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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擬規定:汙染地責任人移除汙染源防擴散
更新時間:2016-11-9 8:53:5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環保部8日發布《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汙染地塊責任人應製定風險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汙染源,防止汙染擴散;對需要開發利用的地塊應開展治理與修複,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汙染。

  《辦法》指出,應按照“汙染者擔責”原則,造成地塊土壤汙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複的主體責任。造成地塊土壤汙染的單位和個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辦法》要求,經風險評估確認地塊汙染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且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治理與修複條件的汙染地塊,地塊責任人應當製定風險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汙染源,采取汙染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汙染擴散。

  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汙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環境監測;發現汙染擴散的,要求有關責任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辦法》指出,經風險評估確認地塊汙染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且需要開發利用的汙染地塊,地塊責任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複,並達到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地塊責任人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方式變更情況以及地塊風險評估報告,編製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工程方案,並將治理與修複工程方案及專家谘詢意見,在工程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前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期間,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汙染;治理與修複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置,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治理與修複過程中清理或者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拆除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構築物等,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置。

  《辦法》指出,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複活動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采取處罰等措施。

  《辦法》強調,地塊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報告備案手續的;

  (二)未落實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工程方案確定的環境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汙染土壤轉運相關事項的。

  地塊責任人,從事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複的單位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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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擬規定:汙染地責任人移除汙染源防擴散
2016-11-9 8:53:56    來源:中國新聞網

  環保部8日發布《汙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要求汙染地塊責任人應製定風險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汙染源,防止汙染擴散;對需要開發利用的地塊應開展治理與修複,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汙染。

  《辦法》指出,應按照“汙染者擔責”原則,造成地塊土壤汙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複的主體責任。造成地塊土壤汙染的單位和個人無法認定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相應的主體責任。

  《辦法》要求,經風險評估確認地塊汙染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且暫不開發利用或者現階段不具備治理與修複條件的汙染地塊,地塊責任人應當製定風險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汙染源,采取汙染隔離、阻斷等措施,防止汙染擴散。

  需要采取風險管控措施的汙染地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組織劃定管控區域、設立標識、發布公告,開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氣環境監測;發現汙染擴散的,要求有關責任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辦法》指出,經風險評估確認地塊汙染風險超過可接受水平,且需要開發利用的汙染地塊,地塊責任人應當開展治理與修複,並達到相應規劃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地塊責任人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方式變更情況以及地塊風險評估報告,編製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工程方案,並將治理與修複工程方案及專家谘詢意見,在工程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前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期間,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對地塊及周邊環境造成二次汙染;治理與修複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置,並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環境保護標準。

  治理與修複過程中清理或者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拆除的生產經營設備設施、構築物等,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危險廢物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置。

  《辦法》指出,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複活動的環境保護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采取處罰等措施。

  《辦法》強調,地塊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報告備案手續的;

  (二)未落實汙染地塊治理與修複工程方案確定的環境保護措施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汙染土壤轉運相關事項的。

  地塊責任人,從事地塊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複的單位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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