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前,我市市直和縣市區失業保險待遇分別為484元和396元
更新時間:2010-7-1 8:16:31 來源:焦作日報
2007年10月1日焦作失業保險金上調 市區調整為440元/月 縣級調整為360元/月
本報訊 (記者 梁智玲) 45歲的王先生以前在我市一家企業上班,去年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他每月可以領到320元失業保險金。從這個月起,王先生每月的失業保險金將上調至440元。此外,他每月還可以領到44元醫療補助金。
10月1日起,我市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隨之,全市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標準也全麵上調。昨日,記者從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了解到,市區的失業保險金由320元/月調整為440元/月,縣級由256元/月調整為360元/月;失業人員的醫療補助金由32元/月(市區)、25.6元/月(縣級)調整為44元/月、36元/月。
據悉,失業保險待遇除了失業保險金,還包括醫療救助金。按照相關規定,失業保險金是按照參保職工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按月發放的,醫療救助金按照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金10%的標準發放。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的相關負責人說,今年前9個月,我市累計為31953名失業人員發放了5676萬元失業保險金。從今年10月1日起,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發放標準按調整後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具體計算標準是: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