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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能不能炒股?——中紀委回應黨紀處分條例熱點問題
更新時間:2015-10-27 8:39:40    來源:新華網

黨員能不能炒股?——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回應黨紀處分條例3大熱點問題

  新華網北京11月2日電 身為黨員,能否炒股?可不可以參加“老鄉會”?怎麼才算“妄議中央大政方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後,圍繞上述問題引發黨員群眾熱議。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2日在接受中央紀委監察網站訪談時對此作出回應。

  4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條例第88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

  馬森述指出,新條例並沒有改變原條例規定,隻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

  馬森述說,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問題,經曆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製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4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谘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3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正常範圍內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不違紀

  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馬森述指出,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所謂“違反有關規定”,是指違反了2002年出台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馬森述說,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範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隻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違反了民主集中製原則

  條例第46條規定,“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屬違紀行為。

  馬森述指出,上述規定是這次修訂條例新增加的內容,也是根據黨章作出的規定。黨章在總綱中規定,“堅持民主集中製”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這項原則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它要求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還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行。

  馬森述指出,黨中央在製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意見建議,但有些人“當麵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台上不說、台下亂說”,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有的還造成嚴重後果,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了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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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能不能炒股?——中紀委回應黨紀處分條例熱點問題
2015-10-27 8:39:40    來源:新華網

黨員能不能炒股?——中央紀委有關負責人回應黨紀處分條例3大熱點問題

  新華網北京11月2日電 身為黨員,能否炒股?可不可以參加“老鄉會”?怎麼才算“妄議中央大政方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印發後,圍繞上述問題引發黨員群眾熱議。中央紀委法規室主任馬森述2日在接受中央紀委監察網站訪談時對此作出回應。

  4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條例第88條是關於“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處分規定。其中,第3項將“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作為違紀情形之一列了出來。

  馬森述指出,新條例並沒有改變原條例規定,隻是從立法技術上刪除了“個人違反規定”這一內容。

  馬森述說,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問題,經曆了一個從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有限製地放寬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出台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幹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4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谘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係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3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正常範圍內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不違紀

  條例第68條規定,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馬森述指出,這條規定針對的僅是“黨員領導幹部”,體現了對黨員領導幹部的高要求。所謂“違反有關規定”,是指違反了2002年出台的《關於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該通知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幹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組織、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也不得借機編織“關係網”,搞親親疏疏,團團夥夥,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

  馬森述說,黨員包括領導幹部在正常範圍內的老鄉、校友、戰友聚會並不違反黨的紀律,三五個朋友、校友、老鄉聚一聚,很正常。也就是說,組織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與組織參加老鄉、校友、戰友之間的聚會活動不是一回事,隻有違反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才有可能構成處分。

  “妄議中央大政方針”違反了民主集中製原則

  條例第46條規定,“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屬違紀行為。

  馬森述指出,上述規定是這次修訂條例新增加的內容,也是根據黨章作出的規定。黨章在總綱中規定,“堅持民主集中製”是黨的建設必須堅持的四項基本要求之一。這項原則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運用,它要求必須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尊重黨員的主體地位,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充分發揚各級黨組織和黨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還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的決定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貫徹執行。

  馬森述指出,黨中央在製定重大方針政策時,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黨組織和黨員意見建議,但有些人“當麵不說、背後亂說”“會上不說、會後亂說”“台上不說、台下亂說”,不僅擾亂了人們的思想,有的還造成嚴重後果,破壞了黨的集中統一,妨礙了中央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嚴重違反了民主集中製的原則。


 

文章編輯: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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