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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門:國家機關不得扣留或抵押公民居民身份證
更新時間:2016-8-11 10:25:37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8月10日電 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消息,近日,為進一步規範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管理,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推動實名製和社會誠信體係建設,公安部會同中央綜治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與中國人民銀行等7個部門製定並發布了《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製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公告全文如下:

公安部 中央綜治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為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核查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二、公民應當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

四、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利於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五、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七、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製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八、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單位內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係統,要嚴格設定查詢權限,嚴格控製知悉範圍;要強化技術防護措施,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

九、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製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並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製,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製。

十、歡迎廣大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檢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泄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文章編輯:殷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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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門:國家機關不得扣留或抵押公民居民身份證
2016-8-11 10:25:37    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8月10日電 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消息,近日,為進一步規範居民身份證的使用管理,確保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推動實名製和社會誠信體係建設,公安部會同中央綜治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與中國人民銀行等7個部門製定並發布了《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公告要求,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製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公告全文如下:

公安部 中央綜治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件。為更好地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現就規範居民身份證使用、核查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公民應當依法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二、公民應當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證,不得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應當增強居民身份證安全保護意識,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證,防止丟失、被盜。

四、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於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有利於社會信用體係建設。公民可積極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登記指紋信息的居民身份證。

五、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應當當場核查居民身份證的人、證一致性,不得擅自記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

七、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公民應當堅決抵製擅自複印、掃描居民身份證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證的行為。

八、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製度,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居民身份證記載的公民個人信息嚴格保密。對單位內部建立的公民個人信息存儲係統,要嚴格設定查詢權限,嚴格控製知悉範圍;要強化技術防護措施,嚴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竊取。

九、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記錄人員“黑名單”製度,對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的個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記錄“黑名單”庫,並建立信息共享機製,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時進行必要限製,推動落實聯合懲戒機製。

十、歡迎廣大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檢舉偽造、變造、買賣、冒用居民身份證以及泄露、竊取、買賣、冒用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文章編輯:殷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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