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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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8月1日電 (記者徐雋)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小榮說,《解釋》製定過程堅持以人為本,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平衡保護,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尊重保險司法規律,恪守保險的一般原理;立足保險業發展現狀,預留未來創新空間。《解釋》共21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現實生活中,由於財產流轉頻繁,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很常見。《解釋》明確了保險標的轉讓的相關問題,規定,被保險人死亡,繼承保險標的的當事人主張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後,保險人作出答複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二條,均涉及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實務中,由於險種多樣,情況複雜,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成為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解釋》第4條第1款列舉與危險增加相關的常見因素,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據賀小榮介紹,《解釋》還明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關問題。第7條規定,保險人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賠償請求權,明確了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基礎。第8條明確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保險人可以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第10條對保險人賠償後,第三者仍向被保險人作出重複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的權利如何救濟作出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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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8月1日電 (記者徐雋)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賀小榮說,《解釋》製定過程堅持以人為本,注重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堅持平衡保護,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尊重保險司法規律,恪守保險的一般原理;立足保險業發展現狀,預留未來創新空間。《解釋》共21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現實生活中,由於財產流轉頻繁,保險標的因買賣、贈與、繼承等導致所有權轉移的情況很常見。《解釋》明確了保險標的轉讓的相關問題,規定,被保險人死亡,繼承保險標的的當事人主張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保險人、受讓人依法及時向保險人發出保險標的轉讓通知後,保險人作出答複前,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主張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法》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二條,均涉及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實務中,由於險種多樣,情況複雜,對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認定,成為審判實踐中的難點問題。《解釋》第4條第1款列舉與危險增加相關的常見因素,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判斷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據賀小榮介紹,《解釋》還明確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相關問題。第7條規定,保險人有權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因第三者侵權或者違約等享有的賠償請求權,明確了保險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基礎。第8條明確了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時,保險人可以對投保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第10條對保險人賠償後,第三者仍向被保險人作出重複賠償的情況下,保險人的權利如何救濟作出明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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