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應該如何支付?
更新時間:2023-5-15 15:35:19 來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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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招用勞動者,應當根據勞動者崗位職責、能力水平、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在考慮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的基礎上,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合理確定勞動者工資水平,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勞動者在試用期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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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招用勞動者,應當根據勞動者崗位職責、能力水平、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在考慮勞動力市場工資價位的基礎上,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合理確定勞動者工資水平,並在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
勞動者在試用期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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