出具檢疫證明。對經檢測確認為“瘦肉精”陽性的生豬及同群豬,畜牧部門要認真核對生豬數量,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理。在加強生豬購運監管方麵,各縣市區都要在出入境處設立卡點,對生豬進行查驗;對未經檢驗檢疫、私自調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凡檢測出有“瘦肉精”生豬,要禁止出境和流入市場,並立即進行無害化處理。
此外,《意見》還對其他各相關部門的工作重點和分工提出了明確要求。商務部門要在生豬屠宰方麵加強監管,嚴格執行定點屠宰製度,打擊私屠濫宰等不法行為,沒有檢疫證明的生豬,嚴禁入廠。質監部門要在豬肉加工方麵加強監管,督促以豬肉為原料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一步完善、落實進貨索證、索票製度和檢查驗收製度,嚴防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豬肉進入加工環節。工商部門要在豬肉流通方麵加強監管,積極推行“場(市場)廠(屠宰廠)掛鉤”製度和豬肉掛牌銷售管理製度,依法查處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興奮劑類藥品的監管,嚴防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興奮劑類藥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豬飼養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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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梁智玲) 出欄生豬5頭以下的全檢,今後將推行豬肉掛牌銷售等製度。昨日召開的全市農產品、畜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會議傳出消息,我市將進一步加強對飼養、購運、屠宰、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等各環節進行全程監管,確保生豬與豬肉產品的質量安全。
會議專門下發的《焦作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生豬及豬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畜牧部門要加強飼料生產和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指導養豬場戶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記錄製度,嚴防在生豬飼養環節添加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在生豬飼養監管方麵,縣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執行生豬檢疫監管與“瘦肉精”等違禁藥物檢測同步進行製度,生豬出欄、外調時按5%的比例抽檢;40頭至20頭的,抽檢10%以上;20頭至5頭的,抽檢20%以上;5頭以下的,全檢。對快速檢測檢出呈陽性的養豬場,縣市區要立即組織畜牧、公安部門進行封場,明確人員駐場監管,嚴禁生豬出欄。對快速檢測呈陽性的生豬一律不準出具檢疫證明。對經檢測確認為“瘦肉精”陽性的生豬及同群豬,畜牧部門要認真核對生豬數量,全部進行無害化處理。在加強生豬購運監管方麵,各縣市區都要在出入境處設立卡點,對生豬進行查驗;對未經檢驗檢疫、私自調運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凡檢測出有“瘦肉精”生豬,要禁止出境和流入市場,並立即進行無害化處理。
此外,《意見》還對其他各相關部門的工作重點和分工提出了明確要求。商務部門要在生豬屠宰方麵加強監管,嚴格執行定點屠宰製度,打擊私屠濫宰等不法行為,沒有檢疫證明的生豬,嚴禁入廠。質監部門要在豬肉加工方麵加強監管,督促以豬肉為原料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進一步完善、落實進貨索證、索票製度和檢查驗收製度,嚴防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檢驗不合格豬肉進入加工環節。工商部門要在豬肉流通方麵加強監管,積極推行“場(市場)廠(屠宰廠)掛鉤”製度和豬肉掛牌銷售管理製度,依法查處銷售非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的生豬產品、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生產、經營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興奮劑類藥品的監管,嚴防鹽酸克倫特羅、萊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β興奮劑類藥品被不法分子利用,流入生豬飼養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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