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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草案第八百三十條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登記,婚姻無效
草案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未到法定婚齡的;(四)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
——“離婚冷靜期”的時間為1個月
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實施家暴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草案第八百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
草案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草案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
草案第八百五十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草案第八百五十六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措施,預防和製止性騷擾
草案第七百九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製止性騷擾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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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草案第八百三十條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偽造、編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登記,婚姻無效
草案第八百二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未到法定婚齡的;(四)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
——“離婚冷靜期”的時間為1個月
草案第八百五十四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實施家暴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
草案第八百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
草案第八百四十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損害賠償和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隻歸夫或者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但是本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草案第八百四十二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
草案第八百五十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草案第八百五十六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措施,預防和製止性騷擾
草案第七百九十條規定,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采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製止性騷擾行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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