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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 盧俊宇)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5日下午,國家信訪局就此召開新聞通氣會,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做了詳細解讀。
著力構建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係
《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一是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施行,黨內問責工作更加精細化、係統化和法治化。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係。二是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鬆。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失職追責的成功經驗,為《辦法》出台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原有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調整完善。
中央對製定《辦法》高度重視,列入2016年黨內法規製定計劃。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麵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稿,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後,經中央同意,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正式下發。
《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5章19條。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分別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指導思想。第二章為責任內容,共5條,將信訪工作責任按照主體劃分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屬地責任、信訪部門責任和工作人員責任,並對各責任主體責任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三章為督查考核,共2條,分別對信訪工作督查和考核評價作出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共6條,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了授權規定、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
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
《辦法》有哪些亮點?
一是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二是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三是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製度,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四是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辦法》對責任主體明確了哪些責任?
領導責任中,分別對各級黨政機關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個人責任作出規定。部門責任中,既對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作出規定,也明確了垂直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屬地責任中,分別從源頭預防、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教育疏導等4個方麵,對信訪問題發生地黨委和政府的責任作出規定。信訪部門責任中,明確了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強化了履行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建議的責任。同時,對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責任作出規定。
“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
《辦法》規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集中在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群眾紀律、信訪工作程序,以及對集體訪或者負麵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麵。據此,在梳理整合《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基礎上,《辦法》提出了應當追責的6種情形。對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處理辦法和程序的其他問題,以及涉及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再重複規定。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辦法》對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對問責主體、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確規定。問責主體上,明確了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問責方式上,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問責程序上,明確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同時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將采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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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10月25日電(記者 盧俊宇)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信訪工作責任製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25日下午,國家信訪局就此召開新聞通氣會,國家信訪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張恩璽做了詳細解讀。
著力構建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係
《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一是中央對加強問責提出新的更高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緊緊抓住責任落實這個“牛鼻子”,把問責作為從嚴治黨利器,強化問責成為管黨治黨、治國理政的鮮明特色。今年7月8日,《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正式施行,黨內問責工作更加精細化、係統化和法治化。信訪工作作為黨和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也需要樹立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鮮明導向,著力構建有權必有責、權責相一致,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信訪工作責任體係。二是預防和解決信訪問題需要進一步壓實信訪工作責任。從實際情況看,很多信訪問題之所以產生或久拖不決,根本原因是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一些地方和部門責任追究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失之於鬆。這就需要嚴明責任、嚴肅問責,以責任落實推動工作落實,更好地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三是實踐中探索形成的經驗做法需要固化提升。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緊密結合實際,探索形成了很多落實信訪工作責任、失職追責的成功經驗,為《辦法》出台奠定了實踐基礎。同時,原有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相關規定,需要根據新的形勢任務進行調整完善。
中央對製定《辦法》高度重視,列入2016年黨內法規製定計劃。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麵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辦法》草案稿,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後,經中央同意,以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名義正式下發。
《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共5章19條。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分別明確了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和指導思想。第二章為責任內容,共5條,將信訪工作責任按照主體劃分為領導責任、部門責任、屬地責任、信訪部門責任和工作人員責任,並對各責任主體責任的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三章為督查考核,共2條,分別對信訪工作督查和考核評價作出規定。第四章為責任追究,共6條,明確了信訪工作責任追究的情形和方式。第五章為附則,共3條,明確了授權規定、解釋單位和施行日期。
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進行明確規定
《辦法》有哪些亮點?
一是首次對信訪工作各責任主體的責任內容進行明確規定,解決了工作實踐中理解不一、難以界定和把握不準的問題。二是對信訪工作督查的主體、內容、頻率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要求各級黨政機關每年至少就信訪工作開展和信訪工作責任落實情況組織一次專項督查,並對督查情況進行通報。三是完善了信訪工作考核評價製度,規定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信訪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評的重要參考;同時規定,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幹部考察工作中,應當聽取信訪部門意見,了解掌握領導幹部履行信訪工作職責情況。四是強化了信訪工作問責力度,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對受到誡勉方式追責的相關責任人,取消所在地區、部門和單位本年度評選綜合性榮譽稱號資格。
《辦法》對責任主體明確了哪些責任?
領導責任中,分別對各級黨政機關的集體責任、領導班子成員和各級領導幹部的個人責任作出規定。部門責任中,既對黨政機關工作部門作出規定,也明確了垂直管理部門的相關責任。屬地責任中,分別從源頭預防、責任歸屬、協調督促、教育疏導等4個方麵,對信訪問題發生地黨委和政府的責任作出規定。信訪部門責任中,明確了協調、指導和監督職責,強化了履行改進工作、完善政策和給予處分建議的責任。同時,對各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處理信訪事項責任作出規定。
“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
《辦法》規定哪些情形要受到追究?
從實際情況看,當前信訪工作失職失責行為,主要集中在違反科學民主決策、群眾紀律、信訪工作程序,以及對集體訪或者負麵輿情處置不當、落實信訪部門相關建議不力等方麵。據此,在梳理整合《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基礎上,《辦法》提出了應當追責的6種情形。對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已經明確處理辦法和程序的其他問題,以及涉及行政問責、涉嫌違法犯罪的不再重複規定。
為體現“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的要求,《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原則。對集體責任,分清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直接主管負責人和班子其他成員的責任;對個人責任,分清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體現了“權責對等”精神。
《辦法》對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辦法》對問責主體、方式和程序均作出明確規定。問責主體上,明確了由有管理權限的黨政機關進行處理。問責方式上,采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的方式進行。問責程序上,明確規定按照問題的性質、程度確定追責方式,同時對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將采取逐級遞進的方式,進一步加大問責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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