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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更新時間:2015-5-29 8:50:34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28日電 記者28日從工信部獲悉,《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於近日通過並公布,明確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並對短信息服務規範、商業短信息管理、用戶投訴和舉報等作出相應規定。

  規定提出,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信息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短信息,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並發送,不得發送含有虛假、冒用的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和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

  針對商業性短信息,規定特別提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並隨短信息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短信息設置障礙。

  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投訴處理機製,公布有效、便捷的聯係方式,接受與短信息服務有關的投訴,並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此外,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規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文章編輯:韓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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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明確未經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2015-5-29 8:50:34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5月28日電 記者28日從工信部獲悉,《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已於近日通過並公布,明確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並對短信息服務規範、商業短信息管理、用戶投訴和舉報等作出相應規定。

  規定提出,經營短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短信息服務需向用戶收費的,事先明確告知用戶服務內容、資費標準、收費方式和退訂方式等。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發送短信息,應當將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一並發送,不得發送含有虛假、冒用的發送端電話號碼或者代碼的短信息,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和傳播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短信息。

  針對商業性短信息,規定特別提出,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用戶同意後又明確表示拒絕接收商業性短信息的,應當停止向其發送。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內容提供者向用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應當提供便捷和有效的拒絕接收方式並隨短信息告知用戶,不得以任何形式對用戶拒絕接收短信息設置障礙。

  工信部要求短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投訴處理機製,公布有效、便捷的聯係方式,接受與短信息服務有關的投訴,並委托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息服務舉報。此外,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將短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予以公布。規定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文章編輯:韓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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