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推薦
■問:條例第二條將本條例所稱校車界定為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集體上下學使用的載客汽車。為什麼未將高中學生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如何解決好幼兒園幼兒的乘車安全問題?
答: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麵對於將接受義務教育的小學生、初中生納入校車服務範圍普遍表示讚成。對高中學生上下學是否納入校車服務範圍,意見不一致,有的讚成納入,有的不讚成。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反複研究認為,對校車安全的特別規定,是針對小學生、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實際情況作出的。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以避免校車使用範圍過大,脫離實際。
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複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製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為體現這一製度導向,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問:條例在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時,還作了例外的規定,請問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
答:為盡快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統一製度規範,條例應在公布後即行實施;但條例規定的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製度的實施,需要有必要的準備時間和申請及審批辦理的時間。為使條例盡快施行,同時又給依照本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留出必要時間,不致使已按現行有關規定開行的校車停開,影響學生上下學,條例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聘用的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按照條例規定,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國家標準設計、製造的專用校車。考慮到專用小學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有關方麵正在抓緊製定統一的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在條例施行後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難於完全滿足需求;同時,籌集購買專用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鑒此,執行小學生、幼兒應使用專用校車的規定,需要有一個過渡期。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過渡期的期限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比較符合實際。為此,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國務院法製辦負責人還就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校車的通行安全保障,以及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問:條例第二條將本條例所稱校車界定為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集體上下學使用的載客汽車。為什麼未將高中學生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如何解決好幼兒園幼兒的乘車安全問題?
答: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麵對於將接受義務教育的小學生、初中生納入校車服務範圍普遍表示讚成。對高中學生上下學是否納入校車服務範圍,意見不一致,有的讚成納入,有的不讚成。起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反複研究認為,對校車安全的特別規定,是針對小學生、初中生的身體條件和自我保護能力的實際情況作出的。高中生的身體條件及自我保護能力與成年人大體相當,上下學需要乘車的,可以乘坐普通客車,不必再納入校車服務對象範圍,以避免校車使用範圍過大,脫離實際。
對幼兒園的幼兒乘車安全問題,經廣泛征求意見和反複研究,考慮到讓沒有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能力的3-6歲幼兒每天集體乘坐校車,安全風險太大。為減少幼兒入園的交通風險,在製度安排上應以保障幼兒就近入園和由家長接送為原則。為體現這一製度導向,同時保障確需乘坐校車的幼兒乘車安全,條例將幼兒校車作為特殊情況在“附則”中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入園幼兒應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定。
■問:條例在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同時,還作了例外的規定,請問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規定?
答:為盡快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統一製度規範,條例應在公布後即行實施;但條例規定的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製度的實施,需要有必要的準備時間和申請及審批辦理的時間。為使條例盡快施行,同時又給依照本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許可留出必要時間,不致使已按現行有關規定開行的校車停開,影響學生上下學,條例規定,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經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聘用的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
按照條例規定,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國家標準設計、製造的專用校車。考慮到專用小學生校車國家標準實施不久,有關方麵正在抓緊製定統一的專用校車國家標準,在條例施行後的一段時間內,專用校車的生產難於完全滿足需求;同時,籌集購買專用校車的資金、對一些不適合專用校車通行的農村道路進行改造等,也要有一個過程。鑒此,執行小學生、幼兒應使用專用校車的規定,需要有一個過渡期。考慮到各地情況不同,過渡期的期限由省級政府作出規定比較符合實際。為此,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後,用於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級政府規定的過渡期限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國務院法製辦負責人還就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保障校車安全的義務和責任,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人資格條件,校車的通行安全保障,以及違反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
焦作網免責聲明: | ||||||||
|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