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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2日電(劉茸)1987年起施行至今的大氣汙染防治法,除在2000年針對煤煙型汙染作出過針對性修訂以外,14年來未曾修改。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在今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表示,現行法源頭治理薄弱,管控對象單一,重點難點針對不足,問責不嚴,處罰不夠,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求。
2014年中旬,環保部完成了該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並經國務院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今起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一百多位常委會委員將討論該法案具體條款的修改。
據悉,草案共8章100條,雖然相比現行法隻增加一章,但內容已發生大幅改動,對既有條款大規模地增刪、調序、重新組織,其中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一章為完全新增的內容。
周生賢介紹,此次修法主要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強化了政府、企業和公眾責任,補充完善了重點領域汙染防治、區域聯防聯控、總量控製和實施排汙許可等製度和措施,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明確政府責任:為對政府及負責人考核評價重要依據
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環保法首次將環保任務納入本級政府及負責人的考核,與此相應,本次修法規定,大氣環境保護同樣施行目標責任製,其考核評價製度納入對本級政府大氣環保監管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政府及負責人的考核內容,為考核評價重要依據,並且考核結果需向社會公開。
而未完成任務的部門或單位,按草案要求,應向本級或上級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並負責落實。
根據草案,未來全國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將被分配各自的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目標,由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製定,並逐層分解落實至終端的排汙單位。在此基礎上,國家將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汙權的有償使用和交易。
建立排汙許可證製度
新大氣汙染防治法將明確規定排汙許可證製度。根據草案,必須取得排汙許可證的單位為:排放工業廢氣或本法第54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單位。
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草案規定,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種類、排放標準、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汙口設置、排放方式、監測方案、大氣汙染防治工藝和設施、大氣汙染防治技術要求、應急措施等內容。
此次修法重點向現實中幾大主要汙染源傾斜:傳統的燃煤、工業汙染,和新興的機動車燃油、建築施工、物料運輸類汙染。第四章主要規定了對各類汙染源的具體監督和管理要求。
首次規定重汙染天氣預警和應對
草案第六章專述重汙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需要將重汙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係。政府製定的應急預案,不僅要向上一季環保主管部門備案,還需向社會公布。
政府研判確定的預警信息一旦發布,政府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可能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活動。應急預案一旦啟動,政府可以采取的行動包括: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製或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體育活動等。
草案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健全法律責任:取消50萬元處罰上限
對於各種無證、超標、超總量、監測數據造假等汙染違法行為,草案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產整治、行政拘留、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對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實行按日計罰。
根據草案,個人可能麵臨的最低處罰額為200元,情形如違規露天焚燒秸稈、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企事業單位麵臨的最低處罰額則為2000元,像服裝幹洗店、機動車維修點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汙染防治設施的,都可能麵臨處罰。
此外,草案還取消了現行法中50萬元的處罰上限,代以倍數類懲罰標準。如造成一般或較大大氣汙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氣汙染事故的,按直接損失3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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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北京12月22日電(劉茸)1987年起施行至今的大氣汙染防治法,除在2000年針對煤煙型汙染作出過針對性修訂以外,14年來未曾修改。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在今日召開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表示,現行法源頭治理薄弱,管控對象單一,重點難點針對不足,問責不嚴,處罰不夠,已經不能適應現實的需求。
2014年中旬,環保部完成了該法修訂草案的起草工作,並經國務院第7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今起召開的常委會會議上,一百多位常委會委員將討論該法案具體條款的修改。
據悉,草案共8章100條,雖然相比現行法隻增加一章,但內容已發生大幅改動,對既有條款大規模地增刪、調序、重新組織,其中重點區域大氣汙染聯合防治一章為完全新增的內容。
周生賢介紹,此次修法主要依據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強化了政府、企業和公眾責任,補充完善了重點領域汙染防治、區域聯防聯控、總量控製和實施排汙許可等製度和措施,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明確政府責任:為對政府及負責人考核評價重要依據
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環保法首次將環保任務納入本級政府及負責人的考核,與此相應,本次修法規定,大氣環境保護同樣施行目標責任製,其考核評價製度納入對本級政府大氣環保監管部門及其負責人、下級政府及負責人的考核內容,為考核評價重要依據,並且考核結果需向社會公開。
而未完成任務的部門或單位,按草案要求,應向本級或上級政府作出說明,提出整改措施並負責落實。
根據草案,未來全國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將被分配各自的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目標,由國務院環保主管部門製定,並逐層分解落實至終端的排汙單位。在此基礎上,國家將逐步推行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汙權的有償使用和交易。
建立排汙許可證製度
新大氣汙染防治法將明確規定排汙許可證製度。根據草案,必須取得排汙許可證的單位為:排放工業廢氣或本法第54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集中供熱設施的燃煤熱源生產運營單位,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的單位。
排汙許可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草案規定,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放種類、排放標準、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汙口設置、排放方式、監測方案、大氣汙染防治工藝和設施、大氣汙染防治技術要求、應急措施等內容。
此次修法重點向現實中幾大主要汙染源傾斜:傳統的燃煤、工業汙染,和新興的機動車燃油、建築施工、物料運輸類汙染。第四章主要規定了對各類汙染源的具體監督和管理要求。
首次規定重汙染天氣預警和應對
草案第六章專述重汙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需要將重汙染天氣應對納入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係。政府製定的應急預案,不僅要向上一季環保主管部門備案,還需向社會公布。
政府研判確定的預警信息一旦發布,政府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可能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指導公眾出行和調整活動。應急預案一旦啟動,政府可以采取的行動包括: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限產、限製或禁止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築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體育活動等。
草案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重汙染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健全法律責任:取消50萬元處罰上限
對於各種無證、超標、超總量、監測數據造假等汙染違法行為,草案規定的處罰措施包括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停產整治、行政拘留、責令停業、關閉等行政處罰,對受到罰款處罰拒不改正的,實行按日計罰。
根據草案,個人可能麵臨的最低處罰額為200元,情形如違規露天焚燒秸稈、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企事業單位麵臨的最低處罰額則為2000元,像服裝幹洗店、機動車維修點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汙染防治設施的,都可能麵臨處罰。
此外,草案還取消了現行法中50萬元的處罰上限,代以倍數類懲罰標準。如造成一般或較大大氣汙染事故的,按所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造成重大或特大大氣汙染事故的,按直接損失3倍以上5倍以下計算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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