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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都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昨日公安部通報,已印發實施《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幹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為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劃定“紅線”。
明確禁止幹預、插手案件辦理8種情形
《規定》明確禁止了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及其他內部人員幹預、插手案件辦理的8種具體情形,要求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應當注意區分警務公開、合法谘詢行為同幹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的區別,遇有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的情況,應當一律記錄在案,並向相應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為了讓“記錄在案”製度落到實處,《規定》要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法製部門和各業務警種應加強檢查、抽查,發現幹預、插手案件辦理線索,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核實後將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接到報告並審核認定為幹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後,應按程序報告、移交有權管轄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其中,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有權管轄的,可以直接調查處理;非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幹預、插手案件辦理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政法委關於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辦案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終認定為違法幹預辦案的,將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2015年3月,中辦、國辦和中央政法委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這之後,公檢法部門陸續出台細則,比如最高檢《實施辦法》明確提出,對領導幹部幹預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全麵、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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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都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記錄。昨日公安部通報,已印發實施《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幹預、插手案件辦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為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劃定“紅線”。
明確禁止幹預、插手案件辦理8種情形
《規定》明確禁止了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及其他內部人員幹預、插手案件辦理的8種具體情形,要求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應當注意區分警務公開、合法谘詢行為同幹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的區別,遇有公安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辦理的情況,應當一律記錄在案,並向相應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報告。
為了讓“記錄在案”製度落到實處,《規定》要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法製部門和各業務警種應加強檢查、抽查,發現幹預、插手案件辦理線索,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核實後將移交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
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在接到報告並審核認定為幹預、插手案件辦理行為後,應按程序報告、移交有權管轄的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其中,本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有權管轄的,可以直接調查處理;非公安機關內部人員幹預、插手案件辦理的,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中央政法委關於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將調查處理結果通報辦案單位和組織人事部門;最終認定為違法幹預辦案的,將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2015年3月,中辦、國辦和中央政法委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這之後,公檢法部門陸續出台細則,比如最高檢《實施辦法》明確提出,對領導幹部幹預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全麵、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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