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國八成以上的器官來自自願捐獻
新聞推薦
製圖:宋嵩
1月1日起,我國全麵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自願捐獻成為器官移植供體的唯一來源。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要求,全國169家具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就此新舉措,記者日前采訪了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
——編者
一問 全麵停用有必要嗎
法律規定,器官移植必須有符合倫理學的來源
中國是世界器官移植第二大國,僅次於美國。但是,一段時期以來,中國公民自願捐獻器官數量較低,死囚器官是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
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認為,死囚也是公民,法律並未剝奪其捐獻器官的權利。如果死囚願意捐獻器官贖罪,應該鼓勵。但問題在於,當前我們采用的“由地方司法部門與移植醫院獲取死囚器官”的方式是不透明的。司法分配器官,突破了社會公平公正的底線;醫院摘取死囚器官的方式與環境,違背了醫學的高尚性與純潔性。讓敬畏生命的“白衣天使”遊走在“灰色地帶”,不利於醫生的職業道德建設。所以,必須改變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
死刑犯在被囚禁的情況下,較難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國家在器官移植發展過程中,都有過使用死囚器官的曆史;後來,這些國家一旦建立了公民自願捐獻體係,也就禁止了死囚器官的使用。
我國法律規定,器官移植必須有符合倫理學的來源,器官必須來自無償捐獻者的愛心,必須保證公平、公開、透明和可溯源。
但是,由於以往缺乏公民自願捐獻體係,導致了器官來源不明、非法器官買賣、器官移植旅遊等亂象的叢生。
經過不懈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公開透明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製度框架。
2014年,中國公民逝世後器官捐獻取得重大突破,實現近1700例捐獻,成功完成了5000個大器官移植。加上親體捐獻,2014年我國80%以上的器官來自公民自願捐獻(包括公民逝世後自願捐獻和直係親屬活體捐獻)。
二問 停用了,沒人捐獻咋辦
調查顯示,公民捐獻意願並不低,器官移植量反而可能大增
黃潔夫認為,器官短缺是全球都麵臨的難題。但是,我國移植事業發展的主要障礙是,缺乏一個完善的、依法管理的國家捐獻與移植體係。不能推卸責任,將落後的管理體製造成的問題,歸結到傳統文化上去。
他說,解決器官供體短缺的問題,隻有通過適當的途徑,才能真正實現。如果把公民自願捐獻的器官與死囚器官混在一起,公民的捐獻意願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告別死囚器官依賴,不僅不會造成器官短缺加重,反而會促使更多公民自願捐獻器官。
去年八成以上器官來自自願捐獻,這表明器官移植依賴死囚的局麵已經打破。
停用死囚器官以後,我國的器官移植量還有可能大大增加。
據廣州、武漢等地的隨機民眾調查顯示,有34%的民眾有意願捐獻器官。這一比例在英國,也隻有45%。
目前,社會上流傳一種說法,中國每年約有30萬人具有器官移植指征,可以通過移植手術來挽救生命。但目前,我國每年僅有1萬餘名患者能接受移植手術,供需比是1∶30,許多患者因等不到供體抱憾而終。
黃潔夫說,這隻是理論上的推算,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他認為,器官移植受到很多因素的製約,無法進行移植不都是因為缺少供體。移植手術價格昂貴,我國醫保暫時沒有覆蓋,並不是所有病人都能夠支付移植手術和術後維護的醫療費用,有很大一部分病人因經濟原因放棄手術。
另外,器官移植技術複雜,我國能做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生隻有幾百人,具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隻有169家。
黃潔夫表示,美國有300多家移植醫院和中心,每年開展約2.5萬例器官移植。中國每年正常死亡有600多萬人,即使隻有1‰的捐獻,也有6000人。按照平均每人捐獻3個器官計算,可以進行1.8萬例移植手術。
未來3到5年,中國有望以無可爭辯的倫理學標準,成為世界器官移植第一大國。
三問 以“心死亡”還是“腦死亡”為準
製定3類標準,並獨創心腦雙死亡標準
黃潔夫介紹,按世界上公認的倫理學原則,器官捐獻模式在選擇上存在先後順序,依次為腦死亡捐獻、心死亡捐獻、親屬活體捐獻、非親屬活體捐獻。應該說,腦死亡是最科學的死亡判定標準,我國於2003年發表了中國“腦死亡”判斷標準和建議判定死亡的程序。
但是,由於中國的文化傳統,人們對“腦死亡”的認識還有一個過程,應尊重這樣的現實國情。所以在試點中,“心死亡”和“腦死亡”兩套標準同時存在,即公眾可以自主自願選擇死亡標準,法律層麵仍以“心死亡”為統一標準。
現在,世界上超過90個國家都規定以腦死亡作為死亡的標準,這對器官捐獻工作是有益的。因為在心髒停止跳動之前,身體器官仍然有血氧供應,能夠較好地保持活力以便進行利用。
2003年,原衛生部頒布了《腦死亡的判斷標準和操作指南》,但由於公眾對這一觀念接受有一個過程,對“植物人”“安樂死”的概念與腦死亡混淆不清,所以腦死亡標準始終未受到廣泛認同。
黃潔夫說,結合中國傳統文化,我國器官捐獻工作以心死亡為法律依據,製定了中國器官捐獻死亡判斷3類標準:腦死亡;心死亡;心腦雙死亡。此標準由神經科與重症監護醫生等經過嚴格訓練後判定。公眾認可腦死亡的可以用腦死亡標準,認可心死亡的就用心死亡標準。
同時,我國還有一種心腦雙死亡標準,這是中國獨創的標準,即在判定腦死亡後,維持器官供氧,保持器官活力,等心跳停止後,再進行器官獲取。中國3類標準在國際著名醫學雜誌《柳葉刀》上發表,得到國際高度認可。世界衛生組織與世界器官移植學會都認為第三類標準,即心腦雙死亡標準,是中國對世界器官捐獻事業的貢獻。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製圖:宋嵩
1月1日起,我國全麵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自願捐獻成為器官移植供體的唯一來源。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要求,全國169家具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就此新舉措,記者日前采訪了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
——編者
一問 全麵停用有必要嗎
法律規定,器官移植必須有符合倫理學的來源
中國是世界器官移植第二大國,僅次於美國。但是,一段時期以來,中國公民自願捐獻器官數量較低,死囚器官是器官移植的主要來源。
中國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黃潔夫認為,死囚也是公民,法律並未剝奪其捐獻器官的權利。如果死囚願意捐獻器官贖罪,應該鼓勵。但問題在於,當前我們采用的“由地方司法部門與移植醫院獲取死囚器官”的方式是不透明的。司法分配器官,突破了社會公平公正的底線;醫院摘取死囚器官的方式與環境,違背了醫學的高尚性與純潔性。讓敬畏生命的“白衣天使”遊走在“灰色地帶”,不利於醫生的職業道德建設。所以,必須改變這種飲鴆止渴的做法。
死刑犯在被囚禁的情況下,較難有自主選擇的權利。世界上很多國家在器官移植發展過程中,都有過使用死囚器官的曆史;後來,這些國家一旦建立了公民自願捐獻體係,也就禁止了死囚器官的使用。
我國法律規定,器官移植必須有符合倫理學的來源,器官必須來自無償捐獻者的愛心,必須保證公平、公開、透明和可溯源。
但是,由於以往缺乏公民自願捐獻體係,導致了器官來源不明、非法器官買賣、器官移植旅遊等亂象的叢生。
經過不懈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公開透明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製度框架。
2014年,中國公民逝世後器官捐獻取得重大突破,實現近1700例捐獻,成功完成了5000個大器官移植。加上親體捐獻,2014年我國80%以上的器官來自公民自願捐獻(包括公民逝世後自願捐獻和直係親屬活體捐獻)。
二問 停用了,沒人捐獻咋辦
調查顯示,公民捐獻意願並不低,器官移植量反而可能大增
黃潔夫認為,器官短缺是全球都麵臨的難題。但是,我國移植事業發展的主要障礙是,缺乏一個完善的、依法管理的國家捐獻與移植體係。不能推卸責任,將落後的管理體製造成的問題,歸結到傳統文化上去。
他說,解決器官供體短缺的問題,隻有通過適當的途徑,才能真正實現。如果把公民自願捐獻的器官與死囚器官混在一起,公民的捐獻意願就會大打折扣。因此,告別死囚器官依賴,不僅不會造成器官短缺加重,反而會促使更多公民自願捐獻器官。
去年八成以上器官來自自願捐獻,這表明器官移植依賴死囚的局麵已經打破。
停用死囚器官以後,我國的器官移植量還有可能大大增加。
據廣州、武漢等地的隨機民眾調查顯示,有34%的民眾有意願捐獻器官。這一比例在英國,也隻有45%。
目前,社會上流傳一種說法,中國每年約有30萬人具有器官移植指征,可以通過移植手術來挽救生命。但目前,我國每年僅有1萬餘名患者能接受移植手術,供需比是1∶30,許多患者因等不到供體抱憾而終。
黃潔夫說,這隻是理論上的推算,並不符合實際情況。
他認為,器官移植受到很多因素的製約,無法進行移植不都是因為缺少供體。移植手術價格昂貴,我國醫保暫時沒有覆蓋,並不是所有病人都能夠支付移植手術和術後維護的醫療費用,有很大一部分病人因經濟原因放棄手術。
另外,器官移植技術複雜,我國能做器官移植手術的醫生隻有幾百人,具有器官移植資質的醫院隻有169家。
黃潔夫表示,美國有300多家移植醫院和中心,每年開展約2.5萬例器官移植。中國每年正常死亡有600多萬人,即使隻有1‰的捐獻,也有6000人。按照平均每人捐獻3個器官計算,可以進行1.8萬例移植手術。
未來3到5年,中國有望以無可爭辯的倫理學標準,成為世界器官移植第一大國。
三問 以“心死亡”還是“腦死亡”為準
製定3類標準,並獨創心腦雙死亡標準
黃潔夫介紹,按世界上公認的倫理學原則,器官捐獻模式在選擇上存在先後順序,依次為腦死亡捐獻、心死亡捐獻、親屬活體捐獻、非親屬活體捐獻。應該說,腦死亡是最科學的死亡判定標準,我國於2003年發表了中國“腦死亡”判斷標準和建議判定死亡的程序。
但是,由於中國的文化傳統,人們對“腦死亡”的認識還有一個過程,應尊重這樣的現實國情。所以在試點中,“心死亡”和“腦死亡”兩套標準同時存在,即公眾可以自主自願選擇死亡標準,法律層麵仍以“心死亡”為統一標準。
現在,世界上超過90個國家都規定以腦死亡作為死亡的標準,這對器官捐獻工作是有益的。因為在心髒停止跳動之前,身體器官仍然有血氧供應,能夠較好地保持活力以便進行利用。
2003年,原衛生部頒布了《腦死亡的判斷標準和操作指南》,但由於公眾對這一觀念接受有一個過程,對“植物人”“安樂死”的概念與腦死亡混淆不清,所以腦死亡標準始終未受到廣泛認同。
黃潔夫說,結合中國傳統文化,我國器官捐獻工作以心死亡為法律依據,製定了中國器官捐獻死亡判斷3類標準:腦死亡;心死亡;心腦雙死亡。此標準由神經科與重症監護醫生等經過嚴格訓練後判定。公眾認可腦死亡的可以用腦死亡標準,認可心死亡的就用心死亡標準。
同時,我國還有一種心腦雙死亡標準,這是中國獨創的標準,即在判定腦死亡後,維持器官供氧,保持器官活力,等心跳停止後,再進行器官獲取。中國3類標準在國際著名醫學雜誌《柳葉刀》上發表,得到國際高度認可。世界衛生組織與世界器官移植學會都認為第三類標準,即心腦雙死亡標準,是中國對世界器官捐獻事業的貢獻。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