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意見,進一步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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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的實施意見》,對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製、審判監督管理機製和懲戒製度、司法責任製配套改革舉措等方麵作出規定。《實施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有哪些重要內容?如何進一步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記者采訪了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胡仕浩。
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的,應當退出員額
最高法於2015年9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製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次又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此,胡仕浩說,《實施意見》是對2015年出台的《意見》的進一步充實、細化、調整和完善,著眼於解決各地司法責任製改革運行中的突出問題,並不改變《意見》的核心內容。較之2015年出台的《意見》,有些新變化:
——對落實不夠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強調要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示範引領作用。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
——對需進一步明確的予以細化,比如針對《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實踐中存在範圍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實施意見》就發現、啟動等機製作出更為細化的規定。
——對需要調整有關內容的予以調整,比如實踐中院領導辦案工作量的計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調整為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或辦理案件所屬審判業務類別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並將轄區內三級法院院長、庭長辦案工作量的確定權限從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調整為各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確定。
——對需完善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為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的作用,《實施意見》規定合議庭不采納專業法官會議一致或多數意見,應當在辦案係統標注並說明理由,並提請庭長、院長予以監督,庭長、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實施意見》針對認識偏差,提出一係列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的舉措
司法責任製改革全麵推開後,有人擔心審判監督弱化、裁判質量下滑,《實施意見》針對有地方推進司法責任製改革認識偏差,片麵強調法官個人責任忽視法院整體責任,片麵強調放權忽視監督,片麵強調保障激勵忽視責任約束等問題,用較大篇幅規範指引,提出一係列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的舉措。然而,胡仕浩認為,這不意味著“放權”尺度收緊。
胡仕浩說,司法責任製改革的核心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點必須堅定不移。推進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製改革,從來都強調有序放權和依法監督兩個方麵結合,缺一不可。《實施意見》一方麵重申放權的要求,比如規定“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另一方麵,也細化了審判監督管理的內容。《實施意見》針對性地對如何建立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審判監督管理機製加強指導。
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法官助理適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製度
司法責任製改革後,裁判質量如何保證,司法公正和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據胡仕浩介紹,針對有地方出現的“類案不同判”現象,《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係列性、群體性或者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辦理;判決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標準或改變同類生效案件裁判標準的,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或“類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製作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報告,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時說明。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年攀升,截至今年第三季度,部分基層法院年人均辦案量已超過600件。對此,《實施意見》要求合理調整人案結構,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強化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加強對法官工作量的科學測算,精準測算各市(區、縣)法院所需政法編製,將長期未使用的編製調整到編製緊缺、急需補充的法院,實現編製、案件量、人員的合理匹配。
胡仕浩介紹,針對目前審判輔助人員缺口大、職業前景不明的問題,《實施意見》明確,要多渠道拓寬法官助理來源,通過統一招錄、崗位轉任、崗位實習以及探索下級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級法院擔任短期助理等多種渠道,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同時,《實施意見》明確了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法官助理適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製度,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參加法官遴選,指明了法官助理職業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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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的實施意見》,對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製、審判監督管理機製和懲戒製度、司法責任製配套改革舉措等方麵作出規定。《實施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有哪些重要內容?如何進一步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記者采訪了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胡仕浩。
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的,應當退出員額
最高法於2015年9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製的若幹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此次又印發《關於進一步全麵落實司法責任製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對此,胡仕浩說,《實施意見》是對2015年出台的《意見》的進一步充實、細化、調整和完善,著眼於解決各地司法責任製改革運行中的突出問題,並不改變《意見》的核心內容。較之2015年出台的《意見》,有些新變化:
——對落實不夠到位的予以重申,比如強調要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上公示和考核監督,充分發揮院長、庭長辦案示範引領作用。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
——對需進一步明確的予以細化,比如針對《意見》規定的“四類案件”實踐中存在範圍不明確、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實施意見》就發現、啟動等機製作出更為細化的規定。
——對需要調整有關內容的予以調整,比如實踐中院領導辦案工作量的計算方法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調整為以本院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或辦理案件所屬審判業務類別法官平均辦案工作量為計算基數,並將轄區內三級法院院長、庭長辦案工作量的確定權限從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調整為各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確定。
——對需完善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為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的作用,《實施意見》規定合議庭不采納專業法官會議一致或多數意見,應當在辦案係統標注並說明理由,並提請庭長、院長予以監督,庭長、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審判委員會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
《實施意見》針對認識偏差,提出一係列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的舉措
司法責任製改革全麵推開後,有人擔心審判監督弱化、裁判質量下滑,《實施意見》針對有地方推進司法責任製改革認識偏差,片麵強調法官個人責任忽視法院整體責任,片麵強調放權忽視監督,片麵強調保障激勵忽視責任約束等問題,用較大篇幅規範指引,提出一係列強化審判監督管理的舉措。然而,胡仕浩認為,這不意味著“放權”尺度收緊。
胡仕浩說,司法責任製改革的核心是“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這一點必須堅定不移。推進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製改革,從來都強調有序放權和依法監督兩個方麵結合,缺一不可。《實施意見》一方麵重申放權的要求,比如規定“充分尊重獨任法官、合議庭法定審判組織地位,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副院長、庭長不再審核簽發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以口頭指示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另一方麵,也細化了審判監督管理的內容。《實施意見》針對性地對如何建立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審判監督管理機製加強指導。
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法官助理適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製度
司法責任製改革後,裁判質量如何保證,司法公正和公信能否提高,是老百姓最關心的問題。據胡仕浩介紹,針對有地方出現的“類案不同判”現象,《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係列性、群體性或者關聯性案件原則上由同一審判組織辦理;判決可能形成新的裁判標準或改變同類生效案件裁判標準的,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存在法律適用爭議或“類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辦法官應當製作關聯案件和類案檢索報告,並在合議庭評議或者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時說明。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逐年攀升,截至今年第三季度,部分基層法院年人均辦案量已超過600件。對此,《實施意見》要求合理調整人案結構,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強化審判運行態勢分析,加強對法官工作量的科學測算,精準測算各市(區、縣)法院所需政法編製,將長期未使用的編製調整到編製緊缺、急需補充的法院,實現編製、案件量、人員的合理匹配。
胡仕浩介紹,針對目前審判輔助人員缺口大、職業前景不明的問題,《實施意見》明確,要多渠道拓寬法官助理來源,通過統一招錄、崗位轉任、崗位實習以及探索下級法院青年法官到上級法院擔任短期助理等多種渠道,配齊配強審判輔助人員。同時,《實施意見》明確了具有公務員身份的法官助理適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製度,符合條件的還可以申請參加法官遴選,指明了法官助理職業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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