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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7日電 (記者 張洋)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16號)。《考核辦法》共12條,分別明確了考核原則、對象、方式、等級和結果運用、責任追究等具體要求,並從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方麵分解細化了16個大項、48個小項考核計分內容。
根據《考核辦法》規定,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牽頭,會同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組成考核組,每年4月底前對各省級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每發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扣20分,不得評為“優秀”等級;發生特別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據了解,這是首次提出每年考核省級政府消防工作。經國務院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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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5月7日電 (記者 張洋)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16號)。《考核辦法》共12條,分別明確了考核原則、對象、方式、等級和結果運用、責任追究等具體要求,並從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方麵分解細化了16個大項、48個小項考核計分內容。
根據《考核辦法》規定,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牽頭,會同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組成考核組,每年4月底前對各省級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實地考核。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每發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扣20分,不得評為“優秀”等級;發生特別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直接認定為“不合格”。
據了解,這是首次提出每年考核省級政府消防工作。經國務院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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