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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基層是黨和政府聯係人民群眾的紐帶、服務人民群眾的平台。基層管理水平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決定著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和執政能力、國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適應鄉鎮和街道工作特點及便民服務需要,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改革和完善基層管理體製,使基層各類機構、組織在服務保障群眾需求上有更大作為。根據黨中央關於構建簡約高效基層管理體製的部署要求,現就結合鄉鎮和街道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綜合設置基層審批服務機構
統籌優化和綜合設置鄉鎮和街道黨政機構、事業單位,強化鄉鎮和街道黨(工)委領導作用,構建更好服務群眾、簡約精幹的基層組織架構。在整合基層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職責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鄉鎮和街道黨政綜合(便民)服務機構與服務平台建設,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充分發揮綜合便民服務作用。緊扣城鄉基層治理,聚焦基層黨的建設、鄉村振興、精準脫貧、新型城鎮化等重點工作以及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不動產登記、社會救助、戶籍管理、鄉村建設、危(舊)房改造、古村(屋)修繕、改水改廁等群眾關心關注的重點事項,建立和完善適應基層實際的辦事指南和工作規程,實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加強村(社區)綜合服務站點建設,推動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進駐村(社區)辦理,推進村級便民服務點和網上服務站點全覆蓋,積極開展代繳代辦代理等便民服務,逐步擴大公共服務事項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範圍。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承接審批服務職責較多、任務較重的經濟發達鎮和重點鎮,在整合現有機構和人員的基礎上,可探索設立專門的審批服務機構,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服務)”。整合鄉鎮和街道內部決策、管理、監督職責及力量,為審批服務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和街道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並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加強對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規範執法檢查、受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序和行為,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實現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責。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做到依據公開、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結果公開、過程公開。嚴格確定行政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製,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懲治執法腐敗現象,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建立健全鄉鎮和街道與縣直部門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機製。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製的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和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製的,要建立健全納入鄉鎮和街道統一指揮協調的工作機製,工作考核和主要負責同誌任免要聽取所在鄉鎮和街道黨(工)委意見。
三、整合基層網格管理和指揮平台
將上級部門在基層設置的多個網格整合為一個綜合網格,依托村(社區)合理劃分基本網格單元,統籌網格內黨的建設、社會保障、綜合治理、應急管理、社會救助等工作,實現“多網合一”。強化黨建引領,將黨支部或黨小組建在網格上,選優配強支部書記或黨小組組長。合理確定網格監管任務和事項,科學配置網格員力量,實行定人、定崗、定責。推進網格化服務管理標準化建設,提高網格管理規範化精細化水平。整合現有設在鄉鎮和街道的黨的建設、綜合治理、社區治理、數字城管等各係統指揮信息資源,建立一體化的信息係統和綜合指揮平台。強化信息共享和技術支撐,上級相關部門的視頻監控等要盡可能接入基層綜合指揮平台,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實時監控、綜合監測。建立健全發現問題、流轉交辦、協調聯動、研判預警、督查考核等綜合指揮工作機製,實現基層管理跨部門、跨層級協同運轉。
四、大力推動資源服務管理下沉
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原則,將點多麵廣、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權限賦予鄉鎮和街道,由省級政府統一製定賦權清單,依法明確鄉鎮和街道執法主體地位。各省區市可在試點基礎上逐步統一和規範賦權事項,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法律規定的縣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管理權限需要賦予鄉鎮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辦理。推進編製資源向鄉鎮和街道傾斜,鼓勵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製,充實加強基層一線工作力量。完善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根據基層對人才的需求,按編製員額及時補充人員,製定用編用人計劃優先保障空編的鄉鎮和街道。整合條線輔助人員,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鄉鎮和街道統籌指揮調配。創新基層人員編製管理,統籌使用各類編製資源,賦予鄉鎮和街道更加靈活的用人自主權。投放基層的公共服務資源,應當以鄉鎮和街道、村(社區)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堅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加強下放給鄉鎮和街道事權的人才、技術、資金、網絡端口等方麵的保障,做到權隨事轉、人隨事轉、錢隨事轉,使基層有人有物有權,保證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保障機製,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調動基層幹部隊伍積極性,激勵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五、優化上級機關對基層的領導方式
建立健全鄉鎮和街道機構“一對多”、“多對一”的製度機製,理順與縣直部門的工作對接、請示彙報和溝通銜接關係。嚴格鄉鎮和街道機構限額管理,具體由省級黨委研究確定。探索建立鄉鎮和街道職責準入製度,縣級職能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交由鄉鎮和街道承擔的,需審核報批並充分聽取基層意見。上級部門不得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等方式,將工作責任轉嫁鄉鎮和街道承擔。省級黨委要組織力量對上級與鄉鎮和街道簽訂的各類“責任狀”和考核評比等事項進行全麵清理,統一規範針對鄉鎮和街道的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切實減輕基層負擔。除中央和省級黨委明確要求外,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和街道設置“一票否決”事項。上級部門要積極支持基層改革創新,嚴禁對基層機構編製事項進行幹預,不得要求鄉鎮和街道對口設立機構,不得要求在村(社區)設立機構和加掛牌子。對不符合基層實際和發展需要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要及時清理、修訂、完善,為基層改革創新提供製度支持。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履行領導責任,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麵貫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把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政策措施,作出統籌安排,不斷完善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民生的體製機製。做好與基層黨的建設、鄉村振興、精準脫貧、新型城鎮化等重點工作和相關改革的配套銜接,形成工作合力,增強改革整體效應。繼續深化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完善經濟發達鎮和重點鎮的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等職責和體製機製。加強輿論宣傳,注重典型引路,引導基層黨員幹部群眾理解、支持和參與改革,激發基層幹事創業熱情,營造良好改革氛圍。中央編辦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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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的實施意見》全文如下。
基層是黨和政府聯係人民群眾的紐帶、服務人民群眾的平台。基層管理水平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決定著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和執政能力、國家治理的根基和水平。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麵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麵領導,適應鄉鎮和街道工作特點及便民服務需要,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改革和完善基層管理體製,使基層各類機構、組織在服務保障群眾需求上有更大作為。根據黨中央關於構建簡約高效基層管理體製的部署要求,現就結合鄉鎮和街道改革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綜合設置基層審批服務機構
統籌優化和綜合設置鄉鎮和街道黨政機構、事業單位,強化鄉鎮和街道黨(工)委領導作用,構建更好服務群眾、簡約精幹的基層組織架構。在整合基層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職責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鄉鎮和街道黨政綜合(便民)服務機構與服務平台建設,實行“一站式服務”、“一門式辦理”,充分發揮綜合便民服務作用。緊扣城鄉基層治理,聚焦基層黨的建設、鄉村振興、精準脫貧、新型城鎮化等重點工作以及就業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不動產登記、社會救助、戶籍管理、鄉村建設、危(舊)房改造、古村(屋)修繕、改水改廁等群眾關心關注的重點事項,建立和完善適應基層實際的辦事指南和工作規程,實行“馬上辦、網上辦、就近辦、一次辦”。加強村(社區)綜合服務站點建設,推動基本公共服務事項進駐村(社區)辦理,推進村級便民服務點和網上服務站點全覆蓋,積極開展代繳代辦代理等便民服務,逐步擴大公共服務事項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範圍。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承接審批服務職責較多、任務較重的經濟發達鎮和重點鎮,在整合現有機構和人員的基礎上,可探索設立專門的審批服務機構,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服務)”。整合鄉鎮和街道內部決策、管理、監督職責及力量,為審批服務等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二、積極推進基層綜合行政執法改革
推進行政執法權限和力量向基層延伸和下沉,強化鄉鎮和街道的統一指揮和統籌協調職責。整合現有站所、分局執法力量和資源,組建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以鄉鎮和街道名義開展執法工作,並接受有關縣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逐步實現基層一支隊伍管執法。加強對鄉鎮和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規範執法檢查、受立案、調查、審查、決定等程序和行為,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實現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追責。全麵推行行政執法公示製度,做到依據公開、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結果公開、過程公開。嚴格確定行政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製,加強執法監督,堅決懲治執法腐敗現象,確保權力不被濫用。建立健全鄉鎮和街道與縣直部門行政執法案件移送及協調協作機製。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製的機構外,縣直部門設在鄉鎮和街道的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製的,要建立健全納入鄉鎮和街道統一指揮協調的工作機製,工作考核和主要負責同誌任免要聽取所在鄉鎮和街道黨(工)委意見。
三、整合基層網格管理和指揮平台
將上級部門在基層設置的多個網格整合為一個綜合網格,依托村(社區)合理劃分基本網格單元,統籌網格內黨的建設、社會保障、綜合治理、應急管理、社會救助等工作,實現“多網合一”。強化黨建引領,將黨支部或黨小組建在網格上,選優配強支部書記或黨小組組長。合理確定網格監管任務和事項,科學配置網格員力量,實行定人、定崗、定責。推進網格化服務管理標準化建設,提高網格管理規範化精細化水平。整合現有設在鄉鎮和街道的黨的建設、綜合治理、社區治理、數字城管等各係統指揮信息資源,建立一體化的信息係統和綜合指揮平台。強化信息共享和技術支撐,上級相關部門的視頻監控等要盡可能接入基層綜合指揮平台,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實時監控、綜合監測。建立健全發現問題、流轉交辦、協調聯動、研判預警、督查考核等綜合指揮工作機製,實現基層管理跨部門、跨層級協同運轉。
四、大力推動資源服務管理下沉
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則放原則,將點多麵廣、基層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審批服務執法等權限賦予鄉鎮和街道,由省級政府統一製定賦權清單,依法明確鄉鎮和街道執法主體地位。各省區市可在試點基礎上逐步統一和規範賦權事項,成熟一批,賦予一批,確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監督。法律規定的縣級政府及其部門的管理權限需要賦予鄉鎮和街道的,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辦理。推進編製資源向鄉鎮和街道傾斜,鼓勵從上往下跨層級調劑使用行政和事業編製,充實加強基層一線工作力量。完善機構編製實名製管理,根據基層對人才的需求,按編製員額及時補充人員,製定用編用人計劃優先保障空編的鄉鎮和街道。整合條線輔助人員,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由鄉鎮和街道統籌指揮調配。創新基層人員編製管理,統籌使用各類編製資源,賦予鄉鎮和街道更加靈活的用人自主權。投放基層的公共服務資源,應當以鄉鎮和街道、村(社區)黨組織為主渠道落實。堅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傾,加強下放給鄉鎮和街道事權的人才、技術、資金、網絡端口等方麵的保障,做到權隨事轉、人隨事轉、錢隨事轉,使基層有人有物有權,保證基層事情基層辦、基層權力給基層、基層事情有人辦。完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待遇保障機製,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調動基層幹部隊伍積極性,激勵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五、優化上級機關對基層的領導方式
建立健全鄉鎮和街道機構“一對多”、“多對一”的製度機製,理順與縣直部門的工作對接、請示彙報和溝通銜接關係。嚴格鄉鎮和街道機構限額管理,具體由省級黨委研究確定。探索建立鄉鎮和街道職責準入製度,縣級職能部門將職責範圍內的行政事務委托或交由鄉鎮和街道承擔的,需審核報批並充分聽取基層意見。上級部門不得以簽訂“責任狀”、分解下達指標、考核驗收等方式,將工作責任轉嫁鄉鎮和街道承擔。省級黨委要組織力量對上級與鄉鎮和街道簽訂的各類“責任狀”和考核評比等事項進行全麵清理,統一規範針對鄉鎮和街道的評比達標、示範創建等活動,切實減輕基層負擔。除中央和省級黨委明確要求外,各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對鄉鎮和街道設置“一票否決”事項。上級部門要積極支持基層改革創新,嚴禁對基層機構編製事項進行幹預,不得要求鄉鎮和街道對口設立機構,不得要求在村(社區)設立機構和加掛牌子。對不符合基層實際和發展需要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要及時清理、修訂、完善,為基層改革創新提供製度支持。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切實履行領導責任,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全麵貫徹“先立後破、不立不破”原則,把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本地區實際細化政策措施,作出統籌安排,不斷完善服務基層、服務群眾、服務民生的體製機製。做好與基層黨的建設、鄉村振興、精準脫貧、新型城鎮化等重點工作和相關改革的配套銜接,形成工作合力,增強改革整體效應。繼續深化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製改革,完善經濟發達鎮和重點鎮的城鎮規劃建設管理等職責和體製機製。加強輿論宣傳,注重典型引路,引導基層黨員幹部群眾理解、支持和參與改革,激發基層幹事創業熱情,營造良好改革氛圍。中央編辦將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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