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行政權力劃定18個“不得”(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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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桂溪繪(新華社發) |
7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胡祖才介紹《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建立和實施情況時表示,《意見》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有五項措施保障製度落實,是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的一項創新性的頂層設計,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也有利於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
以自我審查為主,同時也強調外部監督
日前,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並於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邁出的關鍵一步,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一項重大製度性安排。”胡祖才表示,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逐步完善,但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仍存在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企業壟斷等不公平競爭現象,《意見》的製定出台就是要從源頭上規範政府相關行為,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全麵係統地為公平審查提供了遵循,實際上也是為政府行為列出了負麵清單。”胡祖才介紹,《意見》主要從四個方麵提出了18條標準,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經營生產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同時,《意見》還提出了兩條兜底性條款,一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製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違反《反壟斷法》,製定含有排除、限製競爭的政策措施。
此次《意見》也明確了審查方式,以自我審查為主,政策製定機關在製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自我審查,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胡祖才表示,自我審查的同時也強調外部監督,保障公平競爭審查的效果。
保障製度有效落實,胡祖才介紹了五方麵措施:一是分步實施,7月1日起國務院各部門、省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先行實施,2017年起縣市政府及各個部門在省級政府指導下全麵推開;二是加強指導,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製辦、商務部、工商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機製;三是定級評估實施效果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條件成熟時要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四是抓緊研究製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審查程序和機製;五是強化執法,根據《反壟斷法》大力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行為,督促政府製定機關規範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清理存量政策要分類處理,與產業政策並不矛盾
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是否隻針對新出台的政策?針對這一疑問胡祖才表示,此次意見明確“規範增量與清理存量相結合”,對已經實施的政策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總體來說是“堅持分類處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區分不同情況,把握節奏,有序進行清理”。
胡祖才介紹,存量政策要按照“誰製定、誰清理”的原則,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對照公平競爭審查的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進行梳理評估,對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有關規定和做法要進行清理。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要盡快廢止。對於以合同形式對企業給予優惠政策,如果中止執行的話會帶來重大影響的,對這類情況要設置過渡期,要留出必要的緩衝空間,對已經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同時,很多人關心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會對產業政策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有人認為產業政策帶來的一些補貼本身妨礙公平競爭。胡祖才表示:“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恰恰為協調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提供了一個製度性的機製,也就是為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之間建立了一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製。”
胡祖才解釋,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經濟政策,目標一致但著力點和作用方式不同,競爭政策主要是著眼於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產業政策實際是著眼於彌補市場的缺陷,引導促進產業的發展。兩者並不是對立的關係,是可以相互協調的。胡祖才認為,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可以確保產業政策在製定和實施過程中都能貫穿公平競爭的理念和要求,體現出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加快推動產業政策從選擇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轉變,讓兩種政策能夠形成合力。
四種例外留出實施空間,防止濫用例外情形有監督機製
《意見》明確18個“不得”之外,也按照國際慣例為政策留出了實施空間。為了國家經濟安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難免會產生排除、限製競爭的效果,所以《意見》主要明確了四種例外情形:一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二是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目的。三是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胡祖才表示,原則禁止與例外規定相結合,既明確了原則禁止的標準和內容,又明確了例外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但也有人擔憂例外規定的出台會不會為相關部門逃避公平競爭審查開了口子,胡祖才介紹,為防止濫用例外情形,建立了相應的評估和監督機製。比如《意見》明確了使用例外情形的兩個重要條件,“一是要說明限製競爭是不可或缺的,二是政策措施不會嚴重排除、限製市場競爭,也就是說不會對市場整體競爭產生嚴重影響。”胡祖才說,而按例外規定實施以後,判別實施效果到底怎麼樣,要進行逐年評估,對未達到預期效果的要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08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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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桂溪繪(新華社發) |
7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胡祖才介紹《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建立和實施情況時表示,《意見》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有五項措施保障製度落實,是防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的一項創新性的頂層設計,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也有利於新業態、新模式的發展。
以自我審查為主,同時也強調外部監督
日前,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在市場體係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的意見》,並於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確立競爭政策基礎性地位邁出的關鍵一步,是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一項重大製度性安排。”胡祖才表示,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係逐步完善,但在一些地區和行業仍存在地方保護、區域封鎖、行業壁壘、企業壟斷等不公平競爭現象,《意見》的製定出台就是要從源頭上規範政府相關行為,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為行政權力劃定了18個‘不得’。全麵係統地為公平審查提供了遵循,實際上也是為政府行為列出了負麵清單。”胡祖才介紹,《意見》主要從四個方麵提出了18條標準,包括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5項,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5項,影響經營生產成本標準4項,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項。同時,《意見》還提出了兩條兜底性條款,一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製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二是不得違反《反壟斷法》,製定含有排除、限製競爭的政策措施。
此次《意見》也明確了審查方式,以自我審查為主,政策製定機關在製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自我審查,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胡祖才表示,自我審查的同時也強調外部監督,保障公平競爭審查的效果。
保障製度有效落實,胡祖才介紹了五方麵措施:一是分步實施,7月1日起國務院各部門、省級政府及所屬部門先行實施,2017年起縣市政府及各個部門在省級政府指導下全麵推開;二是加強指導,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法製辦、商務部、工商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作機製;三是定級評估實施效果對市場競爭的影響,條件成熟時要組織開展第三方評估;四是抓緊研究製定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審查程序和機製;五是強化執法,根據《反壟斷法》大力查處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製競爭行為,督促政府製定機關規範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清理存量政策要分類處理,與產業政策並不矛盾
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是否隻針對新出台的政策?針對這一疑問胡祖才表示,此次意見明確“規範增量與清理存量相結合”,對已經實施的政策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總體來說是“堅持分類處理,遵循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區分不同情況,把握節奏,有序進行清理”。
胡祖才介紹,存量政策要按照“誰製定、誰清理”的原則,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對照公平競爭審查的標準,對現行政策措施進行梳理評估,對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有關規定和做法要進行清理。對市場主體反映比較強烈、問題暴露比較集中、影響比較突出的要盡快廢止。對於以合同形式對企業給予優惠政策,如果中止執行的話會帶來重大影響的,對這類情況要設置過渡期,要留出必要的緩衝空間,對已經兌現的優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同時,很多人關心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會對產業政策帶來什麼樣的影響,有人認為產業政策帶來的一些補貼本身妨礙公平競爭。胡祖才表示:“建立公平競爭審查製度,恰恰為協調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提供了一個製度性的機製,也就是為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之間建立了一個良好的溝通協調機製。”
胡祖才解釋,競爭政策和產業政策都是非常重要的經濟政策,目標一致但著力點和作用方式不同,競爭政策主要是著眼於為市場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產業政策實際是著眼於彌補市場的缺陷,引導促進產業的發展。兩者並不是對立的關係,是可以相互協調的。胡祖才認為,通過公平競爭審查,可以確保產業政策在製定和實施過程中都能貫穿公平競爭的理念和要求,體現出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加快推動產業政策從選擇性向普惠性、功能性轉變,讓兩種政策能夠形成合力。
四種例外留出實施空間,防止濫用例外情形有監督機製
《意見》明確18個“不得”之外,也按照國際慣例為政策留出了實施空間。為了國家經濟安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一些政策措施難免會產生排除、限製競爭的效果,所以《意見》主要明確了四種例外情形:一是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國防建設。二是實現扶貧開發、救災救助等社會目的。三是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公共利益。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胡祖才表示,原則禁止與例外規定相結合,既明確了原則禁止的標準和內容,又明確了例外規定,增強了可操作性。但也有人擔憂例外規定的出台會不會為相關部門逃避公平競爭審查開了口子,胡祖才介紹,為防止濫用例外情形,建立了相應的評估和監督機製。比如《意見》明確了使用例外情形的兩個重要條件,“一是要說明限製競爭是不可或缺的,二是政策措施不會嚴重排除、限製市場競爭,也就是說不會對市場整體競爭產生嚴重影響。”胡祖才說,而按例外規定實施以後,判別實施效果到底怎麼樣,要進行逐年評估,對未達到預期效果的要停止執行或者進行調整。
《 人民日報 》( 2016年07月08日 1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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