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償不公平,不準強製執行(熱點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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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房子被拆遷,政府申請強製執行了怎麼辦?政府自行決定強製執行合法嗎?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對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發布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序和實體方麵,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著眼於提高操作性、指導性,有利於從製度上理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秩序,防範強製執行過程中發生違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
《規定》共11條,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多重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提要】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起訴;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起訴;政府申請強製執行的應審查和裁定;執行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可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表示,《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可以通過四個方麵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首先,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其次,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後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這些機製的設置與執行,對於切實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確“裁執分離”的強製執行方式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製執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據介紹,《規定》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製執行方式。
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製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體現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製執行方麵,“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也就是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製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
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補償明顯不公平應裁定不準予執行
【提要】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等情形,不準予執行
就申請機關應當提交的材料及相關要求,除《條例》規定的強製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規定》還列舉了六項具體內容。包括:
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申請強製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製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據《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包括: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製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就強製執行的方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就新舊規定的銜接過渡問題,《規定》明確,《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規定》有關強製執行方式的規定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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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房子被拆遷,政府申請強製執行了怎麼辦?政府自行決定強製執行合法嗎?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釋,對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發布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序和實體方麵,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
據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著眼於提高操作性、指導性,有利於從製度上理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秩序,防範強製執行過程中發生違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
《規定》共11條,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多重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
【提要】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起訴;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起訴;政府申請強製執行的應審查和裁定;執行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可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表示,《規定》充分考慮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辦理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可以通過四個方麵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
首先,當事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其次,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後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征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
這些機製的設置與執行,對於切實保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確“裁執分離”的強製執行方式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製執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據介紹,《規定》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製執行方式。
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製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
體現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強製執行方麵,“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根據《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也就是說,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製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準予執行的裁定。
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
二是就人民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補償明顯不公平應裁定不準予執行
【提要】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等情形,不準予執行
就申請機關應當提交的材料及相關要求,除《條例》規定的強製執行申請書及附具材料外,《規定》還列舉了六項具體內容。包括:
征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征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申請強製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製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據《規定》,征收補償決定存在以下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包括:
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製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
就強製執行的方式,《規定》明確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就新舊規定的銜接過渡問題,《規定》明確,《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規定》有關強製執行方式的規定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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