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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機關將實施司法責任製 院庭長不得變相審批案件
更新時間:2017-8-1 8:46:36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3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製實施意見(試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職能定位和工作實際,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責任製的基本原則、審判組織與審判人員、審判流程、審判監督與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庭辦案責任製,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審判業務庭室合議庭配備適當數量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在巡回法庭則以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1+1+1”的模式配置審判團隊。合議庭原則上隨機產生,也可以根據專業化審判需要組成相對固定的合議庭,同時要求相對固定的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人員應當定期交流,期限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5年。

  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的辦案類型進行規定,包括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及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國家賠償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國家賠償監督程序進行再審、重新審理的案件等。

  為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意見規定,承辦法官在合議庭評議中作出說明後即可製作、簽署裁判文書。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法官、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院長、庭長對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意見嚴格限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範圍,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僅討論決定涉及國家利益、社會穩定的重大複雜案件等8類案件及有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並要求討論案件聚焦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問題。為落實司法公開原則,意見規定,除法律明確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和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除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及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當事人、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所有案件一律實行隨機分配。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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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機關將實施司法責任製 院庭長不得變相審批案件
2017-8-1 8:46:36    來源: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7月31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31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責任製實施意見(試行)》,結合最高人民法院職能定位和工作實際,對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責任製的基本原則、審判組織與審判人員、審判流程、審判監督與管理等內容作出規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庭辦案責任製,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審判業務庭室合議庭配備適當數量的法官助理和書記員,在巡回法庭則以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1+1+1”的模式配置審判團隊。合議庭原則上隨機產生,也可以根據專業化審判需要組成相對固定的合議庭,同時要求相對固定的合議庭和審判團隊人員應當定期交流,期限一般為2年,最長不超過5年。

  意見對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長的辦案類型進行規定,包括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及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經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適用二審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國家賠償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件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國家賠償監督程序進行再審、重新審理的案件等。

  為嚴格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改革要求,意見規定,承辦法官在合議庭評議中作出說明後即可製作、簽署裁判文書。裁判文書由承辦法官、合議庭其他法官、審判長依次簽署,審判長作為承辦法官的,由審判長最後簽署。院長、庭長對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意見嚴格限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範圍,明確規定審判委員會僅討論決定涉及國家利益、社會穩定的重大複雜案件等8類案件及有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並要求討論案件聚焦統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適用問題。為落實司法公開原則,意見規定,除法律明確不予公開的情形外,審判委員會對案件的處理決定和理由應當在裁判文書中公開。

  此外,意見還明確了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除重大、疑難、複雜、新類型及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件,當事人、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所有案件一律實行隨機分配。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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