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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條例采納了公眾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見?
答: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響強烈,普遍認為,製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製軌道,很有必要,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公眾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將公眾意見梳理彙總,通過媒體如實向社會公布。許多意見的觀點各有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有助於我們從實際出發,從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統一出發,更加全麵地研究考慮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問題。
起草部門對公眾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征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針對實際中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撤點並校問題,增加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麵的意見;根據公眾提出的應保證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校車駕駛人持續符合相關要求的意見,增加了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的規定;根據一些地方和公眾的意見,增加了省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此外,還根據公眾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關於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範圍、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的指派、校車應配備的安全技術裝備、使用專用校車的實施過渡期等規定,作了相應修改。
■問:條例起草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起草依循堅持以人為本,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製度;堅持從實際出發,保證製度規定切實可行的總體思路。具體說,一是要針對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環節,作出符合我國國情、特別是符合農村地區實際情況的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切實做到安全有保障,實際可執行。二是條例應主要規定保障校車安全的製度規範,同時要處理好與符合我國國情的校車總體製度和政策的銜接。三是應考慮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不同情況,在確立全國普遍適用的校車安全管理基本製度的同時,給地方製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留出較大空間。
■問:我們注意到,條例除了對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作出規定外,還在總則中對保障就近入學、發展城鄉公交,以及政府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請問條例為什麼要對這些不直接屬於校車安全管理的問題作出規定?
答:學校的布局、城鄉公共交通的發展、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持等問題,雖不直接屬於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但與校車安全問題密切相關,公眾都很關注。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統籌研究,建立相應的製度。條例有必要對這些與校車安全密切相關的問題作出銜接性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各方麵普遍認為,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於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製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定,盡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條例為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製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製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二是,許多意見認為,學生集體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於集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損失太大。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包括發展農村客運班線,使學生盡可能乘坐公交車上下學。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確政府保障的職責範圍,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四是,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則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製,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按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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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條例采納了公眾提出的哪些主要意見?
答: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反響強烈,普遍認為,製定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法製軌道,很有必要,體現了黨和政府對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高度關切。公眾同時對校車安全管理及相關問題提出了許多具體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將公眾意見梳理彙總,通過媒體如實向社會公布。許多意見的觀點各有不同,各有一定的道理,有助於我們從實際出發,從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統一出發,更加全麵地研究考慮校車安全管理有關問題。
起草部門對公眾的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對征求意見稿作了多處較大修改。主要包括:增加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針對實際中有的地方不顧學生家長的合理訴求,不適當地撤點並校問題,增加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麵的意見;根據公眾提出的應保證校車安全技術狀況和校車駕駛人持續符合相關要求的意見,增加了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交管部門審驗的規定;根據一些地方和公眾的意見,增加了省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此外,還根據公眾的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關於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範圍、校車隨車照管人員的指派、校車應配備的安全技術裝備、使用專用校車的實施過渡期等規定,作了相應修改。
■問:條例起草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條例起草依循堅持以人為本,確立保障校車安全的基本製度;堅持從實際出發,保證製度規定切實可行的總體思路。具體說,一是要針對保障校車安全的主要環節,作出符合我國國情、特別是符合農村地區實際情況的校車安全管理規定,切實做到安全有保障,實際可執行。二是條例應主要規定保障校車安全的製度規範,同時要處理好與符合我國國情的校車總體製度和政策的銜接。三是應考慮地區之間、城鄉之間的不同情況,在確立全國普遍適用的校車安全管理基本製度的同時,給地方製定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具體辦法留出較大空間。
■問:我們注意到,條例除了對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作出規定外,還在總則中對保障就近入學、發展城鄉公交,以及政府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等問題作了原則規定。請問條例為什麼要對這些不直接屬於校車安全管理的問題作出規定?
答:學校的布局、城鄉公共交通的發展、國家對校車的政策支持等問題,雖不直接屬於校車安全管理問題,但與校車安全問題密切相關,公眾都很關注。對這些問題,有關部門正在抓緊統籌研究,建立相應的製度。條例有必要對這些與校車安全密切相關的問題作出銜接性的規定。主要包括:
一是,各方麵普遍認為,為從源頭上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應當切實貫徹《義務教育法》關於保障學生就近入學,以及設置寄宿製學校保障居住分散學生入學的規定,盡量使中小學學生上學不乘車或少乘車。條例為此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製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製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二是,許多意見認為,學生集體乘坐校車,交通風險過於集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傷亡,損失太大。應當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包括發展農村客運班線,使學生盡可能乘坐公交車上下學。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三是,明確政府保障的職責範圍,規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四是,對校車服務的政策支持作出原則規定,明確: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製,並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按規定支持校車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稅收管理權限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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