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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5月25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20日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播發《令人費解的“產權轉讓”——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發爭議》一稿,披露了朔州市平魯區煤礦改製中存在的一係列問題,稿件發出後,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平魯區政府22日深夜在當地政府網站上作出“回應”,對記者報道提出一些不同看法。
為進一步澄清事實,“新華視點”記者24日下午再次來到平魯區追蹤調查,采訪了區政府和區國土、財政、經貿、安監等部門負責人,並於25日在北京邀請國土資源部門權威人士和專家對此案進行評析,發現平魯區政府在“1萬元煤礦轉讓事件”中,不僅存在違反國家政策的問題,還存在煤礦辦證和改製等文件造假等行為。
一問:東梁煤礦到底價值多少?
記者20日報道中請專業評估人士以1000萬噸的儲量估算出東梁煤礦的保守價值是3.15億元。對此,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稱,這種算法“不科學”。
轉讓為何不評估——
東梁煤礦究竟值多少錢,科學的答案首先取決於合法的評估。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產權轉讓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是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就此,國土資源部谘詢中心副主任李裕偉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礦權轉讓中,如果采礦權在政府手中,就應由政府主導招拍掛,出讓到礦業權人手裏。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來說,要進行有效監管,即出讓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副秘書長王四光說,法規明確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並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評估結果依法確定。現在有個別地方政府不經評估就轉讓,這是違法的。
既然評估是國有產權轉讓的前提,那麼東梁煤礦轉讓過程中是如何做的呢?平魯區副區長羅瑞及多位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認“沒有對采礦權進行評估”,並說“沒算過,不好算,很難算”。
專家認為,沒有評估就轉讓,東梁煤礦改製首先違背了國家法規,為國有資產被賤賣埋下了伏筆。按照平魯區的“回應”,東梁煤礦改製中“1萬元”轉讓價是“總資產”減去“總債務”,其總資產中並沒有包括最重要的采礦權。
儲量到底是多少——
國土資源部儲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礦產企業最大的資產其實就是儲量。而關於東梁煤礦的資源儲量出現了多個版本,來自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等多個部門1988年的數份文件顯示,東梁煤礦煤炭儲量為1511萬噸;另一份出自平魯區國土資源局的《關於平魯區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方案礦井明細表》顯示,“東梁煤礦”保有資源儲量為3400多萬噸;然而,在東梁煤礦改製方案中,這個數字僅為229萬噸。對於如此大的誤差,平魯區經貿局紀檢書記魏誌勇承認:“改製方案中的東梁煤礦儲量229萬噸寫錯了,是自己的工作疏漏,按照2005年底的數據,東梁煤礦的總儲量應該是3400多萬噸。”
采礦權究竟該怎麼算——
對於記者報道中提及的山西業界通用的“噸煤利潤率”算法,長期跟蹤研究煤炭法律政策的山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高劍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評估煤礦資源價值一種作價方法,沒有什麼問題。”
也有專家認為,這種方法過於簡單。王四光說,礦產儲量價值評估受多種因素影響,具體到煤炭而言,如煤層深度、開采厚度、煤質情況、環境因素等,估算方法有折現現金流量法、可比銷售法、收入權益法等,國際上通行采用的是折現現金流量法,但這要依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的具體數據進行計算。
平魯區政府的“回應”稱:“東梁煤礦已經繳納1000萬噸的采礦權價款,也隻能轉讓1000萬噸的采礦權,……即該礦采礦權隻有2250萬元的價值。”
有關專家認為,“回應”存在兩大問題:首先違背當時適用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權原則上不能分割轉讓”。其次將采礦權和采礦權價款混為一談,前者是采礦人的法定權益,後者是山西省另行征收的費用,以采礦權價款計算采礦權轉讓價值,違背國有產權轉讓的定價規定。
山西省煤炭勘察院有關專家表示,即使徐海福隻獲得1000萬噸煤炭開采權,乘以當時噸煤的保守利潤50元(按當時煤炭市場價,山西省噸煤利潤一般超過100元),“東梁煤礦價值數億元沒有任何問題”。而如果按照總儲量3400萬噸估算,東梁煤礦的資源價值要大得多。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東梁煤礦此次采礦權轉讓合同中,采礦權轉讓價款的問題沒有提及。這違背了《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采礦權價格應計入被轉讓的企事業單位資產總額”的規定。
二問:集體煤礦“被國有”是否違反國家政策?
對於東梁煤礦“集體”變“國有”的問題,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稱:“東梁煤礦由集體變為國有,有非常清晰的演變過程,根本不存在價值數億的集體企業被莫名其妙的國有化這種情況。”平魯區政府提供的依據主要有三個,一是東梁煤礦1994年由“軍辦礦”移交地方,所以應是國有的;二是1997年2月1日平魯區政府以“平政發〔1997〕10號”文件明確了東梁等五座煤礦資產屬國有,鄉鎮管理變為區統一管理。三是相關法院對東梁煤礦的國有性質已經有了生效判決。
然而,記者調查和谘詢當時的國家政策發現,上述依據明顯站不住腳。1993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決定》規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隨意平調鄉鎮企業財產、改變隸屬關係或者變更企業性質”。根據這一精神,山西省委辦公廳1994年41號文件強調:“原軍隊與鄉、鎮、村、農民投資興辦的煤礦、焦化廠、煤焦發運站等移交地方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屬於鄉鎮企業的財產,不改變其鄉鎮企業的隸屬關係。”同年,平魯區政府下發10號文件,對東梁煤礦等“企業性質”寫明:“接收後的原軍地聯辦煤礦均為股份合作製企業”“接收後的企業全部隸屬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魯區政府1997年又下發10號文件,說東梁煤礦為“國有”,這等於否定了1994年自己下發的文件,也明顯與當時國家有關政策相違背。
平魯區政府向記者表示,東梁煤礦此次產權轉讓,是根據相關法院判決認定“國有”為前提的。而記者查閱發現,相關法院的判決又是根據平魯區10號文件認定為“國有”。這樣,區政府和法院就陷入“相互作為依據”的怪圈。
不僅如此,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平魯區以1萬元將東梁煤礦賣給徐海福,在合同上存在“公有變私有、左手倒右手”現象。記者查看當時東梁煤礦的《采礦權轉讓合同》,發現轉讓方“甲方”是平魯區東梁煤礦,最後簽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海福;而受讓方“乙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最後簽字的法定代表人還是“徐海福”。記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詢了解到,泰安煤業實際上是東梁煤礦名稱變更,山西省工商局2006第2049號文件顯示,工商局核準了煤礦名稱變更為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因此,東梁煤礦轉讓實際上就成了公有變私有、左手倒右手。
“自己賣,自己買”,高劍生認為,這種“狸貓換太子”的手法,實際上是將國有資產轉讓給利益相關者的一種關聯交易,是違法和無效的。中國國土經濟學會秘書長、研究員柳中勤表示,這種手法暴露了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程序極不規範的問題,很多國有資產就是在這種交易中流失的。
三問:改製程序的漏洞為何避重就輕?
記者在20日報道中指出此次轉讓過程存在三大程序漏洞:“煤礦還未掛牌出售,區政府的轉讓結果就已出來”;“企業改製方案還沒作出,區政府同意該方案的批複就提前2個月作出”;“兩份文號相同的批複文件,關鍵內容卻有差異”。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對前兩個至關重要的違法和違規之處避而不談,隻是針對第三點質疑,把責任推到山西省工商局身上,模糊地聲稱是“根據省工商局的要求,對原有文件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從而出現了文號相同但前後文件在內容上不一致的情形,並不存在任何違規改製和暗箱操作的情況”。
事實到底如何?記者在此行調查中再次追問,平魯區政府負責人仍然沒正麵作答,隻是籠統地將之歸納為“改製文件時間、內容、程序的不一致”。區安監局局長劉保平等人解釋說:“當時到省工商等部門辦理手續時,因為一些文件和省裏具體要求不一樣,不符合省裏各部門的要求,而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顯然,東梁煤礦轉讓過程兩大關鍵環節是否違規操作、“先斬後奏”?平魯區政府至今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其所謂“不存在任何違規改製和暗箱操作的情況”的“回應”也很難令人信服。
除了程序上的漏洞,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平魯區在東梁煤礦改製過程中存在煤礦辦證和改製等文件造假等行為。
區政府法律顧問趙悅等人舉例說,辦采礦證等手續必須有“國有職工”,東梁煤礦沒有就作假,在有關文件和申請報告中稱有國有正式職工。區財政局長馮海清等人表示:“嚴格講,這樣做是不對,不太嚴肅,肯定有問題,但有客觀原因,沒有辦法,否則就辦不了證。”(記者張羽、宋振遠、葉健、陳芳、任芳、孫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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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5月25日電(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20日新華社“新華視點”欄目播發《令人費解的“產權轉讓”——山西平魯一價值數億元企業以一萬元賣給個人引發爭議》一稿,披露了朔州市平魯區煤礦改製中存在的一係列問題,稿件發出後,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平魯區政府22日深夜在當地政府網站上作出“回應”,對記者報道提出一些不同看法。
為進一步澄清事實,“新華視點”記者24日下午再次來到平魯區追蹤調查,采訪了區政府和區國土、財政、經貿、安監等部門負責人,並於25日在北京邀請國土資源部門權威人士和專家對此案進行評析,發現平魯區政府在“1萬元煤礦轉讓事件”中,不僅存在違反國家政策的問題,還存在煤礦辦證和改製等文件造假等行為。
一問:東梁煤礦到底價值多少?
記者20日報道中請專業評估人士以1000萬噸的儲量估算出東梁煤礦的保守價值是3.15億元。對此,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稱,這種算法“不科學”。
轉讓為何不評估——
東梁煤礦究竟值多少錢,科學的答案首先取決於合法的評估。國務院《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的,必須進行評估。”《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產權轉讓需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是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
就此,國土資源部谘詢中心副主任李裕偉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礦權轉讓中,如果采礦權在政府手中,就應由政府主導招拍掛,出讓到礦業權人手裏。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來說,要進行有效監管,即出讓是否合理,是否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副秘書長王四光說,法規明確規定轉讓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並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其評估結果依法確定。現在有個別地方政府不經評估就轉讓,這是違法的。
既然評估是國有產權轉讓的前提,那麼東梁煤礦轉讓過程中是如何做的呢?平魯區副區長羅瑞及多位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認“沒有對采礦權進行評估”,並說“沒算過,不好算,很難算”。
專家認為,沒有評估就轉讓,東梁煤礦改製首先違背了國家法規,為國有資產被賤賣埋下了伏筆。按照平魯區的“回應”,東梁煤礦改製中“1萬元”轉讓價是“總資產”減去“總債務”,其總資產中並沒有包括最重要的采礦權。
儲量到底是多少——
國土資源部儲量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礦產企業最大的資產其實就是儲量。而關於東梁煤礦的資源儲量出現了多個版本,來自山西省煤炭資源管理委員會等多個部門1988年的數份文件顯示,東梁煤礦煤炭儲量為1511萬噸;另一份出自平魯區國土資源局的《關於平魯區煤礦企業兼並重組整合方案礦井明細表》顯示,“東梁煤礦”保有資源儲量為3400多萬噸;然而,在東梁煤礦改製方案中,這個數字僅為229萬噸。對於如此大的誤差,平魯區經貿局紀檢書記魏誌勇承認:“改製方案中的東梁煤礦儲量229萬噸寫錯了,是自己的工作疏漏,按照2005年底的數據,東梁煤礦的總儲量應該是3400多萬噸。”
采礦權究竟該怎麼算——
對於記者報道中提及的山西業界通用的“噸煤利潤率”算法,長期跟蹤研究煤炭法律政策的山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高劍生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是評估煤礦資源價值一種作價方法,沒有什麼問題。”
也有專家認為,這種方法過於簡單。王四光說,礦產儲量價值評估受多種因素影響,具體到煤炭而言,如煤層深度、開采厚度、煤質情況、環境因素等,估算方法有折現現金流量法、可比銷售法、收入權益法等,國際上通行采用的是折現現金流量法,但這要依據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的具體數據進行計算。
平魯區政府的“回應”稱:“東梁煤礦已經繳納1000萬噸的采礦權價款,也隻能轉讓1000萬噸的采礦權,……即該礦采礦權隻有2250萬元的價值。”
有關專家認為,“回應”存在兩大問題:首先違背當時適用的《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采礦權原則上不能分割轉讓”。其次將采礦權和采礦權價款混為一談,前者是采礦人的法定權益,後者是山西省另行征收的費用,以采礦權價款計算采礦權轉讓價值,違背國有產權轉讓的定價規定。
山西省煤炭勘察院有關專家表示,即使徐海福隻獲得1000萬噸煤炭開采權,乘以當時噸煤的保守利潤50元(按當時煤炭市場價,山西省噸煤利潤一般超過100元),“東梁煤礦價值數億元沒有任何問題”。而如果按照總儲量3400萬噸估算,東梁煤礦的資源價值要大得多。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在東梁煤礦此次采礦權轉讓合同中,采礦權轉讓價款的問題沒有提及。這違背了《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采礦權價格應計入被轉讓的企事業單位資產總額”的規定。
二問:集體煤礦“被國有”是否違反國家政策?
對於東梁煤礦“集體”變“國有”的問題,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稱:“東梁煤礦由集體變為國有,有非常清晰的演變過程,根本不存在價值數億的集體企業被莫名其妙的國有化這種情況。”平魯區政府提供的依據主要有三個,一是東梁煤礦1994年由“軍辦礦”移交地方,所以應是國有的;二是1997年2月1日平魯區政府以“平政發〔1997〕10號”文件明確了東梁等五座煤礦資產屬國有,鄉鎮管理變為區統一管理。三是相關法院對東梁煤礦的國有性質已經有了生效判決。
然而,記者調查和谘詢當時的國家政策發現,上述依據明顯站不住腳。1993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中西部地區鄉鎮企業的決定》規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隨意平調鄉鎮企業財產、改變隸屬關係或者變更企業性質”。根據這一精神,山西省委辦公廳1994年41號文件強調:“原軍隊與鄉、鎮、村、農民投資興辦的煤礦、焦化廠、煤焦發運站等移交地方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屬於鄉鎮企業的財產,不改變其鄉鎮企業的隸屬關係。”同年,平魯區政府下發10號文件,對東梁煤礦等“企業性質”寫明:“接收後的原軍地聯辦煤礦均為股份合作製企業”“接收後的企業全部隸屬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平魯區政府1997年又下發10號文件,說東梁煤礦為“國有”,這等於否定了1994年自己下發的文件,也明顯與當時國家有關政策相違背。
平魯區政府向記者表示,東梁煤礦此次產權轉讓,是根據相關法院判決認定“國有”為前提的。而記者查閱發現,相關法院的判決又是根據平魯區10號文件認定為“國有”。這樣,區政府和法院就陷入“相互作為依據”的怪圈。
不僅如此,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平魯區以1萬元將東梁煤礦賣給徐海福,在合同上存在“公有變私有、左手倒右手”現象。記者查看當時東梁煤礦的《采礦權轉讓合同》,發現轉讓方“甲方”是平魯區東梁煤礦,最後簽字的法定代表人是徐海福;而受讓方“乙方”是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最後簽字的法定代表人還是“徐海福”。記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詢了解到,泰安煤業實際上是東梁煤礦名稱變更,山西省工商局2006第2049號文件顯示,工商局核準了煤礦名稱變更為山西朔州泰安煤業有限公司。因此,東梁煤礦轉讓實際上就成了公有變私有、左手倒右手。
“自己賣,自己買”,高劍生認為,這種“狸貓換太子”的手法,實際上是將國有資產轉讓給利益相關者的一種關聯交易,是違法和無效的。中國國土經濟學會秘書長、研究員柳中勤表示,這種手法暴露了企業產權轉讓過程中程序極不規範的問題,很多國有資產就是在這種交易中流失的。
三問:改製程序的漏洞為何避重就輕?
記者在20日報道中指出此次轉讓過程存在三大程序漏洞:“煤礦還未掛牌出售,區政府的轉讓結果就已出來”;“企業改製方案還沒作出,區政府同意該方案的批複就提前2個月作出”;“兩份文號相同的批複文件,關鍵內容卻有差異”。平魯區政府在“回應”中,對前兩個至關重要的違法和違規之處避而不談,隻是針對第三點質疑,把責任推到山西省工商局身上,模糊地聲稱是“根據省工商局的要求,對原有文件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從而出現了文號相同但前後文件在內容上不一致的情形,並不存在任何違規改製和暗箱操作的情況”。
事實到底如何?記者在此行調查中再次追問,平魯區政府負責人仍然沒正麵作答,隻是籠統地將之歸納為“改製文件時間、內容、程序的不一致”。區安監局局長劉保平等人解釋說:“當時到省工商等部門辦理手續時,因為一些文件和省裏具體要求不一樣,不符合省裏各部門的要求,而作出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顯然,東梁煤礦轉讓過程兩大關鍵環節是否違規操作、“先斬後奏”?平魯區政府至今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其所謂“不存在任何違規改製和暗箱操作的情況”的“回應”也很難令人信服。
除了程序上的漏洞,記者在調查中還發現,平魯區在東梁煤礦改製過程中存在煤礦辦證和改製等文件造假等行為。
區政府法律顧問趙悅等人舉例說,辦采礦證等手續必須有“國有職工”,東梁煤礦沒有就作假,在有關文件和申請報告中稱有國有正式職工。區財政局長馮海清等人表示:“嚴格講,這樣做是不對,不太嚴肅,肯定有問題,但有客觀原因,沒有辦法,否則就辦不了證。”(記者張羽、宋振遠、葉健、陳芳、任芳、孫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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