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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春前一天,氣溫回暖,在北京的一家咖啡館,記者見到了穀女士。“到這個周末,我在北京工作就滿一年了。最近公司的業務量多了起來,我還被派到了其他部門幫忙……”剛一坐下,穀女士便笑著說起自己最近的狀態,忙碌的工作、充實的生活、舒適的社交,如今的她,各方麵都步入了正軌,努力而又平靜地生活著。
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4月30日。將近300個日夜裏,網絡上那些惡意揣測的聲音像看不見的利刃,刺痛著穀女士的心,一段9秒鍾的視頻,帶給了她的人生一次始料未及的轉變。
將近300個日夜裏,這件“小案”得到無數人線上線下的關注,最終由自訴轉為公訴,在公民人格權司法保護篇章上記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而這一筆,隻是開始,不曾結束。
以正義之名一錘定音
2020年7月7日,穀女士如往常一樣在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某居民小區快遞驛站取快遞時,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隨後,郎某與朋友何某編造“女子出軌快遞小哥”等內容並發至微信群,在互聯網上持續發酵。
案發兩年半後,當餘杭區檢察院檢察官孔凡宇再次回到案發地點,發現郎某經營的便利店失去了往日的熱鬧,店內空無一人,從這裏望過去,與便利店相隔幾米的小區快遞驛站已經不複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家廣告公司,不時有居民從這裏經過。
孔凡宇站在這裏拍了一段視頻,發給了記者,並附上了一段話:“我們在取證過程中看了數十萬條評論,深刻感受到了其中‘人人自危’的情緒。如果當時不這麼辦理,下一個被誹謗的受害者會不會就是你我?”
2020年10月26日,穀女士向餘杭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2020年12月22日,在最高檢和上級檢察院的指導下,餘杭區檢察院向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1年2月26日,餘杭區檢察院以郎某、何某涉嫌誹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30日,隨著法槌落下,穀女士終於等來了一個結果:郎某、何某因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誹謗一案。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現場,穀女士的身影沒有出現。當記者問起穀女士為何沒出庭時,她說:“對我而言,案件從自訴程序轉為公訴程序的那一刻起,我所期盼的司法意義便已實現,我整個人的狀態也是從那時候開始發生轉變的。”
轉變,不僅來自於穀女士,也來自於當地司法機關的幹警。
孔凡宇在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說起了一個令他印象深刻的片段:某天,他與公安機關的承辦民警在出差的路上交流案情,間隙,承辦民警沉默許久,說了一句話:“你們監督立案之後,我通過審查大量的證據,現在真切感受到被害人的確受到了傷害,而且影響廣泛。剛開始我並不是這麼認為的。”這句話,說進了孔凡宇的心裏。
隨著案件辦理不斷深入,大多接觸過案件的司法機關幹警們的認識有了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網絡的傳播方式,讓這起誹謗案的危害後果產生裂變,被害人的人格權、網絡的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都囊括其中,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是應然之事。
不能讓受害人畏難維權
根據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普通公眾遭受誹謗後,其提起自訴本就麵臨諸多困境,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更是少之又少。而這起案件,不僅成為全國首例自訴轉公訴的誹謗案件,更是入選2020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成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一件“小案”,緣何會得到這麼多“特殊”的關注?
在2021年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我們可以找尋到答案——此類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案,司法機關應擔追訴之責,不能讓受害人畏難維權。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有兩點,一個是涉及人格權保護,這是人民群眾新時代的更高法治需求,另一個是涉及網絡環境,互聯網侵權行為的取證較為困難。”在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崔苗看來,基層檢察院在遇到這類案件時,因沒有先例可以借鑒,往往不會想到適用自訴轉公訴的條款,被害人也因為舉證問題而鮮少走到法律追責那一步。
為無辜者撐腰,讓無力者有力。
餘杭區檢察院在最高檢和上級檢察院指導下,走出了案件辦理的關鍵三步——證明案件符合司法解釋中“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進而啟動公訴程序;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獲取相關證據;確保自訴轉公訴的程序轉換不出現問題。
能動司法,是記者在采訪時聽到的高頻詞,也是對這起案件的最生動注腳。“它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新思路,為各地檢察機關如何在網絡時代下有效作為尋找到最為貼切的應答方案。”崔苗說。
能動履職永遠在路上
能動司法,不僅體現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也要體現在案件辦結後。
讓一個案子傳遞出強烈信號,進而促進一個領域的司法進步,是能動司法持續發揮效能的鮮活反映。而對此信號感知最深的,莫過於社會公眾和司法同行。
“這個案子我在網上看到過相關報道。這些人為了博取關注不惜造謠誹謗,必須要嚴肅懲處。”全國人大代表,太倉萬方國際碼頭有限公司門機班班組長、高級技師褚鋒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檢察機關的介入,讓這起案件從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刑事公訴案件,既能更好地維護被害人權益,同時對網絡不法行為形成震懾,直接有力地證明‘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讓公眾在信息化進程中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提升公眾在網絡時代的安全感,是該案自訴轉公訴在另一個維度上帶給社會的深遠意義。
“對於網絡上發生的誹謗、侮辱犯罪行為,其犯罪對象選擇的隨機性,讓身處‘網絡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有了代入感和恐慌感。公眾在‘網絡社會’中的法治意識、秩序意識有了提升,因此也更關注相關案件的法律評判。”餘杭區法院副院長夏敏詼當時是這起案件的承辦法官,在她看來,案件的判決結果產生了一定的輻射效應,彰顯了網絡時代背景下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網絡誹謗對被害人本人造成的殺傷力巨大,對網絡社會人們的衝擊也很大,讓人們失去安全感,形成失序感。”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該案涉及網絡公共秩序的維護,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公共利益宣示意義,對於其他同類案件被害人維護自己的權利起到鼓舞作用,同時向社會釋放了一個積極信號:國家公權力不會對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網絡誹謗行為坐視不管。
回顧整個案件,我們感動於穀女士的勇敢和堅持,欣慰於檢察機關的決心和擔當,振奮於司法理念的變革和社會法治的進步。在這些努力背後,凝聚了一個共識:提升公眾在人格權和隱私權方麵的安全感以及對國家法治、個人安全、社會治理的信心,執法、司法機關要做的仍有很多,能動履職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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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春前一天,氣溫回暖,在北京的一家咖啡館,記者見到了穀女士。“到這個周末,我在北京工作就滿一年了。最近公司的業務量多了起來,我還被派到了其他部門幫忙……”剛一坐下,穀女士便笑著說起自己最近的狀態,忙碌的工作、充實的生活、舒適的社交,如今的她,各方麵都步入了正軌,努力而又平靜地生活著。
2020年7月7日至2021年4月30日。將近300個日夜裏,網絡上那些惡意揣測的聲音像看不見的利刃,刺痛著穀女士的心,一段9秒鍾的視頻,帶給了她的人生一次始料未及的轉變。
將近300個日夜裏,這件“小案”得到無數人線上線下的關注,最終由自訴轉為公訴,在公民人格權司法保護篇章上記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而這一筆,隻是開始,不曾結束。
以正義之名一錘定音
2020年7月7日,穀女士如往常一樣在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某居民小區快遞驛站取快遞時,被附近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隨後,郎某與朋友何某編造“女子出軌快遞小哥”等內容並發至微信群,在互聯網上持續發酵。
案發兩年半後,當餘杭區檢察院檢察官孔凡宇再次回到案發地點,發現郎某經營的便利店失去了往日的熱鬧,店內空無一人,從這裏望過去,與便利店相隔幾米的小區快遞驛站已經不複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家廣告公司,不時有居民從這裏經過。
孔凡宇站在這裏拍了一段視頻,發給了記者,並附上了一段話:“我們在取證過程中看了數十萬條評論,深刻感受到了其中‘人人自危’的情緒。如果當時不這麼辦理,下一個被誹謗的受害者會不會就是你我?”
2020年10月26日,穀女士向餘杭區法院提起刑事自訴;2020年12月22日,在最高檢和上級檢察院的指導下,餘杭區檢察院向杭州市公安局餘杭區分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1年2月26日,餘杭區檢察院以郎某、何某涉嫌誹謗罪向法院提起公訴;2021年4月30日,隨著法槌落下,穀女士終於等來了一個結果:郎某、何某因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21年4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誹謗一案。杭州市餘杭區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郎某某、何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庭審現場,穀女士的身影沒有出現。當記者問起穀女士為何沒出庭時,她說:“對我而言,案件從自訴程序轉為公訴程序的那一刻起,我所期盼的司法意義便已實現,我整個人的狀態也是從那時候開始發生轉變的。”
轉變,不僅來自於穀女士,也來自於當地司法機關的幹警。
孔凡宇在接受采訪時,向記者說起了一個令他印象深刻的片段:某天,他與公安機關的承辦民警在出差的路上交流案情,間隙,承辦民警沉默許久,說了一句話:“你們監督立案之後,我通過審查大量的證據,現在真切感受到被害人的確受到了傷害,而且影響廣泛。剛開始我並不是這麼認為的。”這句話,說進了孔凡宇的心裏。
隨著案件辦理不斷深入,大多接觸過案件的司法機關幹警們的認識有了一個逐步深化的過程:網絡的傳播方式,讓這起誹謗案的危害後果產生裂變,被害人的人格權、網絡的公共秩序、社會公共利益都囊括其中,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是應然之事。
不能讓受害人畏難維權
根據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定,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普通公眾遭受誹謗後,其提起自訴本就麵臨諸多困境,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更是少之又少。而這起案件,不僅成為全國首例自訴轉公訴的誹謗案件,更是入選2020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寫入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成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一件“小案”,緣何會得到這麼多“特殊”的關注?
在2021年最高檢工作報告中,我們可以找尋到答案——此類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案,司法機關應擔追訴之責,不能讓受害人畏難維權。
“這起案件的特殊之處有兩點,一個是涉及人格權保護,這是人民群眾新時代的更高法治需求,另一個是涉及網絡環境,互聯網侵權行為的取證較為困難。”在上海市閔行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檢察官崔苗看來,基層檢察院在遇到這類案件時,因沒有先例可以借鑒,往往不會想到適用自訴轉公訴的條款,被害人也因為舉證問題而鮮少走到法律追責那一步。
為無辜者撐腰,讓無力者有力。
餘杭區檢察院在最高檢和上級檢察院指導下,走出了案件辦理的關鍵三步——證明案件符合司法解釋中“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情形,進而啟動公訴程序;引導公安機關偵查獲取相關證據;確保自訴轉公訴的程序轉換不出現問題。
能動司法,是記者在采訪時聽到的高頻詞,也是對這起案件的最生動注腳。“它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新思路,為各地檢察機關如何在網絡時代下有效作為尋找到最為貼切的應答方案。”崔苗說。
能動履職永遠在路上
能動司法,不僅體現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也要體現在案件辦結後。
讓一個案子傳遞出強烈信號,進而促進一個領域的司法進步,是能動司法持續發揮效能的鮮活反映。而對此信號感知最深的,莫過於社會公眾和司法同行。
“這個案子我在網上看到過相關報道。這些人為了博取關注不惜造謠誹謗,必須要嚴肅懲處。”全國人大代表,太倉萬方國際碼頭有限公司門機班班組長、高級技師褚鋒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檢察機關的介入,讓這起案件從刑事自訴案件轉為刑事公訴案件,既能更好地維護被害人權益,同時對網絡不法行為形成震懾,直接有力地證明‘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讓公眾在信息化進程中有了更多的安全感。”
提升公眾在網絡時代的安全感,是該案自訴轉公訴在另一個維度上帶給社會的深遠意義。
“對於網絡上發生的誹謗、侮辱犯罪行為,其犯罪對象選擇的隨機性,讓身處‘網絡社會’的每一個人都有了代入感和恐慌感。公眾在‘網絡社會’中的法治意識、秩序意識有了提升,因此也更關注相關案件的法律評判。”餘杭區法院副院長夏敏詼當時是這起案件的承辦法官,在她看來,案件的判決結果產生了一定的輻射效應,彰顯了網絡時代背景下司法對社會行為的引領和示範作用。
“網絡誹謗對被害人本人造成的殺傷力巨大,對網絡社會人們的衝擊也很大,讓人們失去安全感,形成失序感。”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該案涉及網絡公共秩序的維護,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公共利益宣示意義,對於其他同類案件被害人維護自己的權利起到鼓舞作用,同時向社會釋放了一個積極信號:國家公權力不會對那些涉及公共利益的網絡誹謗行為坐視不管。
回顧整個案件,我們感動於穀女士的勇敢和堅持,欣慰於檢察機關的決心和擔當,振奮於司法理念的變革和社會法治的進步。在這些努力背後,凝聚了一個共識:提升公眾在人格權和隱私權方麵的安全感以及對國家法治、個人安全、社會治理的信心,執法、司法機關要做的仍有很多,能動履職永遠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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