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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
更新時間:2014-3-17 0:50:26    來源:新華社

    第七篇 改革完善城鎮化發展體製機製

    加強製度頂層設計,尊重市場規律,統籌推進人口管理、土地管理、財稅金融、城鎮住房、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體製機製改革,形成有利於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製度環境。

    第二十三章 推進人口管理製度改革

    在加快改革戶籍製度的同時,創新和完善人口服務和管理製度,逐步消除城鄉區域間戶籍壁壘,還原戶籍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和社會融合。

    ——建立居住證製度。全麵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製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製,並作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重要依據。城鎮流動人口暫住證持有年限累計進居住證。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製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製度,進一步改進人口普查方法,健全人口變動調查製度。加快推進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計生、稅務等信息係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在此基礎上建設覆蓋全國、安全可靠的國家人口綜合信息庫和信息交換平台,到2020年在全國實行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依法記錄、查詢和評估人口相關信息製度,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第二十四章 深化土地管理製度改革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和集約節約用地製度,按照管住總量、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的原則,創新土地管理製度,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滿足城鎮化用地需求。

    ——建立城鎮用地規模結構調控機製。嚴格控製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格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實行增量供給與存量挖潛相結合的供地、用地政策,提高城鎮建設使用存量用地比例。探索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有效控製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吸納人口多的衛星城、中小城市和縣城建設用地供給。適當控製工業用地,優先安排和增加住宅用地,合理安排生態用地,保護城郊菜地和水田,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製,提高工業用地價格。

    ——健全節約集約用地製度。完善各類建設用地標準體係,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適當提高工業項目容積率、土地產出率門檻,探索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工業用地供應製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製。建立健全規劃統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利益共享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製,盤活利用現有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建立存量建設用地退出激勵機製,推進老城區、舊廠房、城中村的改造和保護性開發,發揮政府土地儲備對盤活城鎮低效用地的作用。加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健全運行機製,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總結推廣工礦廢棄地複墾利用等做法。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汙染場地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深化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製度改革。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逐步對經營性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用於經營性項目的土地,通過征收土地年租金等多種方式納入有償使用範圍。

    ——推進農村土地管理製度改革。全麵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製度,在試點基礎上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標準,嚴格禁止一戶多宅。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製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

    ——深化征地製度改革。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製。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合理提高個人收益,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發展生計。健全爭議協調裁決製度。

    ——強化耕地保護製度。嚴格土地用途管製,統籌耕地數量管控和質量、生態管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製度,建立健全耕地保護激勵約束機製。落實地方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製度,建立健全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製;加強基本農田管理,完善基本農田永久保護長效機製,強化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整理複墾監管。

    第二十五章 創新城鎮化資金保障機製

    加快財稅體製和投融資機製改革,創新金融服務,放開市場準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資金保障機製。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合理確定各級政府在教育、基本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麵的事權,建立健全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分擔機製。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製,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轉移支付要考慮常住人口因素。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完善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補貼辦法。

    ——完善地方稅體係。培育地方主體稅種,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征收範圍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建立規範透明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製。在完善法律法規和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製度基礎上,建立健全地方債券發行管理製度和評級製度,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服務和產品,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發揮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重要作用,研究製定政策性金融專項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為城市基礎設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提供規範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資服務。理順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價格形成機製,放寬準入,完善監管,製定非公有製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鼓勵公共基金、保險資金等參與項目自身具有穩定收益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六章 健全城鎮住房製度

    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製度,推動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有效保障城鎮常住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

    ——健全住房供應體係。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係。對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租售並舉、以租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穩定增加商品住房供應,大力發展二手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推進住房供應主體多元化,滿足市場多樣化住房需求。

    ——健全保障性住房製度。建立各級財政保障性住房穩定投入機製,擴大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給。完善租賃補貼製度,推進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製定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監管程序,嚴格準入和退出製度,提高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服務水平和運營效率。

    ——健全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製。調整完善住房、土地、財稅、金融等方麵政策,共同構建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製。各城市要編製城市住房發展規劃,確定住房建設總量、結構和布局。確保住房用地穩定供應,完善住房用地供應機製,保障性住房用地應保盡保,優先安排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嚴格控製大戶型高檔商品住房用地。實行差別化的住房稅收、信貸政策,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抑製投機投資需求。依法規範市場秩序,健全法律法規體係,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建立以土地為基礎的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實現全國住房信息聯網,推進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章 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製度

    完善推動城鎮化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體製機製,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建立生態文明考核評價機製。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城鎮化發展評價體係,完善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係、考核辦法、獎懲機製。對限製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

    ——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製度。建立空間規劃體係,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製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發展,加快完善城鎮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空間開發管控製度,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製。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控製、用水效率控製、水功能區限製納汙管理。對不同主體功能區實行差別化財政、投資、產業、土地、人口、環境、考核等政策。

    ——實行資源有償使用製度和生態補償製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麵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複效益。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等階梯價格製度。製定並完善生態補償方麵的政策法規,切實加大生態補償投入力度,擴大生態補償範圍,提高生態補償標準。

    ——建立資源環境產權交易機製。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汙權、水權交易製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製,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

    ——實行最嚴格的環境監管製度。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製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完善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行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格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完善以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製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製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係統保護修複和汙染防治區域聯動機製。開展環境汙染強製責任保險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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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發布: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
2014-3-17 0:50:26    來源:新華社

    第七篇 改革完善城鎮化發展體製機製

    加強製度頂層設計,尊重市場規律,統籌推進人口管理、土地管理、財稅金融、城鎮住房、行政管理、生態環境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體製機製改革,形成有利於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製度環境。

    第二十三章 推進人口管理製度改革

    在加快改革戶籍製度的同時,創新和完善人口服務和管理製度,逐步消除城鄉區域間戶籍壁壘,還原戶籍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促進人口有序流動、合理分布和社會融合。

    ——建立居住證製度。全麵推行流動人口居住證製度,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製,並作為申請登記居住地常住戶口的重要依據。城鎮流動人口暫住證持有年限累計進居住證。

    ——健全人口信息管理製度。加強和完善人口統計調查製度,進一步改進人口普查方法,健全人口變動調查製度。加快推進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收入、社保、房產、信用、計生、稅務等信息係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信息整合和共享,在此基礎上建設覆蓋全國、安全可靠的國家人口綜合信息庫和信息交換平台,到2020年在全國實行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依法記錄、查詢和評估人口相關信息製度,為人口服務和管理提供支撐。

    第二十四章 深化土地管理製度改革

    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和集約節約用地製度,按照管住總量、嚴控增量、盤活存量的原則,創新土地管理製度,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合理滿足城鎮化用地需求。

    ——建立城鎮用地規模結構調控機製。嚴格控製新增城鎮建設用地規模,嚴格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實行增量供給與存量挖潛相結合的供地、用地政策,提高城鎮建設使用存量用地比例。探索實行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有效控製特大城市新增建設用地規模,適度增加集約用地程度高、發展潛力大、吸納人口多的衛星城、中小城市和縣城建設用地供給。適當控製工業用地,優先安排和增加住宅用地,合理安排生態用地,保護城郊菜地和水田,統籌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建立有效調節工業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價機製,提高工業用地價格。

    ——健全節約集約用地製度。完善各類建設用地標準體係,嚴格執行土地使用標準,適當提高工業項目容積率、土地產出率門檻,探索實行長期租賃、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工業用地供應製度,加強工程建設項目用地標準控製。建立健全規劃統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公眾參與、利益共享的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製,盤活利用現有城鎮存量建設用地,建立存量建設用地退出激勵機製,推進老城區、舊廠房、城中村的改造和保護性開發,發揮政府土地儲備對盤活城鎮低效用地的作用。加強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健全運行機製,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總結推廣工礦廢棄地複墾利用等做法。禁止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汙染場地進行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深化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製度改革。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逐步對經營性基礎設施和社會事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對以劃撥方式取得用於經營性項目的土地,通過征收土地年租金等多種方式納入有償使用範圍。

    ——推進農村土地管理製度改革。全麵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製度前提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製度,在試點基礎上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嚴格執行宅基地使用標準,嚴格禁止一戶多宅。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製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範運行。

    ——深化征地製度改革。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範、多元保障機製。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製,合理提高個人收益,保障被征地農民長遠發展生計。健全爭議協調裁決製度。

    ——強化耕地保護製度。嚴格土地用途管製,統籌耕地數量管控和質量、生態管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製度,建立健全耕地保護激勵約束機製。落實地方各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製度,建立健全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製;加強基本農田管理,完善基本農田永久保護長效機製,強化耕地占補平衡和土地整理複墾監管。

    第二十五章 創新城鎮化資金保障機製

    加快財稅體製和投融資機製改革,創新金融服務,放開市場準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續的城鎮化資金保障機製。

    ——完善財政轉移支付製度。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合理確定各級政府在教育、基本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麵的事權,建立健全城鎮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分擔機製。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製,中央和省級財政安排轉移支付要考慮常住人口因素。依托信息化管理手段,逐步完善城鎮基本公共服務補貼辦法。

    ——完善地方稅體係。培育地方主體稅種,增強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逐步將資源稅征收範圍擴展到占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

    ——建立規範透明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製。在完善法律法規和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製度基礎上,建立健全地方債券發行管理製度和評級製度,允許地方政府發行市政債券,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創新金融服務和產品,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提高直接融資比重。發揮現有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重要作用,研究製定政策性金融專項支持政策,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為城市基礎設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提供規範透明、成本合理、期限匹配的融資服務。理順市政公用產品和服務價格形成機製,放寬準入,完善監管,製定非公有製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的辦法,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公用設施投資運營。鼓勵公共基金、保險資金等參與項目自身具有穩定收益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

    第二十六章 健全城鎮住房製度

    建立市場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結合的住房製度,推動形成總量基本平衡、結構基本合理、房價與消費能力基本適應的住房供需格局,有效保障城鎮常住人口的合理住房需求。

    ——健全住房供應體係。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場為主滿足多層次需求的住房供應體係。對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行租售並舉、以租為主,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穩定增加商品住房供應,大力發展二手房市場和住房租賃市場,推進住房供應主體多元化,滿足市場多樣化住房需求。

    ——健全保障性住房製度。建立各級財政保障性住房穩定投入機製,擴大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給。完善租賃補貼製度,推進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並軌運行。製定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監管程序,嚴格準入和退出製度,提高保障性住房物業管理、服務水平和運營效率。

    ——健全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製。調整完善住房、土地、財稅、金融等方麵政策,共同構建房地產市場調控長效機製。各城市要編製城市住房發展規劃,確定住房建設總量、結構和布局。確保住房用地穩定供應,完善住房用地供應機製,保障性住房用地應保盡保,優先安排政策性商品住房用地,合理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嚴格控製大戶型高檔商品住房用地。實行差別化的住房稅收、信貸政策,支持合理自住需求,抑製投機投資需求。依法規範市場秩序,健全法律法規體係,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建立以土地為基礎的不動產統一登記製度,實現全國住房信息聯網,推進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章 強化生態環境保護製度

    完善推動城鎮化綠色循環低碳發展的體製機製,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製度,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建立生態文明考核評價機製。把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納入城鎮化發展評價體係,完善體現生態文明要求的目標體係、考核辦法、獎懲機製。對限製開發區域和生態脆弱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取消地區生產總值考核。

    ——建立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製度。建立空間規劃體係,堅定不移實施主體功能區製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嚴格按照主體功能區定位推動發展,加快完善城鎮化地區、農產品主產區、重點生態功能區空間開發管控製度,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製。強化水資源開發利用控製、用水效率控製、水功能區限製納汙管理。對不同主體功能區實行差別化財政、投資、產業、土地、人口、環境、考核等政策。

    ——實行資源有償使用製度和生態補償製度。加快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全麵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生態環境損害成本和修複效益。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電、用水、用氣等階梯價格製度。製定並完善生態補償方麵的政策法規,切實加大生態補償投入力度,擴大生態補償範圍,提高生態補償標準。

    ——建立資源環境產權交易機製。發展環保市場,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汙權、水權交易製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製,推行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

    ——實行最嚴格的環境監管製度。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汙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製度,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完善汙染物排放許可製,實行企事業單位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製度。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嚴格環境影響評價製度,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能力建設,完善以預防為主的環境風險管理製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製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建立陸海統籌的生態係統保護修複和汙染防治區域聯動機製。開展環境汙染強製責任保險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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