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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盤點:3.15消費者權益日共話和諧消費
更新時間:2010-3-15 8:25:42    來源:焦作網綜合

 

就餐時被盜,飯店是否擔責

  本報記者 李曉軍

  核心提示

  在外就餐時,現金、手機、錢包等貴重物品被盜的事情時有發生。這類事件由於突發性強、舉證困難、賠償數額大等原因,處理起來難度較大,是近年來投訴處理過程中的難點。商家在店裏貼上“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的告示,能因此而免責嗎?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本報記者針對消費者的疑問進行了采訪。

  飯店就餐時錢包被盜

  解放工商分局新華工商所近日接到一起投訴:王先生和幾個朋友在我市一家飯店吃飯時,將衣服掛在椅子上。散席時,他跟隨飯店服務員到櫃台結賬,其間,衣服口袋裏的錢包被盜。飯店負責人拒絕了賠償請求,王先生打110報警,並向工商部門投訴,目前此事仍沒有解決。

  山陽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員介紹,不久前,消費者高先生投訴:他在一家飯店吃飯時,放在旁邊椅子上的包被人偷走,內有現金1000餘元、手機等,總價值2000餘元。飯店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等待破案追回被盜的手機,希望十分渺茫,高先生認為,飯店采取保安措施不到位,服務質量有瑕疵,未履行看管顧客物品的附隨義務,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遂要求飯店老板賠償。而飯店老板認為,該店內張貼有提示顧客保管好物品的警示牌,已盡到安全提醒義務,高先生的物品被盜係其疏忽大意所致,與飯店無關。

  飯店:我們沒有賠償責任

  談到消費者就餐時被盜這種問題,某酒店的王經理認為,飯店屬於公共場所,沒有防盜抓小偷的責任。店方隻能盡量提醒顧客保管好隨身物品。顧客丟失貴重物品後,我們會積極配合尋找,已經做了分內的事,沒有賠償的義務。

  經營多年餐飲生意的何先生告訴記者,如果顧客進店把物品交給店方保管,發生被盜事件,店方應當承擔責任。飯店牆上已貼有提醒標語,顧客因為自身保管不力而被盜,就如同在公交車上丟了東西,店方沒有責任。

  記者發現,飯店、超市等場所,都有“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的告示牌,商家都把消費時被偷的責任推給了消費者,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因此造成糾紛不斷。

  那麼,商家以這種方式對顧客進行提醒後出現物品丟失、被竊,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飯店有義務保護顧客的財物

  大滄海律師事務所秦永民律師認為,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對他人負有必要注意義務的人,在經營的場地對於顧客的財產和人身安全負有必要的保護義務,或者依照法律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否則視為無效。通常情況下,無警示標誌,則消費場所應負全部保管義務;貼了警示標誌,也隻是適當減輕酒店的責任。不光是丟失東西,在消費場所發生受傷之類的事故,也可以要求其賠償。

  消協提醒:注意保存證據

  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僅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提供的消費場所也應具備必須的安全保障。隻要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傷害,除了消費者自身原因外,不管是經營者的行為,還是第三方加害人所致,經營者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消協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到公共場所消費時,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要保留證據(發票或單據、經營者過錯事實、人證物證)等,遇到此類問題,及時向公安部門報警或向消協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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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輯:張菊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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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盤點:3.15消費者權益日共話和諧消費
2010-3-15 8:25:42    來源:焦作網綜合

 

就餐時被盜,飯店是否擔責

  本報記者 李曉軍

  核心提示

  在外就餐時,現金、手機、錢包等貴重物品被盜的事情時有發生。這類事件由於突發性強、舉證困難、賠償數額大等原因,處理起來難度較大,是近年來投訴處理過程中的難點。商家在店裏貼上“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的告示,能因此而免責嗎?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本報記者針對消費者的疑問進行了采訪。

  飯店就餐時錢包被盜

  解放工商分局新華工商所近日接到一起投訴:王先生和幾個朋友在我市一家飯店吃飯時,將衣服掛在椅子上。散席時,他跟隨飯店服務員到櫃台結賬,其間,衣服口袋裏的錢包被盜。飯店負責人拒絕了賠償請求,王先生打110報警,並向工商部門投訴,目前此事仍沒有解決。

  山陽工商分局12315工作人員介紹,不久前,消費者高先生投訴:他在一家飯店吃飯時,放在旁邊椅子上的包被人偷走,內有現金1000餘元、手機等,總價值2000餘元。飯店向公安機關報了案。等待破案追回被盜的手機,希望十分渺茫,高先生認為,飯店采取保安措施不到位,服務質量有瑕疵,未履行看管顧客物品的附隨義務,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遂要求飯店老板賠償。而飯店老板認為,該店內張貼有提示顧客保管好物品的警示牌,已盡到安全提醒義務,高先生的物品被盜係其疏忽大意所致,與飯店無關。

  飯店:我們沒有賠償責任

  談到消費者就餐時被盜這種問題,某酒店的王經理認為,飯店屬於公共場所,沒有防盜抓小偷的責任。店方隻能盡量提醒顧客保管好隨身物品。顧客丟失貴重物品後,我們會積極配合尋找,已經做了分內的事,沒有賠償的義務。

  經營多年餐飲生意的何先生告訴記者,如果顧客進店把物品交給店方保管,發生被盜事件,店方應當承擔責任。飯店牆上已貼有提醒標語,顧客因為自身保管不力而被盜,就如同在公交車上丟了東西,店方沒有責任。

  記者發現,飯店、超市等場所,都有“財物自理,丟失概不負責”的告示牌,商家都把消費時被偷的責任推給了消費者,拒絕承擔任何責任,因此造成糾紛不斷。

  那麼,商家以這種方式對顧客進行提醒後出現物品丟失、被竊,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飯店有義務保護顧客的財物

  大滄海律師事務所秦永民律師認為,旅館、飯店、銀行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對他人負有必要注意義務的人,在經營的場地對於顧客的財產和人身安全負有必要的保護義務,或者依照法律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否則視為無效。通常情況下,無警示標誌,則消費場所應負全部保管義務;貼了警示標誌,也隻是適當減輕酒店的責任。不光是丟失東西,在消費場所發生受傷之類的事故,也可以要求其賠償。

  消協提醒:注意保存證據

  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文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不僅要有可靠的安全保障,而且提供的消費場所也應具備必須的安全保障。隻要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受到傷害,除了消費者自身原因外,不管是經營者的行為,還是第三方加害人所致,經營者都應承擔賠償責任。

  消協工作人員提醒,消費者到公共場所消費時,要增強自我保護意識,要保留證據(發票或單據、經營者過錯事實、人證物證)等,遇到此類問題,及時向公安部門報警或向消協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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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輯:張菊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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