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國務院法製辦11月24日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麵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積極推進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立法進程。
改革後仍為事業單位,適用條例
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情況比較複雜。201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要求對現有事業單位在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加以改革。有的事業單位要轉為企業,有的回到機關序列,這些單位轉型後將分別適用企業、機關的人事管理規定。改革後仍為事業單位的,適用本條例。
《征求意見稿》規定: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公開招聘不得設歧視性條件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推行聘用製度、實行崗位管理的重要內容。通過公開招聘,從事業單位外部引進人才,提高新進人員素質;通過競聘上崗,從事業單位內部選拔人才,實現人員能上能下。
為做好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工作,《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一是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二是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產生崗位人選,競聘上崗采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麵試、民主測評等方法。
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考核德、能、勤、績、廉
考核是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德、能、勤、績、廉表現的評價和判斷。《征求意見稿》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事項作了以下規定:
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麵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實行單位內部評議與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采取個人總結、績效分析、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等符合單位和崗位特點的方法。
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2個等次。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工作人員本人檔案,作為調整崗位、工資的依據。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訂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據。
工資福利需兼顧社會分配公平
為了維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兼顧社會分配公平,《征求意見稿》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問題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製度、工資構成,需執行國家的統一政策。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三是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製度。
規定獎勵和處分的種類、權限與程序
為了表揚激勵先進,懲戒不良行為,《征求意見稿》對獎勵和處分事項作了規定。如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護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貢獻;長期紮根基層,愛崗敬業,履行職責模範作用突出的工作人員或者集體,給予獎勵。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違反規定的權限或者程序等行為,撤銷獎勵。違反政治紀律,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違反工作紀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單位資財的;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