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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擬禁止嬰兒奶粉廣告和減價促銷
更新時間:2011-11-9 8:58:37    來源:新華網

    嬰兒奶粉廣告和減價促銷將被禁止

    衛生部網站昨天公布《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如果《辦法》獲得通過,包括嬰兒奶粉在內的母乳代用品將禁止發布廣告或減價促銷,並禁止在醫院內以任何形式進行推銷宣傳。此舉是為了大力提倡母乳喂養。

    母乳代用品,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包括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各種嬰兒奶粉。

    銷售奶粉不能贈送禮品

    “買兩桶可以送玩具熊,買六桶可以送兒童電動車。”類似的促銷在很多母嬰用品商店隨處可見。

    《辦法》中提到生產者、銷售者不能促銷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產品、禮品、樣品,以及產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產品宣傳資料等。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係,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此前,我國自1995年一直沿用《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其中僅規定銷售者不得贈送產品和減價銷售產品。

    包裝上須注明“提倡母乳喂養”

    就像香煙上要注明“吸煙有害健康”一樣,為了倡導母乳喂養,《辦法》中規定,母乳代用品上要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養”或者其他說明母乳喂養優越性的忠告語。包裝上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類似的表述,不得虛構、誇大產品的作用。

    各行業禁止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禁止以推銷產品為目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通訊、網絡等任何媒介向公眾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道、文章和圖片等。

    醫院不能宣傳母乳代用品

    在個別婦產醫院,曾有醫務人員向孕婦贈送奶粉廠家的一些小禮品。《辦法》此次明確規定,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宣傳、展示、推銷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銷產品為目的的饋贈和各種形式的讚助;不得在本機構內,開展或者允許他人開展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特別是,不得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產者和銷售者。

    《辦法》提到,生產銷售者違反規定的,將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方芳)

文章編輯: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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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擬禁止嬰兒奶粉廣告和減價促銷
2011-11-9 8:58:37    來源:新華網

    嬰兒奶粉廣告和減價促銷將被禁止

    衛生部網站昨天公布《母乳代用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如果《辦法》獲得通過,包括嬰兒奶粉在內的母乳代用品將禁止發布廣告或減價促銷,並禁止在醫院內以任何形式進行推銷宣傳。此舉是為了大力提倡母乳喂養。

    母乳代用品,指以6個月以內嬰兒為對象,通過市場銷售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的,部分或者全部代替母乳的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包括目前市場上銷售的各種嬰兒奶粉。

    銷售奶粉不能贈送禮品

    “買兩桶可以送玩具熊,買六桶可以送兒童電動車。”類似的促銷在很多母嬰用品商店隨處可見。

    《辦法》中提到生產者、銷售者不能促銷母乳代用品,包括減價銷售、贈送產品、禮品、樣品,以及產品展示、積分回饋、發放產品宣傳資料等。不得以推銷母乳代用品為目的,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保持任何形式的聯係,包括電話、短信、信函、郵件、上門推銷等。

    此前,我國自1995年一直沿用《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其中僅規定銷售者不得贈送產品和減價銷售產品。

    包裝上須注明“提倡母乳喂養”

    就像香煙上要注明“吸煙有害健康”一樣,為了倡導母乳喂養,《辦法》中規定,母乳代用品上要用醒目的文字注明“提倡母乳喂養”或者其他說明母乳喂養優越性的忠告語。包裝上不得印有嬰兒圖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者類似的表述,不得虛構、誇大產品的作用。

    各行業禁止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變相發布母乳代用品廣告。禁止以推銷產品為目的,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通訊、網絡等任何媒介向公眾進行母乳代用品的宣傳,包括播放、刊登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報道、文章和圖片等。

    醫院不能宣傳母乳代用品

    在個別婦產醫院,曾有醫務人員向孕婦贈送奶粉廠家的一些小禮品。《辦法》此次明確規定,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向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宣傳、展示、推銷或者代售母乳代用品;不得接受以推銷產品為目的的饋贈和各種形式的讚助;不得在本機構內,開展或者允許他人開展有關母乳代用品的宣傳活動。特別是,不得將孕產婦、嬰兒母親及其家庭成員和嬰幼兒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母乳代用品生產者和銷售者。

    《辦法》提到,生產銷售者違反規定的,將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衛生及有關機構違反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記者 方芳)

文章編輯: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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