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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接規定出台
更新時間:2017-1-26 8:14:16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徐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5日發布消息稱,人社部、財政部日前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隻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在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方麵,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由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時,可轉移本人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的累計記賬額,繼續由轉入單位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參保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或者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應當由轉出單位相應的同級財政保障撥付資金記實後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由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後,原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同時其到新就業單位後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可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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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接規定出台
2017-1-26 8:14:16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徐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5日發布消息稱,人社部、財政部日前印發了《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隻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內跨統籌範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在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方麵,通知指出,參保人員在由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時,可轉移本人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的累計記賬額,繼續由轉入單位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參保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或者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應當由轉出單位相應的同級財政保障撥付資金記實後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由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後,原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同時其到新就業單位後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可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文章編輯:趙銀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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