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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偷逃368萬過路費被判無期 網友質疑收費標準
更新時間:2011-1-12 8:59:23    來源:人民日報

  本報鄭州1月11日電 (記者曹樹林)為了逃掉高速通行費、多掙錢,河南省禹州市農民時某購買兩輛大貨車後,拿著兩套假軍車牌照瘋狂營運,8個月的時間裏,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河南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時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並購買兩副假軍用車牌照,在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長葛西收費站、禹州南收費站、魯山收費站多次騙免通行費,共計人民幣36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騙罪。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決,時某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判決書顯示,時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記者了解到,在開庭審判中,時某未請代理律師,而法官在開庭前曾專門通知過他的家屬。法院判決後,時某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此案是由平頂山中院刑一庭審理的。審理該案的審判長婁彥偉介紹,“主要是時某逃費時間長,涉案金額比較大,還專門辦理了各類假手續,從手段、行為、後果來考慮,經過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最終做出這一判決。”婁彥偉說,因為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對偷逃通行費用適用的最高刑罰,在平頂山目前也是首例。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晴川認為,平頂山中院的判決在法律依據上不存在問題。法官主要依據的是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正是關於詐騙罪的規定。

  

  微博之言

  選自人民日報政治版微博

  @橙子小哥:

  每次都按照超載上限算,有法律依據嗎?8個月要交368萬多元的過路費,算下來每輛車平均每天要交近8000元。照此計算,那正常繳費的車輛不管怎麼超載,都賠得死死的……

  @八卦之城:

  當事人提到在偷逃過路費期間,獲利20餘萬元,這與偷逃過路費的金額存在明顯差距。法院在未查清這一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有無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量刑過重之嫌?另外,根據新聞數據計算,當事人偷逃過路費高達1559元/次,這樣高的收費標準依據何在?

  @吃紅薯溜黃兔的夏囧尋:

  如果不是過路費收得這麼高,誰願意做這種事?

文章編輯:張菊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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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偷逃368萬過路費被判無期 網友質疑收費標準
2011-1-12 8:59:23    來源:人民日報

  本報鄭州1月11日電 (記者曹樹林)為了逃掉高速通行費、多掙錢,河南省禹州市農民時某購買兩輛大貨車後,拿著兩套假軍車牌照瘋狂營運,8個月的時間裏,免費通行高速公路2361次,偷逃過路費368萬餘元。河南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時某因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時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購買偽造武警部隊士兵證、駕駛證、行駛證等證件,並購買兩副假軍用車牌照,在鄭石高速公路下湯收費站、長葛西收費站、禹州南收費站、魯山收費站多次騙免通行費,共計人民幣36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時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免收其通行費,財物損失達360多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詐騙罪。2010年12月21日,法院做出判決,時某犯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

  判決書顯示,時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當庭認罪、悔罪,請求法庭從輕處罰。記者了解到,在開庭審判中,時某未請代理律師,而法官在開庭前曾專門通知過他的家屬。法院判決後,時某未提起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此案是由平頂山中院刑一庭審理的。審理該案的審判長婁彥偉介紹,“主要是時某逃費時間長,涉案金額比較大,還專門辦理了各類假手續,從手段、行為、後果來考慮,經過合議庭和審委會的討論,最終做出這一判決。”婁彥偉說,因為偷逃過路費被判無期徒刑,這是對偷逃通行費用適用的最高刑罰,在平頂山目前也是首例。

  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晴川認為,平頂山中院的判決在法律依據上不存在問題。法官主要依據的是自2002年4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這一解釋的第三條明確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正是關於詐騙罪的規定。

  

  微博之言

  選自人民日報政治版微博

  @橙子小哥:

  每次都按照超載上限算,有法律依據嗎?8個月要交368萬多元的過路費,算下來每輛車平均每天要交近8000元。照此計算,那正常繳費的車輛不管怎麼超載,都賠得死死的……

  @八卦之城:

  當事人提到在偷逃過路費期間,獲利20餘萬元,這與偷逃過路費的金額存在明顯差距。法院在未查清這一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判決有無適用法律不當或者量刑過重之嫌?另外,根據新聞數據計算,當事人偷逃過路費高達1559元/次,這樣高的收費標準依據何在?

  @吃紅薯溜黃兔的夏囧尋:

  如果不是過路費收得這麼高,誰願意做這種事?

文章編輯:張菊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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