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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綜合考慮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求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製,決定降低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降低230元和22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7190元和646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7590元和686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鐵道、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製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降低。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製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能源市場供求形勢變化,國內天然氣價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促進資源節約,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引導天然氣資源合理配置,決定適當提高國產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天然氣相關價格政策和配套措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產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相關價格政策
(一)適當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取消價格“雙軌製”。各油氣田(含西氣東輸、忠武線、陝京線、川氣東送)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時將大港、遼河和中原三個油氣田一、二檔出廠基準價格加權並軌,取消價格“雙軌製”。調整後的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見附表。
(二)擴大價格浮動幅度。國產陸上天然氣一、二檔氣價並軌後,將出廠基準價格允許浮動的幅度統一改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雙方可以在不超過出廠基準價格10%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上述出廠(或首站)價格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三)明確今年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政策。鑒於2010年進口中亞天然氣數量較少,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暫按國產天然氣供同類用戶價格執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從緊控製銷售價格提價幅度。天然氣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調整後,各地調整銷售價格要按照從緊的原則安排。配氣價格和城市燃氣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適當降低配氣價格,縮小提價幅度。
居民用氣價格調整,應按有關規定,履行聽證等相關程序。
(二)簡化氣價分類。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劃分用戶類別,氣價分類複雜的城市,要適當歸並簡化分類。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7號)有關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鼓勵類服務業用氣價格與工業用氣同價政策。
(三)研究推行差別氣價政策。用氣量季節差、峰穀差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氣季節性差價、峰穀差價和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氣價政策,以引導用戶合理消費,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緩解天然氣供應壓力。
(四)理順車用天然氣與汽油比價關係。各地要按照與90號汽油最高零售價格不低於0.75:1的比價關係,理順車用天然氣價格,保持車用氣的合理比價。目前車用天然氣價格較低、一步執行到位確有困難的地區,此次可先按不低於0.6:1的比價關係調整,兩年內調整到位。
三、健全相關配套措施
(一)確保出租車和城市公交行業穩定。車用天然氣價格調整後,與用油相比,用氣車仍具有明顯競爭優勢。本次天然氣價格調整對出租車的影響,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已建立的燃料價格與運價聯動機製,通過調整出租車運價或燃料附加標準予以疏導;運價調整前,統籌考慮當地用油、用氣車燃料成本差異和補貼情況,以及經營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發放臨時補貼等措施,緩解氣價提高對出租車行業影響,確保出租車行業穩定。對城市公交,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各地在合理核定CNG加氣站購銷差價的基礎上,車用天然氣銷售價與購進價之間的價差扣除CNG加氣站的合理購銷差價後形成的收入,上交地方財政,統籌用於天然氣價格調整發生的補貼支出,具體辦法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二)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補助。各地要通過統籌安排對困難群體的各項補助,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加強市場監管和輿論宣傳引導
(一)保障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氣經營企業,要認真做好天然氣生產和運輸工作,保障市場供應,同時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天然氣價格政策。
(二)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天然氣價格政策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同時要加強天然氣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應對措施。
(三)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此次天然氣價格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與當地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係,引導社會輿論準確把握相關政策規定及政府的決策意圖,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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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降低國內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近期國際市場油價變化,綜合考慮當前國內外經濟形勢、國內成品油市場供求情況,按照現行成品油價格形成機製,決定降低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分別降低230元和22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為每噸7190元和646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為7590元和686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鐵道、漁業、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降低。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製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降低。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製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采取應對措施。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近年來,隨著國際、國內能源市場供求形勢變化,國內天然氣價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為促進資源節約,理順天然氣價格與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價關係,引導天然氣資源合理配置,決定適當提高國產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天然氣相關價格政策和配套措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國產天然氣出廠價格,完善相關價格政策
(一)適當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取消價格“雙軌製”。各油氣田(含西氣東輸、忠武線、陝京線、川氣東送)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時將大港、遼河和中原三個油氣田一、二檔出廠基準價格加權並軌,取消價格“雙軌製”。調整後的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見附表。
(二)擴大價格浮動幅度。國產陸上天然氣一、二檔氣價並軌後,將出廠基準價格允許浮動的幅度統一改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雙方可以在不超過出廠基準價格10%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上述出廠(或首站)價格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執行。
(三)明確今年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政策。鑒於2010年進口中亞天然氣數量較少,進口中亞天然氣價格暫按國產天然氣供同類用戶價格執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氣銷售價格
(一)從緊控製銷售價格提價幅度。天然氣出廠(或首站)基準價格調整後,各地調整銷售價格要按照從緊的原則安排。配氣價格和城市燃氣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適當降低配氣價格,縮小提價幅度。
居民用氣價格調整,應按有關規定,履行聽證等相關程序。
(二)簡化氣價分類。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劃分用戶類別,氣價分類複雜的城市,要適當歸並簡化分類。同時,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7號)有關精神,進一步落實國家鼓勵類服務業用氣價格與工業用氣同價政策。
(三)研究推行差別氣價政策。用氣量季節差、峰穀差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氣季節性差價、峰穀差價和可中斷氣價等差別氣價政策,以引導用戶合理消費,提高天然氣利用效率,緩解天然氣供應壓力。
(四)理順車用天然氣與汽油比價關係。各地要按照與90號汽油最高零售價格不低於0.75:1的比價關係,理順車用天然氣價格,保持車用氣的合理比價。目前車用天然氣價格較低、一步執行到位確有困難的地區,此次可先按不低於0.6:1的比價關係調整,兩年內調整到位。
三、健全相關配套措施
(一)確保出租車和城市公交行業穩定。車用天然氣價格調整後,與用油相比,用氣車仍具有明顯競爭優勢。本次天然氣價格調整對出租車的影響,各地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和已建立的燃料價格與運價聯動機製,通過調整出租車運價或燃料附加標準予以疏導;運價調整前,統籌考慮當地用油、用氣車燃料成本差異和補貼情況,以及經營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發放臨時補貼等措施,緩解氣價提高對出租車行業影響,確保出租車行業穩定。對城市公交,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各地在合理核定CNG加氣站購銷差價的基礎上,車用天然氣銷售價與購進價之間的價差扣除CNG加氣站的合理購銷差價後形成的收入,上交地方財政,統籌用於天然氣價格調整發生的補貼支出,具體辦法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另行確定。
(二)妥善安排低收入群體補助。各地要通過統籌安排對困難群體的各項補助,確保低收入群體不因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加強市場監管和輿論宣傳引導
(一)保障市場供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氣經營企業,要認真做好天然氣生產和運輸工作,保障市場供應,同時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天然氣價格政策。
(二)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和監測。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天然氣價格政策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維護天然氣市場穩定。同時要加強天然氣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應對措施。
(三)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各地要認真做好此次天然氣價格調整的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與當地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係,引導社會輿論準確把握相關政策規定及政府的決策意圖,營造良好輿論環境,爭取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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