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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
5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這意味著,自今年“五一”小長假開始,駕駛人將為自己的酒後駕車行為付出“罪與罰”的代價。
按照法律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新華社電)
從5月1日起“醉駕入刑”等法規施行。近日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對發現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以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偽造變造牌證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嚴格執行行政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規定,同時要求提高交通民警執法辦案能力和水平,切實擔負起辦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務。
為做好對《刑法修正案(八)》和《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公安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組織全體交警認真學習“醉駕入刑”的具體內容,熟記條文內容,深刻理解條文含義,並能夠在執行中正確適用。同時,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製定詳細培訓計劃,對“醉駕入刑”進行專題培訓。
公安部明確,要依法查處酒後駕駛行為,嚴格執行行政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規定。同時要盡快研究製定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對實施程序提出具體意見和要求。要進一步完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範辦理行政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案件的工作流程,嚴格執行處罰前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切實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加強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製審核把關,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法律文書規範齊全。發現對違法犯罪行為不查處、不立案、降格處理或者違反規定撤銷案件、采取強製措施以及幹擾執法辦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民警和領導的責任。
“醉駕入刑”提高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也增加了違法者逃避處罰的可能。為此,公安部特別強調要嚴格落實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防止發生車輛衝闖執勤卡點和民警傷害案件,對阻礙民警執法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還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組織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與《刑法修正案(八)》和《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內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廢意見,提請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調整。(記者黃慶暢)
5月1日淩晨,25歲的內蒙古司機李俊傑醉酒駕車行至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橋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李俊傑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159.6毫克,幾乎達到醉駕標準(每百毫升80毫克)兩倍,他因此成為“醉駕入刑”後北京因醉酒駕車被刑事處罰的第一人。
據了解,由於李俊傑並未對此提出聽證的申請,在被查獲3天後,北京交管部門將依法對李俊傑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理。此外,李俊傑被刑事拘留後,還將經過司法程序,最終由法院做出裁決。
同時,記者從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了解到,對於“飆車”、飲酒駕車及涉牌違法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也將更加嚴厲。目前,首都交管部門已經對全體民警進行法律法規的培訓,並全麵升級科技係統、配發警用器械,全力做好準備工作,確保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據介紹,目前北京一線執勤交警均已經配發了帶有錄像功能、可以記錄執法全過程的執法記錄儀,在執法現場的警車上也裝備了電視監控設備。利用遍布全市的電視監控係統,一旦發生闖卡、逃避執法等行為,交管部門可以第一時間組織警力進行攔截。
同時,為了防止醉駕司機強行闖卡或暴力抗法,北京的一線交警在查處酒駕等嚴重違法行為時將裝備阻車器、手銬、約束帶等警用裝備。在執法中,將繼續保持多警種聯動的形式。
同時,交管部門將充分利用移動執法巡邏車、電視監控拍攝等方式參與路麵執法,突出對夜間至次日淩晨,以及酒後駕車違法高發時段的管控,重點圍繞酒吧等餐飲娛樂場所。此外,北京交管部門在原有醉駕司機黑名單的基礎上,已經建立“酒駕司機黑名單庫”。交通民警在執法中會將查獲的涉酒司機信息錄入執法係統,一旦這名司機曾經因飲酒駕車行為被處罰,係統將立即做出提示,涉酒司機將受到嚴厲處罰。(黃慶暢、江靜)
上海寶山區交警嚴查酒後駕駛。張龍攝
從4月30日晚起,上海交警部門針對“醉駕入刑”新規,連續3天夜間淩晨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酒後駕車專項整治行動。據統計,上海酒駕臨檢總體情況平穩,警方僅查獲少數酒駕司機。而5月1日新規實施首日,申城發生兩起涉嫌酒駕的事故。
昨天下午1點多,一輛法蘭紅出租車在普陀區白麗路上碰擦一輛停放在酒店門口的車輛,並帶倒一名保安後,又撞上一輛行駛中的助動車,致助動車騎車人臉部擦傷。警方介紹,出租車駕駛員金某有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處理。
無獨有偶,當天下午2點左右,鬆江九亭鎮連富路九新公路一奧迪轎車與一麵包車相撞,致麵包車失控衝上綠化帶撞到樹上,車上5人受傷。警方對奧迪車主須某進行酒精測試後發現,已經達到了醉駕的標準。
此外,在上海寶山、盧灣等區的酒駕臨檢中,警方各查獲了兩名駕駛員酒後駕車。民警表示,新法實施前的大力宣傳和新規的威懾力很大,使得酒駕情況明顯減少。
記者發現,兩起涉嫌酒駕事故均發生在午後,而一般交警酒駕臨檢時間為夜間至淩晨,這說明個別駕駛員仍抱有僥幸心理,以為白天飲酒開車沒人管,結果釀成事故。
對於“醉駕入刑”新規,上海警方表示,交警部門在查酒駕過程中,會攔車對司機進行酒精快速檢測,確定飲酒駕駛後就馬上進行測試儀吹氣,吹氣結果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醉酒標準),則進一步交由具有資格的專業機構進行抽血取證,這主要是為了確保醉酒駕車案件查處、辦理過程的嚴謹。一旦確認醉酒後,警方就會馬上進入到刑事辦案程序,並開始搜集更多的證據。同時,警方將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刑拘或依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記者沈文敏)
以“危險駕駛罪”嚴懲醉駕行為,表明國家的決心和意誌。而多名醉駕者頂風違法,也從另一個側麵反映出遏製“馬路殺手”頑疾的任重道遠。唯有讓“醉駕入刑”的警鍾長鳴,才能充分彰顯法律的威嚴,確保人們的出行安全。
“醉駕入刑”警示機動車使用者要敬畏法律。醉駕行為之所以久禁不絕,除了駕駛員過於自信,對酒後駕車的危險性認知不足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法律的威嚴缺乏敬畏。法律非兒戲,違法當受罰。機動車使用者應當從政府以“危險駕駛罪”嚴懲醉駕的司法實踐中,得到足夠的教訓與警醒。
長期以來,放縱飲酒、過度勸酒和一醉方休被人們誤讀為“豪放”與“好客”。然而,朋友之間的過度勸酒也許正是“酒駕”的重要推手。隨著“醉駕入刑”,人們應該認識到,對司機的過度勸酒就是對法律的漠視和對他人安全的不負責任。在與司機朋友進餐時,要充分尊重他們的選擇,做到不縱容、多提醒,防止把勸“醉”演繹為勸“罪”。
筆者注意到,眾多網友在對嚴懲醉駕行為報以掌聲的同時,也表達出對嚴格執行“醉駕入刑”的期待。鑒於酒後駕車行為的普遍性、多發性,人們希望警方能把設崗查酒駕的臨時措施變為執法常態,改變過去運動式的執法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性;同時,執法人員要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搞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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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備受關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這意味著,自今年“五一”小長假開始,駕駛人將為自己的酒後駕車行為付出“罪與罰”的代價。
按照法律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據新華社電)
從5月1日起“醉駕入刑”等法規施行。近日公安部下發通知要求:對發現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以及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偽造變造牌證等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嚴格執行行政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規定,同時要求提高交通民警執法辦案能力和水平,切實擔負起辦理刑事和行政案件的工作任務。
為做好對《刑法修正案(八)》和《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公安部專門下發通知,要求組織全體交警認真學習“醉駕入刑”的具體內容,熟記條文內容,深刻理解條文含義,並能夠在執行中正確適用。同時,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製定詳細培訓計劃,對“醉駕入刑”進行專題培訓。
公安部明確,要依法查處酒後駕駛行為,嚴格執行行政拘留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規定。同時要盡快研究製定辦理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對實施程序提出具體意見和要求。要進一步完善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範辦理行政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案件的工作流程,嚴格執行處罰前告知、聽證等法定程序,切實提高執法辦案質量,加強危險駕駛刑事案件和行政拘留案件的法製審核把關,確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法律文書規範齊全。發現對違法犯罪行為不查處、不立案、降格處理或者違反規定撤銷案件、采取強製措施以及幹擾執法辦案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嚴肅追究有關民警和領導的責任。
“醉駕入刑”提高了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也增加了違法者逃避處罰的可能。為此,公安部特別強調要嚴格落實交通民警道路執勤執法安全防護裝備配備和使用,防止發生車輛衝闖執勤卡點和民警傷害案件,對阻礙民警執法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部還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組織對相關規範性文件進行集中清理,對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與《刑法修正案(八)》和《關於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內容不一致的,要研究提出立、改、廢意見,提請地方人大、政府作出調整。(記者黃慶暢)
5月1日淩晨,25歲的內蒙古司機李俊傑醉酒駕車行至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橋時,被民警查獲。經鑒定,李俊傑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每百毫升159.6毫克,幾乎達到醉駕標準(每百毫升80毫克)兩倍,他因此成為“醉駕入刑”後北京因醉酒駕車被刑事處罰的第一人。
據了解,由於李俊傑並未對此提出聽證的申請,在被查獲3天後,北京交管部門將依法對李俊傑做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理。此外,李俊傑被刑事拘留後,還將經過司法程序,最終由法院做出裁決。
同時,記者從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了解到,對於“飆車”、飲酒駕車及涉牌違法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處罰也將更加嚴厲。目前,首都交管部門已經對全體民警進行法律法規的培訓,並全麵升級科技係統、配發警用器械,全力做好準備工作,確保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
據介紹,目前北京一線執勤交警均已經配發了帶有錄像功能、可以記錄執法全過程的執法記錄儀,在執法現場的警車上也裝備了電視監控設備。利用遍布全市的電視監控係統,一旦發生闖卡、逃避執法等行為,交管部門可以第一時間組織警力進行攔截。
同時,為了防止醉駕司機強行闖卡或暴力抗法,北京的一線交警在查處酒駕等嚴重違法行為時將裝備阻車器、手銬、約束帶等警用裝備。在執法中,將繼續保持多警種聯動的形式。
同時,交管部門將充分利用移動執法巡邏車、電視監控拍攝等方式參與路麵執法,突出對夜間至次日淩晨,以及酒後駕車違法高發時段的管控,重點圍繞酒吧等餐飲娛樂場所。此外,北京交管部門在原有醉駕司機黑名單的基礎上,已經建立“酒駕司機黑名單庫”。交通民警在執法中會將查獲的涉酒司機信息錄入執法係統,一旦這名司機曾經因飲酒駕車行為被處罰,係統將立即做出提示,涉酒司機將受到嚴厲處罰。(黃慶暢、江靜)
上海寶山區交警嚴查酒後駕駛。張龍攝
從4月30日晚起,上海交警部門針對“醉駕入刑”新規,連續3天夜間淩晨在全市範圍內開展酒後駕車專項整治行動。據統計,上海酒駕臨檢總體情況平穩,警方僅查獲少數酒駕司機。而5月1日新規實施首日,申城發生兩起涉嫌酒駕的事故。
昨天下午1點多,一輛法蘭紅出租車在普陀區白麗路上碰擦一輛停放在酒店門口的車輛,並帶倒一名保安後,又撞上一輛行駛中的助動車,致助動車騎車人臉部擦傷。警方介紹,出租車駕駛員金某有涉嫌酒後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目前警方正在進一步處理。
無獨有偶,當天下午2點左右,鬆江九亭鎮連富路九新公路一奧迪轎車與一麵包車相撞,致麵包車失控衝上綠化帶撞到樹上,車上5人受傷。警方對奧迪車主須某進行酒精測試後發現,已經達到了醉駕的標準。
此外,在上海寶山、盧灣等區的酒駕臨檢中,警方各查獲了兩名駕駛員酒後駕車。民警表示,新法實施前的大力宣傳和新規的威懾力很大,使得酒駕情況明顯減少。
記者發現,兩起涉嫌酒駕事故均發生在午後,而一般交警酒駕臨檢時間為夜間至淩晨,這說明個別駕駛員仍抱有僥幸心理,以為白天飲酒開車沒人管,結果釀成事故。
對於“醉駕入刑”新規,上海警方表示,交警部門在查酒駕過程中,會攔車對司機進行酒精快速檢測,確定飲酒駕駛後就馬上進行測試儀吹氣,吹氣結果大於等於80毫克/100毫升(醉酒標準),則進一步交由具有資格的專業機構進行抽血取證,這主要是為了確保醉酒駕車案件查處、辦理過程的嚴謹。一旦確認醉酒後,警方就會馬上進入到刑事辦案程序,並開始搜集更多的證據。同時,警方將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刑拘或依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記者沈文敏)
以“危險駕駛罪”嚴懲醉駕行為,表明國家的決心和意誌。而多名醉駕者頂風違法,也從另一個側麵反映出遏製“馬路殺手”頑疾的任重道遠。唯有讓“醉駕入刑”的警鍾長鳴,才能充分彰顯法律的威嚴,確保人們的出行安全。
“醉駕入刑”警示機動車使用者要敬畏法律。醉駕行為之所以久禁不絕,除了駕駛員過於自信,對酒後駕車的危險性認知不足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對法律的威嚴缺乏敬畏。法律非兒戲,違法當受罰。機動車使用者應當從政府以“危險駕駛罪”嚴懲醉駕的司法實踐中,得到足夠的教訓與警醒。
長期以來,放縱飲酒、過度勸酒和一醉方休被人們誤讀為“豪放”與“好客”。然而,朋友之間的過度勸酒也許正是“酒駕”的重要推手。隨著“醉駕入刑”,人們應該認識到,對司機的過度勸酒就是對法律的漠視和對他人安全的不負責任。在與司機朋友進餐時,要充分尊重他們的選擇,做到不縱容、多提醒,防止把勸“醉”演繹為勸“罪”。
筆者注意到,眾多網友在對嚴懲醉駕行為報以掌聲的同時,也表達出對嚴格執行“醉駕入刑”的期待。鑒於酒後駕車行為的普遍性、多發性,人們希望警方能把設崗查酒駕的臨時措施變為執法常態,改變過去運動式的執法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性;同時,執法人員要堅持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搞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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