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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ABC】最高法對民間借貸有哪些新規定
郭芳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正式施行。這是自1991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相隔24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製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這一新的司法解釋製定背後的現實是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的說法,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既是回應法院對統一裁判標準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也是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民間借貸新規中的相關規定,9月1日之後,中小微企業必須了解:
須知一 年利率24%以內必須付,超過36%合同無效
《規定》明確,法律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也就是說,年利率在24%以內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都要給予支持。事實上,24%的利率也是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所確立的一個執法標準。
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是自然債務區。這類債務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護。但如果約定利率以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了利息,這個償還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認可。如果償還以後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超過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規定》同時明確,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即超過36%以上的利息是無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願給付了,你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法院將予支持。
為什麼36%以上的利息強製無效?因為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沒有這麼高,如果不把高利貸控製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須知二 企業間因經營需要可拆借資金,但不能專業放貸
《規定》明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拆借資金,或者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的,法律予以保護。
很長時間以來,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這一製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但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並未得以根除,反而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而在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係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例如,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上述規定將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律隻保護正常的企業間借貸,即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的借貸,但法律並不允許企業以此為常態、常業。也就是說,如果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變成一個專業放貸人,把錢拿去放貸,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是不行的。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從而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企業間的如下借貸行為被規定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在民間借貸新規之前,基於對企業間借貸無效的規避和對資金融通的需求,由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規定》明確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而對那些雖以企業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卻用於個人生活和消費的,如果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須知三 民間借貸涉非法集資案:哪些情況受理,哪些情況不受理?
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那麼,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時,法院會怎麼處理呢?
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這意味著隻要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審理。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此舉是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
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後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怎麼辦?涉及非法集資線索的材料,法院將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後麵發生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審理。
在審理非法集資等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問題。《規定》明確,即使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能因此免除,隻要當事人起訴擔保人,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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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ABC】最高法對民間借貸有哪些新規定
郭芳
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下稱“《規定》”)正式施行。這是自1991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相隔24年之後,最高人民法院再次製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這一新的司法解釋製定背後的現實是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的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的說法,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既是回應法院對統一裁判標準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也是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民間借貸新規中的相關規定,9月1日之後,中小微企業必須了解:
須知一 年利率24%以內必須付,超過36%合同無效
《規定》明確,法律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24%。也就是說,年利率在24%以內的,當事人起訴到法院,法院都要給予支持。事實上,24%的利率也是長期以來在審判實踐中所確立的一個執法標準。
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是自然債務區。這類債務如果當事人依據合同,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這個區間的利息,法院不予法律保護。但如果約定利率以後,借款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償還了利息,這個償還是有效的,法院予以認可。如果償還以後又反悔,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超過24%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能支持。
《規定》同時明確,年利率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即超過36%以上的利息是無效的,你可以不付,即使自願給付了,你也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法院將予支持。
為什麼36%以上的利息強製無效?因為實體經濟所創造的利潤沒有這麼高,如果不把高利貸控製住,對於實體經濟,特別是對於中小微企業的發展是不利的。
須知二 企業間因經營需要可拆借資金,但不能專業放貸
《規定》明確,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相互拆借資金,或者企業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在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的,法律予以保護。
很長時間以來,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這一製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但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並未得以根除,反而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而在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係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例如,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上述規定將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法律隻保護正常的企業間借貸,即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的借貸,但法律並不允許企業以此為常態、常業。也就是說,如果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變成一個專業放貸人,把錢拿去放貸,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是不行的。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從而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企業間的如下借貸行為被規定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在民間借貸新規之前,基於對企業間借貸無效的規避和對資金融通的需求,由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貸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規定》明確出借人可以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而對那些雖以企業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卻用於個人生活和消費的,如果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法院可以應出借人的請求將法定代表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須知三 民間借貸涉非法集資案:哪些情況受理,哪些情況不受理?
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那麼,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還有集資詐騙罪等刑事案件交錯時,法院會怎麼處理呢?
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這意味著隻要涉及到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民事案件審理中發現了就要移送,法院不再審理。因為非法集資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此舉是為了防止有的受害人獲得足額清償而有的受害人卻根本不能得到補償的現象發生。
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有人非法集資,把非法集資來的錢又轉貸給他人,後者轉貸會形成民間借貸的案件,對這類案件怎麼辦?涉及非法集資線索的材料,法院將移送到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機關,後麵發生的民間借貸的那部分案件還要繼續審理。
在審理非法集資等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可能會涉及到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問題。《規定》明確,即使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能因此免除,隻要當事人起訴擔保人,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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