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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報報道,針對部分銀行對個人客戶收取零鈔清點費問題,國家發改委、中國銀監會召集有關機構對此進行調查研究,要求各銀行要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有關銀行考慮社會反應等因素,已經主動暫停了相關收費。
筆者近日到天津各大銀行走訪,發現各銀行網點已基本停止對個人客戶收取零鈔清點費,市民對此也普遍歡迎。筆者認為,零鈔清點費問題最終以銀行“主動暫停”收取的方式迅速解決,可以說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監管部門指導下,積極應對社會關注和輿論監督的一次有益實踐。與此同時,收費雖然暫停,但如何解決圍繞零鈔清點產生的一係列服務問題,仍是銀行業需要研究的問題。
客觀地說,零鈔清點費的收取確有法律依據。2003年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大額取款業務、零鈔清點整理儲蓄業務除外。”可見,法規已將零鈔清點費收取的自主權賦予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收取零鈔清點費並非違規,這一點應該明確。
另一方麵,也應看到,收取零鈔清點費雖形式上合法,但也有諸多不合理性。首先,我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商業銀行對零鈔收取清點費,就意味著如果不交清點費則不收零鈔,這實際上是變相拒收零錢,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其次,此前各銀行對零鈔清點費普遍隻設下限,未設上限,當零鈔較多時,清點費可能超過零鈔麵值總額,客戶存零鈔反要倒給銀行錢,顯然不合理。再次,當前我國金融業還有較為嚴格的準入門檻,尚未實現充分競爭,老百姓手中的零錢除了交給銀行沒有更好的選擇,麵對銀行的“數錢費”,隻能被迫接受,這有悖公平原則。其實,目前各家銀行均實力雄厚,清點零鈔的額外成本可以自行消化,在這點“小錢”上與老百姓算計,不利於銀行形象,實屬得不償失。
在這種“合法不合理”的情況下,零鈔清點費最終通過監管部門介入、有關銀行“主動暫停”收費的方式解決,實屬明智之舉。對於“合法不合理”的零鈔清點費,監管部門的介入存在“兩難”———如果以“合法”為由不予幹預,則會影響公眾情緒;如果因為公眾反應強烈就宣布收費“違法”,加以取締,又違背法治原則,有朝令夕改之嫌。而最終的解決辦法可謂兩全其美———“國家發改委、中國銀監會立即召集有關機構對此進行調查研究,要求各銀行要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據了解,考慮社會反應等因素,有關銀行已經主動暫停了相關收費”。管理部門表明了嚴格依法辦事的態度,而商業銀行則“主動暫停”收費,這就既給了公眾一個滿意的答複,又維護了法律法規應有的權威。在此過程中,監管部門審慎監管,體現了高水平的管理技巧,銀行業從善如流,體現了社會責任,值得肯定。
不過,雖然收費暫停,但與零鈔清點相關的服務仍需繼續關注。例如,當零鈔清點業務占用窗口時,會不會造成其他客戶等候時間過長?筆者近日在天津一些銀行走訪中了解到,有的銀行建議客戶留下零鈔和電話號碼,銀行員工利用休息時間清點,待清點完畢後通知其取回。但這樣的規定需要雙方高度信任,在未當麵清點的情況下,如客戶對清點數額存在異議,則對銀行來說又是一個麻煩。
從某種意義上說,圍繞清點零鈔產生的問題,反映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和銀行有限的金融服務能力之間的矛盾,要解決這種矛盾,相關管理部門和銀行在暫停收費之外,還應創新思維,提升服務水平。其一,有關管理部門可探索在零鈔供需雙方之間建立協調機製,此前本報曾報道的人行天津分行建立的小麵額貨幣調劑中心就是一種有益嚐試。其二,金融機構應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如能應用零鈔、硬幣的自動清點機,就可解決服務與效率的難題。其三,市民應轉換思維,不要大量囤積硬幣,換零鈔也不一定隻去銀行。據筆者走訪了解,一些超市對零鈔有較大需求,甚至以贈送禮品的方式鼓勵兌換,市民完全可以把手中的零鈔拿到超市兌換,實現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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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報報道,針對部分銀行對個人客戶收取零鈔清點費問題,國家發改委、中國銀監會召集有關機構對此進行調查研究,要求各銀行要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有關銀行考慮社會反應等因素,已經主動暫停了相關收費。
筆者近日到天津各大銀行走訪,發現各銀行網點已基本停止對個人客戶收取零鈔清點費,市民對此也普遍歡迎。筆者認為,零鈔清點費問題最終以銀行“主動暫停”收取的方式迅速解決,可以說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監管部門指導下,積極應對社會關注和輿論監督的一次有益實踐。與此同時,收費雖然暫停,但如何解決圍繞零鈔清點產生的一係列服務問題,仍是銀行業需要研究的問題。
客觀地說,零鈔清點費的收取確有法律依據。2003年發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對人民幣儲蓄開戶、銷戶、同城的同一銀行內發生的人民幣儲蓄存款及大額以下取款業務收費,大額取款業務、零鈔清點整理儲蓄業務除外。”可見,法規已將零鈔清點費收取的自主權賦予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收取零鈔清點費並非違規,這一點應該明確。
另一方麵,也應看到,收取零鈔清點費雖形式上合法,但也有諸多不合理性。首先,我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商業銀行對零鈔收取清點費,就意味著如果不交清點費則不收零鈔,這實際上是變相拒收零錢,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的立法精神。其次,此前各銀行對零鈔清點費普遍隻設下限,未設上限,當零鈔較多時,清點費可能超過零鈔麵值總額,客戶存零鈔反要倒給銀行錢,顯然不合理。再次,當前我國金融業還有較為嚴格的準入門檻,尚未實現充分競爭,老百姓手中的零錢除了交給銀行沒有更好的選擇,麵對銀行的“數錢費”,隻能被迫接受,這有悖公平原則。其實,目前各家銀行均實力雄厚,清點零鈔的額外成本可以自行消化,在這點“小錢”上與老百姓算計,不利於銀行形象,實屬得不償失。
在這種“合法不合理”的情況下,零鈔清點費最終通過監管部門介入、有關銀行“主動暫停”收費的方式解決,實屬明智之舉。對於“合法不合理”的零鈔清點費,監管部門的介入存在“兩難”———如果以“合法”為由不予幹預,則會影響公眾情緒;如果因為公眾反應強烈就宣布收費“違法”,加以取締,又違背法治原則,有朝令夕改之嫌。而最終的解決辦法可謂兩全其美———“國家發改委、中國銀監會立即召集有關機構對此進行調查研究,要求各銀行要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據了解,考慮社會反應等因素,有關銀行已經主動暫停了相關收費”。管理部門表明了嚴格依法辦事的態度,而商業銀行則“主動暫停”收費,這就既給了公眾一個滿意的答複,又維護了法律法規應有的權威。在此過程中,監管部門審慎監管,體現了高水平的管理技巧,銀行業從善如流,體現了社會責任,值得肯定。
不過,雖然收費暫停,但與零鈔清點相關的服務仍需繼續關注。例如,當零鈔清點業務占用窗口時,會不會造成其他客戶等候時間過長?筆者近日在天津一些銀行走訪中了解到,有的銀行建議客戶留下零鈔和電話號碼,銀行員工利用休息時間清點,待清點完畢後通知其取回。但這樣的規定需要雙方高度信任,在未當麵清點的情況下,如客戶對清點數額存在異議,則對銀行來說又是一個麻煩。
從某種意義上說,圍繞清點零鈔產生的問題,反映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和銀行有限的金融服務能力之間的矛盾,要解決這種矛盾,相關管理部門和銀行在暫停收費之外,還應創新思維,提升服務水平。其一,有關管理部門可探索在零鈔供需雙方之間建立協調機製,此前本報曾報道的人行天津分行建立的小麵額貨幣調劑中心就是一種有益嚐試。其二,金融機構應積極開展技術創新,如能應用零鈔、硬幣的自動清點機,就可解決服務與效率的難題。其三,市民應轉換思維,不要大量囤積硬幣,換零鈔也不一定隻去銀行。據筆者走訪了解,一些超市對零鈔有較大需求,甚至以贈送禮品的方式鼓勵兌換,市民完全可以把手中的零鈔拿到超市兌換,實現兩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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