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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決定
更新時間:2013-12-12 9:08:17    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4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12月1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編輯:王雪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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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決定
2013-12-12 9:08:17    來源:中國政府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44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12月1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決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編輯:王雪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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