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犯罪擬明確從重追究刑責
更新時間:2019-6-26 9:08:30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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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草案三審稿對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加大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力度。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與此前草案二審稿規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處罰,有較大幅度提高。
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劣藥的,草案三審稿規定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與草案二審稿規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處罰相比,也有提高。
草案三審稿還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疫苗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係統、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 楊維漢、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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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草案三審稿對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加大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力度。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50倍以下的罰款,與此前草案二審稿規定的“15倍以上30倍以下”處罰,有較大幅度提高。
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劣藥的,草案三審稿規定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0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與草案二審稿規定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處罰相比,也有提高。
草案三審稿還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疫苗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係統、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記者 楊維漢、屈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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