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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發出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更新時間:2017-3-9 9:09:1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全國法院發出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計發出了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一個法律保護傘,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數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

  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8日表示,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年來,各地法院受理一批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計發出了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一個法律保護傘,等於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築起的一道無形的“隔離牆”,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

  上述負責人表示,通過及時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遏製家暴發生,維護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用司法手段向全社會宣示,國家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數量雖不多,但社會非常關注,影響麵很大,法院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審理,充分展示了國家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

  申請人多為女性家暴受害者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數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上述負責人稱。

  他說,鑒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沒有申請能力或者求助、申請的能力比較弱,反家庭暴力法還規定了較為寬泛的申請主體,如近親屬、婦聯、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保護令申請人中既有家庭成員,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還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婦聯等單位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還有社會組織協助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執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製止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二是對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進行處罰。

  前者通常由公安機關和居委會、村委會等負責比較合適,“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督促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有關規定,更為便利,也更符合實際。”而後者即對違反保護令行為的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共同負責。

  被申請人如再次實施家暴或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申請人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並作出相應處罰。行為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後移交法院處理,法院依法給予訓誡、罰款或者拘留。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有關驅逐、遷出等規定的,如責令遷出住所而拒不遷出,一般由法院執行。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其他暴力行為或者有較大人身危險性的,法院視情可商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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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發出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2017-3-9 9:09:19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全國法院發出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後,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計發出了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一個法律保護傘,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數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

  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8日表示,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一年來,各地法院受理一批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和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國法院共計發出了680餘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法院根據反家庭暴力法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一個法律保護傘,等於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築起的一道無形的“隔離牆”,將施暴人阻攔在“夠不著”受害人的地方,在很大程度上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

  上述負責人表示,通過及時下發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遏製家暴發生,維護受到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兒童、老年人、殘疾人等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用司法手段向全社會宣示,國家反對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數量雖不多,但社會非常關注,影響麵很大,法院通過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的審理,充分展示了國家對未成年人權益的特殊保護。

  申請人多為女性家暴受害者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撤銷監護人資格。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多數為女性家暴受害者,也有男性家暴受害者,還有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上述負責人稱。

  他說,鑒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沒有申請能力或者求助、申請的能力比較弱,反家庭暴力法還規定了較為寬泛的申請主體,如近親屬、婦聯、民政部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目的就是充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保護令申請人中既有家庭成員,也有同居者;除了女性,還有男性,也包括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既有家暴受害者自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也有家暴受害者住所地的婦聯等單位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還有社會組織協助申請人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執行?

  反家庭暴力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包括兩方麵內容,一是監督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規定,及時製止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二是對當事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進行處罰。

  前者通常由公安機關和居委會、村委會等負責比較合適,“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督促當事人遵守保護令的有關規定,更為便利,也更符合實際。”而後者即對違反保護令行為的處罰,應當由公安機關和法院共同負責。

  被申請人如再次實施家暴或者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申請人報警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出警,並作出相應處罰。行為人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同時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立案偵查;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公安機關固定證據後移交法院處理,法院依法給予訓誡、罰款或者拘留。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中有關驅逐、遷出等規定的,如責令遷出住所而拒不遷出,一般由法院執行。如果行為人同時實施其他暴力行為或者有較大人身危險性的,法院視情可商請公安機關協助執行。

  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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