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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問責,習近平總書記這樣說
更新時間:2016-7-25 8:26:40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習近平總書記反複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摘錄了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強化問責的部分論述。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

  我們要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2年12月4日)

  黨委的主體責任是什麼?主要是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幹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黨委主要負責同誌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各級黨委特別是主要負責同誌必須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常研究、常部署,抓領導、領導抓,抓具體、具體抓,種好自己的責任田。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各級紀委要履行好監督責任,既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又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嚴肅查處腐敗問題。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決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更不能明哲保身。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我們做人一世,為官一任,要有肝膽,要有擔當精神,應該對“為官不為”感到羞恥,應該予以嚴肅批評。我一再強調,領導幹部要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這些要求是共產黨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做人準則,也是黨員、幹部的修身之本、為政之道、成事之要。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10月8日)

  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

  為什麼要強調黨委負主體責任?是因為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直接關係黨風廉政建設成效。現在,有的黨委對主體責任認識不清、落實不力,有的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當作分內之事,每年開個會、講個話,或簽個責任書就萬事大吉了;有的對錯誤思想和作風放棄了批評和鬥爭,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疏於教育,疏於管理和監督,放任一些黨員、幹部滑向腐敗深淵;還有的領導幹部隻表態、不行動,說一套、做一套,甚至帶頭搞腐敗,帶壞了隊伍,帶壞了風氣。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有的黨組織沒有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擔當起來,黨員領導幹部黨的觀念淡薄,組織渙散、紀律鬆弛。一些地方長期不查辦案件,一查就是窩案串案;有的領導幹部對黨的政策陽奉陰違;有的地區一些基層組織處於癱瘓狀態。這些問題解決不好,黨的建設就會出大問題。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視組首輪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4年6月26日)

  從嚴治黨,必須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曆史和現實特別是這次活動都告訴我們,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經過這些年努力,各級建立了黨建工作責任製,黨委抓、書記抓、各有關部門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黨建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然而,是不是各級黨委、各部門黨委(黨組)都做到了聚精會神抓黨建?是不是各級黨委書記、各部門黨委(黨組)書記都成為了從嚴治黨的書記?是不是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成員都履行了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一些地方和部門還難以給出令人滿意的答案。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10月8日)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多次強調,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這些年,在幹部監督上,相當一部分黨組織習慣於把防線隻設置在反對腐敗上,認為隻要幹部沒有腐敗問題,其他問題就都可忽略不計,沒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願意加以追究。有的幹部也認為,自己沒有腐敗問題就行了,其他問題都不在話下,沒有什麼可怕的。

  ——《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0月23日)

  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上查一級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

  一些幹部慣於拍腦袋決策、拍胸脯蠻幹,然後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屁股爛賬,最後官照當照升,不負任何責任。這是不行的。我說過了,對這種問題要實行責任製,而且要終身追究。

  ——《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2013年6月28日)

  各級黨委和政府,各級領導幹部,在出現侵害群眾利益、違反黨紀國法的事情時,一定不要護著掩著,要表明堅決反對的態度。有的幹部胡作非為、貪贓枉法、欺壓百姓,你去護著他幹什麼?很多事情,開始很小,結果越鬧越大。有的同誌可能是怕影響政績、影響形象。我這裏說清楚,如果出了問題,情況清楚並且是明顯錯誤的,有關黨委必須第一時間表明態度,對護著掩著的反而要追究責任。

  ——《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8月19日)

  考察領導班子,要看班子日常運轉和決策執行情況,看領導幹部政治素質和行為表現如何,不能簡單進行結果性評價。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不力、發生重大偏差和失誤的班子和個人,要追究責任。

  ——《在參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時的講話》(2013年9月23日—25日)

  對那些領導不力、不抓不管而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或者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製止、不查處、不報告的,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不管是誰,隻要有責任,都要追究責任。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要進一步拓展巡視監督內容。結合今年黨風廉政建設的新要求,加強對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情況和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促進各級黨委(黨組)的責任擔當。第一次巡視提出的問題,到現在還沒有整改,要找省委書記說事,加強對省委書記的問責。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視組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4年1月23日)

  狠抓整改,落實主體責任。整改工作必須要跟上。一些地方發生窩案串案,有的地方成為腐敗重災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是怎麼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舊賬”。出了事,要追責。我們有的地方、單位管理失之於寬、無能為力,主要負責人是幹什麼的?要履責,要抓黨風廉政建設!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嚴肅追責。巡視整改落實的情況都要“回頭看”,要揪住不放。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視組首輪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4年6月26日)

  在政治問題上,任何人同樣不能越過紅線,越過了就要嚴肅追究其政治責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絕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價,誰都不能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當兒戲。

  ——《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0月23日)

  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黨委和紀委的監督,對下級紀委不向上級紀委報告問題線索和案件查處情況的,必須嚴肅問責,推動紀委雙重領導體製落到實處。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5年1月13日)

  紀檢組長要一心一意履行監督職責,不要分管其他業務,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鍋粥了,還怎麼行使監督職責呢?對黨風廉政方麵的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理就是瀆職,那就要嚴肅問責查處。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5年1月13日)

  各級黨組織整改不力是失職,不抓整改是瀆職。中央巡視組是代表中央去反饋,要找黨委(黨組)書記直接說事,堅決把責任壓下去。細化整改問責製度,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對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嚴肅追責。

  ——《在聽取二〇一五年中央第二輪專項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5年10月15日)

  任何地方、部門、單位,發生了黨的領導作用不發揮、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樣、管黨治黨不嚴不實、選人用人失察、發生嚴重“四風”和腐敗現象、巡視整改不力等問題,就要抓住典型嚴肅追責。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上查一級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要健全對一把手的監督製度,完善領導班子議事製度,對集體討論事項,每個班子成員必須亮明態度並記錄在案。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問責製度,做到誰提名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主持會議討論決定誰負責。建立領導幹部插手重大事項記錄製度,對違規過問下級有關事項如實登記和問責。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健全問責機製,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

  全會決定對加強反腐敗體製機製創新和製度保障進行了重點部署。主要是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明確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製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製度。

  ——《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3年11月9日)

  中央紀委要抓緊完善並嚴格執行責任追究辦法,對每一個具體問題都要分清黨委負什麼責任、有關部門負什麼責任、紀委負什麼責任,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規製度執行強大推動力。問責的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都要製度化、程序化。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要問到具體人頭上。要把法規製度執行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和黨政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範圍,通過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讓法規製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設中得到充分釋放。紀律檢查機關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僅要嚴肅查處直接責任人,而且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5年6月26日)

  問責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憐憫之心,要“較真”、“叫板”,發揮震懾效應。前年,我們對湖南衡陽發生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案件嚴肅問責,給予黨紀政紀處分467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69人。去年,我們又對南充拉票賄選案進行徹底調查,對全部477名涉案人員嚴肅處理。這兩起案件性質極為惡劣,是對我們黨和社會主義民主製度的挑戰。堅決查處這些案件,實施嚴厲問責,體現了失職必究、執紀必嚴的鮮明態度。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要完善和規範責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製度,把問責同其他監督方式結合起來,以問責常態化促進履職到位,促進黨的紀律執行到位。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在問責方麵查了一些典型,體現了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職必追究,推動了“兩個責任”落實。當前的一個問題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問責多、抓管黨治黨不力問責少,問責規定零散、內容不聚焦。要整合問責製度,健全問責機製,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製度化、程序化。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強化責任追究,不能讓製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必須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全麵領導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發揮好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執行責任製,分解責任要明確,檢查考核要嚴格,責任追究要到位,讓責任製落到實處。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1月22日)

  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檢查監督力度,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下去,善始善終、善做善成,防止虎頭蛇尾,讓全黨全體人民來監督,讓人民群眾不斷看到實實在在的成效和變化。

  ——《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2013年1月22日)

  要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不能讓製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黨委、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守土有責。

  ——《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2014年1月14日)

  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反饋給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督促落實主體責任,抓早抓小,堵塞製度漏洞。主要負責同誌要種好自己的責任田,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對巡視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要抓住典型,嚴肅問責。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視組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4年1月23日)

  嚴肅責任追究,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當作分內之事、應盡之責,進一步健全製度、細化責任、以上率下。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 深化改革鞏固成果積極拓展 不斷把反腐敗鬥爭引向深入》(2015年1月13日)

  要責任明確、獎懲嚴明。反腐倡廉法規製度建設必須做到要素齊全,既有激勵性,又有懲戒性,使遵守者得到表彰獎勵,違反者受到嚴厲懲處。有些法規製度為什麼執行不了、落實不下去?就是因為責任不明確、獎懲不嚴格,違反了法規製度怎麼懲罰無章可循。要明確責任主體,確保可執行、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5年6月26日)

  我們要求各級黨委扛起全麵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以嚴肅問責推動責任落實,層層傳導壓力,強化黨員日常管理監督,擰緊管黨治黨的螺絲。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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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問責,習近平總書記這樣說
2016-7-25 8:26:40    來源: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習近平總書記反複強調,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摘錄了習近平總書記有關強化問責的部分論述。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

  我們要健全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體係,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2012年12月4日)

  黨委的主體責任是什麼?主要是加強領導,選好用好幹部,防止出現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強化對權力運行的製約和監督,從源頭上防治腐敗;領導和支持執紀執法機關查處違紀違法問題;黨委主要負責同誌要管好班子,帶好隊伍,管好自己,當好廉潔從政的表率。各級黨委特別是主要負責同誌必須樹立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的意識,常研究、常部署,抓領導、領導抓,抓具體、具體抓,種好自己的責任田。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各級紀委要履行好監督責任,既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又督促檢查相關部門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任務,經常進行檢查監督,嚴肅查處腐敗問題。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有權就有責,權責要對等。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進行簽字背書,做到守土有責。出了問題,就要追究責任。決不允許出現底下問題成串、為官麻木不仁的現象!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更不能明哲保身。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我們做人一世,為官一任,要有肝膽,要有擔當精神,應該對“為官不為”感到羞恥,應該予以嚴肅批評。我一再強調,領導幹部要嚴以修身、嚴以用權、嚴以律己,謀事要實、創業要實、做人要實。這些要求是共產黨人最基本的政治品格和做人準則,也是黨員、幹部的修身之本、為政之道、成事之要。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10月8日)

  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

  為什麼要強調黨委負主體責任?是因為黨委能否落實好主體責任直接關係黨風廉政建設成效。現在,有的黨委對主體責任認識不清、落實不力,有的沒有把黨風廉政建設當作分內之事,每年開個會、講個話,或簽個責任書就萬事大吉了;有的對錯誤思想和作風放棄了批評和鬥爭,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疏於教育,疏於管理和監督,放任一些黨員、幹部滑向腐敗深淵;還有的領導幹部隻表態、不行動,說一套、做一套,甚至帶頭搞腐敗,帶壞了隊伍,帶壞了風氣。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有的黨組織沒有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擔當起來,黨員領導幹部黨的觀念淡薄,組織渙散、紀律鬆弛。一些地方長期不查辦案件,一查就是窩案串案;有的領導幹部對黨的政策陽奉陰違;有的地區一些基層組織處於癱瘓狀態。這些問題解決不好,黨的建設就會出大問題。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視組首輪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4年6月26日)

  從嚴治黨,必須增強管黨治黨意識、落實管黨治黨責任。曆史和現實特別是這次活動都告訴我們,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經過這些年努力,各級建立了黨建工作責任製,黨委抓、書記抓、各有關部門抓、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黨建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然而,是不是各級黨委、各部門黨委(黨組)都做到了聚精會神抓黨建?是不是各級黨委書記、各部門黨委(黨組)書記都成為了從嚴治黨的書記?是不是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成員都履行了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一些地方和部門還難以給出令人滿意的答案。

  ——《在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10月8日)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多次強調,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這些年,在幹部監督上,相當一部分黨組織習慣於把防線隻設置在反對腐敗上,認為隻要幹部沒有腐敗問題,其他問題就都可忽略不計,沒有必要加以追究,也不願意加以追究。有的幹部也認為,自己沒有腐敗問題就行了,其他問題都不在話下,沒有什麼可怕的。

  ——《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0月23日)

  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上查一級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

  一些幹部慣於拍腦袋決策、拍胸脯蠻幹,然後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屁股爛賬,最後官照當照升,不負任何責任。這是不行的。我說過了,對這種問題要實行責任製,而且要終身追究。

  ——《著力培養選拔黨和人民需要的好幹部》(2013年6月28日)

  各級黨委和政府,各級領導幹部,在出現侵害群眾利益、違反黨紀國法的事情時,一定不要護著掩著,要表明堅決反對的態度。有的幹部胡作非為、貪贓枉法、欺壓百姓,你去護著他幹什麼?很多事情,開始很小,結果越鬧越大。有的同誌可能是怕影響政績、影響形象。我這裏說清楚,如果出了問題,情況清楚並且是明顯錯誤的,有關黨委必須第一時間表明態度,對護著掩著的反而要追究責任。

  ——《在全國宣傳思想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8月19日)

  考察領導班子,要看班子日常運轉和決策執行情況,看領導幹部政治素質和行為表現如何,不能簡單進行結果性評價。對貫徹執行民主集中製不力、發生重大偏差和失誤的班子和個人,要追究責任。

  ——《在參加河北省委常委班子專題民主生活會時的講話》(2013年9月23日—25日)

  對那些領導不力、不抓不管而導致不正之風長期滋長蔓延,或者屢屢出現重大腐敗問題而不製止、不查處、不報告的,無論是黨委還是紀委,不管是誰,隻要有責任,都要追究責任。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要進一步拓展巡視監督內容。結合今年黨風廉政建設的新要求,加強對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情況和組織紀律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促進各級黨委(黨組)的責任擔當。第一次巡視提出的問題,到現在還沒有整改,要找省委書記說事,加強對省委書記的問責。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視組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4年1月23日)

  狠抓整改,落實主體責任。整改工作必須要跟上。一些地方發生窩案串案,有的地方成為腐敗重災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是怎麼履行的?不能“新官不理舊賬”。出了事,要追責。我們有的地方、單位管理失之於寬、無能為力,主要負責人是幹什麼的?要履責,要抓黨風廉政建設!凡是整改不力的,都要嚴肅追責。巡視整改落實的情況都要“回頭看”,要揪住不放。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二〇一四年中央巡視組首輪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4年6月26日)

  在政治問題上,任何人同樣不能越過紅線,越過了就要嚴肅追究其政治責任。有些事情在政治上是絕不能做的,做了就要付出代價,誰都不能拿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當兒戲。

  ——《在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0月23日)

  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黨委和紀委的監督,對下級紀委不向上級紀委報告問題線索和案件查處情況的,必須嚴肅問責,推動紀委雙重領導體製落到實處。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5年1月13日)

  紀檢組長要一心一意履行監督職責,不要分管其他業務,如果都“打成一片”、混成一鍋粥了,還怎麼行使監督職責呢?對黨風廉政方麵的問題,該發現沒有發現就是失職,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理就是瀆職,那就要嚴肅問責查處。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5年1月13日)

  各級黨組織整改不力是失職,不抓整改是瀆職。中央巡視組是代表中央去反饋,要找黨委(黨組)書記直接說事,堅決把責任壓下去。細化整改問責製度,建立問題清單、任務清單、責任清單。對敷衍整改、整改不力、拒不整改的,抓住典型嚴肅追責。

  ——《在聽取二〇一五年中央第二輪專項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5年10月15日)

  任何地方、部門、單位,發生了黨的領導作用不發揮、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走樣、管黨治黨不嚴不實、選人用人失察、發生嚴重“四風”和腐敗現象、巡視整改不力等問題,就要抓住典型嚴肅追責。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上查一級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責任。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要健全對一把手的監督製度,完善領導班子議事製度,對集體討論事項,每個班子成員必須亮明態度並記錄在案。要建立幹部選拔任用問責製度,做到誰提名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主持會議討論決定誰負責。建立領導幹部插手重大事項記錄製度,對違規過問下級有關事項如實登記和問責。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健全問責機製,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

  全會決定對加強反腐敗體製機製創新和製度保障進行了重點部署。主要是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統一領導,明確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製定實施切實可行的責任追究製度。

  ——《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2013年11月9日)

  中央紀委要抓緊完善並嚴格執行責任追究辦法,對每一個具體問題都要分清黨委負什麼責任、有關部門負什麼責任、紀委負什麼責任,健全責任分解、檢查監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鏈條,有錯必究,有責必問。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1月14日)

  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法規製度執行強大推動力。問責的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都要製度化、程序化。問責既要對事、也要對人,要問到具體人頭上。要把法規製度執行情況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和黨政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範圍,通過嚴肅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領導責任,讓法規製度的力量在反腐倡廉建設中得到充分釋放。紀律檢查機關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不僅要嚴肅查處直接責任人,而且要嚴肅追究相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5年6月26日)

  問責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憐憫之心,要“較真”、“叫板”,發揮震懾效應。前年,我們對湖南衡陽發生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案件嚴肅問責,給予黨紀政紀處分467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69人。去年,我們又對南充拉票賄選案進行徹底調查,對全部477名涉案人員嚴肅處理。這兩起案件性質極為惡劣,是對我們黨和社會主義民主製度的挑戰。堅決查處這些案件,實施嚴厲問責,體現了失職必究、執紀必嚴的鮮明態度。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要完善和規範責任追究工作,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典型問題通報製度,把問責同其他監督方式結合起來,以問責常態化促進履職到位,促進黨的紀律執行到位。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在問責方麵查了一些典型,體現了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職必追究,推動了“兩個責任”落實。當前的一個問題是,抓安全事故等行政問責多、抓管黨治黨不力問責少,問責規定零散、內容不聚焦。要整合問責製度,健全問責機製,堅持有責必問、問責必嚴,把監督檢查、目標考核、責任追究有機結合起來,實現問責內容、對象、事項、主體、程序、方式的製度化、程序化。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強化責任追究,不能讓製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

  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必須全黨動手。各級黨委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全麵領導責任,黨委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堅持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製和工作機製,發揮好紀檢、監察、司法、審計等機關和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嚴格執行責任製,分解責任要明確,檢查考核要嚴格,責任追究要到位,讓責任製落到實處。

  ——《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1月22日)

  中央紀委、監察部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大檢查監督力度,執好紀、問好責、把好關。要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抓下去,善始善終、善做善成,防止虎頭蛇尾,讓全黨全體人民來監督,讓人民群眾不斷看到實實在在的成效和變化。

  ——《把權力關進製度的籠子裏》(2013年1月22日)

  要落實黨委的主體責任和紀委的監督責任,強化責任追究,不能讓製度成為紙老虎、稻草人。黨委、紀委或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都要對承擔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做到守土有責。

  ——《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2014年1月14日)

  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反饋給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督促落實主體責任,抓早抓小,堵塞製度漏洞。主要負責同誌要種好自己的責任田,不抓黨風廉政建設就是嚴重失職,對巡視整改不到位的地方、部門和單位,要抓住典型,嚴肅問責。

  ——《在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聽取二〇一三年下半年中央巡視組巡視情況彙報時的講話》(2014年1月23日)

  嚴肅責任追究,強化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各級黨委(黨組)要切實把黨風廉政建設當作分內之事、應盡之責,進一步健全製度、細化責任、以上率下。

  ——《習近平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強調 深化改革鞏固成果積極拓展 不斷把反腐敗鬥爭引向深入》(2015年1月13日)

  要責任明確、獎懲嚴明。反腐倡廉法規製度建設必須做到要素齊全,既有激勵性,又有懲戒性,使遵守者得到表彰獎勵,違反者受到嚴厲懲處。有些法規製度為什麼執行不了、落實不下去?就是因為責任不明確、獎懲不嚴格,違反了法規製度怎麼懲罰無章可循。要明確責任主體,確保可執行、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

  ——《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2015年6月26日)

  我們要求各級黨委扛起全麵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以嚴肅問責推動責任落實,層層傳導壓力,強化黨員日常管理監督,擰緊管黨治黨的螺絲。

  ——《在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2016年1月12日)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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