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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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張爍)教育部31日發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常見問題及解答》。文件指出,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後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介紹,擁有學籍是每個學生應有的權益,在經過批準的學校學習的學生都具有學籍。2014年1月教育部已建成全國聯網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係統,各類學籍業務均納入係統管理。
根據文件,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伴隨學生整個學習生涯,原則上終身不變。學籍號分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L”字頭臨時學籍號以及“J”字頭學籍號三種:
“G”字頭正式學籍號為“G+身份證號”,但學生身份證號發生變化等特殊情況下,二者可不相同。具有“L”字頭臨時學籍號的學生經過全國查重和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通過後分配“G”字頭正式學籍號,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後,通過學籍係統下發。
“L”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首次注冊學籍後,分配“L”字頭的臨時學籍號。“L”字頭學籍號按照身份證號編碼規則生成,與身份證號相似,但與身份證號不具有對應關係。“L”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獲得正式學籍號前辦理各項業務的依據,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與正式學籍號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對持有臨時學籍號的學生一視同仁。
“J”字頭學籍號是為暫無公民身份證號或原公民身份證號不可用的學生設計的。編碼規則與身份證號相同。學生獲得身份證號後,可以申請將學籍號更改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但保留原來的記錄。
文件特別指出,“G”字頭學籍號通過了全國查重、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比對等一係列程序的嚴格檢驗,是學生身份的權威標識。獲得了“G”字頭正式學籍號的學生,其學籍號不能輕易修改。因戶籍關鍵信息變動,確需對“姓名”和“身份證號”兩項關鍵信息進行修改的,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學籍修改情況的曆史信息將隨學籍永久保留。同時,原則上不允許刪除“G”字頭正式學籍號,如涉及問題學籍確需刪除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佐證材料報教育部審核後方可刪除。
文件指出,學生被學校招收後,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應通過全國學籍係統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人籍一致”;原來沒有學籍的,應為學生新建學籍並通過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學籍係統或數據傳輸故障等特殊情況,學校可先通過線下流程辦理轉學等業務,線下流程完成後,即可作為擁有連續學籍的計算時點,學生即應視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參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及各種活動),之後再通過學籍係統完成電子學籍檔案轉接,最終以學籍係統記錄的信息為準。
與此同時,新入學或轉學後,家長應及時到學生所在學校確認是否已為學生建立或轉接學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離”等問題可能導致學生無法辦理與學籍相關的各種管理服務業務,甚至影響升學。學生離校時,家長要及時告知原學校學生的去向,方便原學校協助辦理相應的學籍管理服務業務。此外,家長還要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核對,確保準確無誤。
辦理轉學時,家長需要向轉入學校提供學生基本信息表和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各地各校不應再要求家長(學生)提供紙質轉學審批表。因為在學籍係統中辦理轉學業務流程時,已經設置了學校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核辦環節,相當於紙質材料的蓋章審批。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01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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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8月31日電 (記者張爍)教育部31日發布《中小學生學籍管理常見問題及解答》。文件指出,學籍的主要功能是記錄,是學生入學的結果,不是入學和轉學的前提條件。轉接學籍或新建學籍是招生入學的後置程序,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不應將學生之前有無學籍或學籍是否已轉至接收地作為確定入學資格的必要條件,不得以學籍問題為由拒收學生。
教育部新聞發言人續梅介紹,擁有學籍是每個學生應有的權益,在經過批準的學校學習的學生都具有學籍。2014年1月教育部已建成全國聯網的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係統,各類學籍業務均納入係統管理。
根據文件,學籍號以學生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伴隨學生整個學習生涯,原則上終身不變。學籍號分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L”字頭臨時學籍號以及“J”字頭學籍號三種:
“G”字頭正式學籍號為“G+身份證號”,但學生身份證號發生變化等特殊情況下,二者可不相同。具有“L”字頭臨時學籍號的學生經過全國查重和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進行比對,通過後分配“G”字頭正式學籍號,每年春季學期開學後,通過學籍係統下發。
“L”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首次注冊學籍後,分配“L”字頭的臨時學籍號。“L”字頭學籍號按照身份證號編碼規則生成,與身份證號相似,但與身份證號不具有對應關係。“L”字頭臨時學籍號是學生獲得正式學籍號前辦理各項業務的依據,在辦理有關業務時與正式學籍號效力相同。各地各校在辦理有關業務時應對持有臨時學籍號的學生一視同仁。
“J”字頭學籍號是為暫無公民身份證號或原公民身份證號不可用的學生設計的。編碼規則與身份證號相同。學生獲得身份證號後,可以申請將學籍號更改為“G”字頭正式學籍號,但保留原來的記錄。
文件特別指出,“G”字頭學籍號通過了全國查重、與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比對等一係列程序的嚴格檢驗,是學生身份的權威標識。獲得了“G”字頭正式學籍號的學生,其學籍號不能輕易修改。因戶籍關鍵信息變動,確需對“姓名”和“身份證號”兩項關鍵信息進行修改的,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學籍修改情況的曆史信息將隨學籍永久保留。同時,原則上不允許刪除“G”字頭正式學籍號,如涉及問題學籍確需刪除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佐證材料報教育部審核後方可刪除。
文件指出,學生被學校招收後,原來已有學籍的,接收學校應通過全國學籍係統為學生轉接學籍,實現“人籍一致”;原來沒有學籍的,應為學生新建學籍並通過查重程序。如果遇到學籍係統或數據傳輸故障等特殊情況,學校可先通過線下流程辦理轉學等業務,線下流程完成後,即可作為擁有連續學籍的計算時點,學生即應視為在校生,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參加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組織的考試及各種活動),之後再通過學籍係統完成電子學籍檔案轉接,最終以學籍係統記錄的信息為準。
與此同時,新入學或轉學後,家長應及時到學生所在學校確認是否已為學生建立或轉接學籍,是否“人籍一致”。“人籍分離”等問題可能導致學生無法辦理與學籍相關的各種管理服務業務,甚至影響升學。學生離校時,家長要及時告知原學校學生的去向,方便原學校協助辦理相應的學籍管理服務業務。此外,家長還要對學生的學籍信息進行核對,確保準確無誤。
辦理轉學時,家長需要向轉入學校提供學生基本信息表和說明轉學原因的證明材料,各地各校不應再要求家長(學生)提供紙質轉學審批表。因為在學籍係統中辦理轉學業務流程時,已經設置了學校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核辦環節,相當於紙質材料的蓋章審批。
《 人民日報 》( 2016年09月01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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