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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四條明確,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詆毀汙蔑英雄模範,嚴重者開除黨籍
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曆史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拉幫結派導致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或開除黨籍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政治生態惡化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中央決策部署搞變通,嚴重者或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條明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做兩麵人,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裏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麵派,做兩麵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製造傳播政治謠言,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製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幹擾巡視或不落實整改要求,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五十五條明確,幹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信仰宗教的黨員經教育後仍沒轉變,勸其退黨或除名
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項目,嚴重者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
條例第七十條明確,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有價證券、股權等,嚴重者開除黨籍
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借用管理或服務對象車房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將被處分
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審批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將被處分
條例第九十四條明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經商辦企業的;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製、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利用職權幫親屬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謀利將被處分
第九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麵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其中就包括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等等。
——扶貧脫貧中優親厚友,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或充當“保護傘”,嚴重者開除黨籍
條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問題,庸懶無為、效率低下將被處分
根據第一百一十六條,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規定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庸懶無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使群眾利益受損將被處分
條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盲目舉債、鋪攤子、上項目,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致使國家、集體或者群眾財產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不見諸行動將被處分
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熱衷於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麵的,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在實際工作中不見諸行動的等等,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從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被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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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原則問題不同中央保持一致,嚴重者開除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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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通過網絡等方式,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曆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曆史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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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項目,嚴重者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
條例第七十條明確,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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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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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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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支出等方麵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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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這其中就包括改變公務行程,借機旅遊的;參加所管理企業、下屬單位組織的考察活動,借機旅遊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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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扶貧脫貧、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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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彙報、報告工作時縱容、唆使、暗示、強迫下級說假話、報假情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的將被處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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