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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薪資1800元”、“保底工資1400元”、“底薪800元+提成+獎金”……在這些有關薪水的字眼裏,充塞著各種“底薪”、“保底工資”之類的詞,這與最低工資標準是同一概念嗎?近日,勞動法方麵的專家對一些典型案例給出解釋。
“底薪”
案例:一家展覽製品公司招聘打磨師傅,工資待遇是“底薪800元+加班費+食宿補貼+勤工獎+工齡獎+崗位津貼”,每月工資可達2000元。那麼,這個職位的工資到底符不符合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
解讀: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規定的一項保障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種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如果用人單位使用“保底工資”或“底薪”描述員工的工資收入結構,那麼這個保底工資或底薪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於“底薪+加班費+獎金”這樣的工資構成,首先,這個企業必須保證除去勞動者加班工資後,每個月勞動者的收入達到最低工作標準850元以上;但有一點要明確:如果該獎金的獲得,需要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外的額外付出,底薪800元的規定肯定違法。
“包食住”
案例:“工人的吃住都在我這裏,這一塊算下來一個月最少也得400元以上,怎麼能說我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標準?”有企業老板這樣對執法人員說。
解讀: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工資或特殊津貼,也不包括“包吃包住”費用,企業不能把“包吃包住”費用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如一家企業為職工提供食宿設施,每月發給職工500元工資,加上企業為職工提供食宿支出的夥食費200元、住宿費220元,合計為920元。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違法行為。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資後,再對自願選擇在企業吃住的勞動者,收取相關費用。
“計件”
案例:某電器公司生產工人的工資是底薪600元加集體計件工資。該企業負責人表示,最低工資標準僅僅適用於計時工作,而公司招的是計件員工,不按“標準”行事。
解讀:不管任何企業,國有或民營,都是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主體。最低工資標準同時適用於計件工資,計件工作收入也要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的 《最低工資規定》清楚地說明:“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
案例:不少人知道企業支付正式員工工資必須不低於850元/月,但是對於低於最低工資的試用期工資,卻極少有人質疑。
解讀:太原市勞動保障工作人員明確說明,從員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為企業提供正常勞動的那一天起,無論試用期還是正式期,員工應當獲取的勞動報酬都必須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員工有權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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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薪資1800元”、“保底工資1400元”、“底薪800元+提成+獎金”……在這些有關薪水的字眼裏,充塞著各種“底薪”、“保底工資”之類的詞,這與最低工資標準是同一概念嗎?近日,勞動法方麵的專家對一些典型案例給出解釋。
“底薪”
案例:一家展覽製品公司招聘打磨師傅,工資待遇是“底薪800元+加班費+食宿補貼+勤工獎+工齡獎+崗位津貼”,每月工資可達2000元。那麼,這個職位的工資到底符不符合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
解讀:最低工資標準是國家規定的一項保障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種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如果用人單位使用“保底工資”或“底薪”描述員工的工資收入結構,那麼這個保底工資或底薪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對於“底薪+加班費+獎金”這樣的工資構成,首先,這個企業必須保證除去勞動者加班工資後,每個月勞動者的收入達到最低工作標準850元以上;但有一點要明確:如果該獎金的獲得,需要勞動者在正常勞動外的額外付出,底薪800元的規定肯定違法。
“包食住”
案例:“工人的吃住都在我這裏,這一塊算下來一個月最少也得400元以上,怎麼能說我支付的工資低於最低標準?”有企業老板這樣對執法人員說。
解讀: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加班工資或特殊津貼,也不包括“包吃包住”費用,企業不能把“包吃包住”費用計入最低工資標準。如一家企業為職工提供食宿設施,每月發給職工500元工資,加上企業為職工提供食宿支出的夥食費200元、住宿費220元,合計為920元。這種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於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違法行為。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資後,再對自願選擇在企業吃住的勞動者,收取相關費用。
“計件”
案例:某電器公司生產工人的工資是底薪600元加集體計件工資。該企業負責人表示,最低工資標準僅僅適用於計時工作,而公司招的是計件員工,不按“標準”行事。
解讀:不管任何企業,國有或民營,都是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主體。最低工資標準同時適用於計件工資,計件工作收入也要符合最低工資標準。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現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的 《最低工資規定》清楚地說明:“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
案例:不少人知道企業支付正式員工工資必須不低於850元/月,但是對於低於最低工資的試用期工資,卻極少有人質疑。
解讀:太原市勞動保障工作人員明確說明,從員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為企業提供正常勞動的那一天起,無論試用期還是正式期,員工應當獲取的勞動報酬都必須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員工有權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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