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推薦
本報北京7月15日電 (記者彭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台《關於加強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防止說情等幹擾的若幹規定》,要求檢察人員對私下打探案情、說情等7種可能幹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對於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過各種關係打探案情或說情的,應當予以拒絕。規定列舉了7種可能幹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應當及時報告的情形:一是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友的;二是打聽辦案人員組成及其家庭情況、證人姓名及有關情況的;三是打聽舉報人、舉報內容和案件事實、證據的掌握情況和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的;四是打聽案件初查計劃、偵查方案、偵查手段、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五是打聽其他尚未公開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的;六是為案件請托、說情,或以其他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七是其他通過說情幹擾執法辦案的情形。
規定同時強調,對於應報告而不報告的檢察人員,將給予批評教育;給案件辦理造成幹擾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調離工作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檢察紀律有關規定處理。對於為案件說情或徇私枉法的檢察人員,紀檢監察機構也將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本報北京7月15日電 (記者彭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出台《關於加強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防止說情等幹擾的若幹規定》,要求檢察人員對私下打探案情、說情等7種可能幹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和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規定強調,檢察人員對於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過各種關係打探案情或說情的,應當予以拒絕。規定列舉了7種可能幹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應當及時報告的情形:一是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友的;二是打聽辦案人員組成及其家庭情況、證人姓名及有關情況的;三是打聽舉報人、舉報內容和案件事實、證據的掌握情況和認定及案件討論情況的;四是打聽案件初查計劃、偵查方案、偵查手段、是否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的;五是打聽其他尚未公開案件情況和擬辦意見的;六是為案件請托、說情,或以其他方式向辦案人員施加壓力,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七是其他通過說情幹擾執法辦案的情形。
規定同時強調,對於應報告而不報告的檢察人員,將給予批評教育;給案件辦理造成幹擾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調離工作崗位;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檢察紀律有關規定處理。對於為案件說情或徇私枉法的檢察人員,紀檢監察機構也將依照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