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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職工安全的一把“保護傘”,能夠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了工傷保險,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罹患職業病,就能在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等方麵得到相應幫助。
不過在相關待遇的領取上
大家還存在一些誤區
受工傷了都能領傷殘津貼?
都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標準一成不變?
……
這篇給大家講明白
1 誤區受工傷了,就能領傷殘津貼!
不是哦
要看具體鑒定等級
有兩類工傷職工可以領取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可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有兩類:
✓ 一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包含傷殘津貼在內的相關待遇;
✓ 二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2 誤區 被認定為傷殘,就能領傷殘津貼!
要根據傷殘傷情定
傷殘傷情較輕的
可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由於七至十級傷殘傷情相對較輕
可以繼續從事相應工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沒有傷殘津貼這項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 誤區 傷殘津貼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要分情況處理!
傷殘等級不同
津貼支付主體不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4 誤區 傷殘津貼標準一樣!
情況不同標準不同!
傷殘情況越重
津貼標準越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5 誤區 傷殘津貼標準一成不變!
不是一成不變!
會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製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對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調整和確定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了傷殘津貼調整的原則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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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是職工安全的一把“保護傘”,能夠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了工傷保險,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罹患職業病,就能在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和職業康複等方麵得到相應幫助。
不過在相關待遇的領取上
大家還存在一些誤區
受工傷了都能領傷殘津貼?
都是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標準一成不變?
……
這篇給大家講明白
1 誤區受工傷了,就能領傷殘津貼!
不是哦
要看具體鑒定等級
有兩類工傷職工可以領取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合理補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可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有兩類:
✓ 一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包含傷殘津貼在內的相關待遇;
✓ 二是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2 誤區 被認定為傷殘,就能領傷殘津貼!
要根據傷殘傷情定
傷殘傷情較輕的
可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由於七至十級傷殘傷情相對較輕
可以繼續從事相應工作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沒有傷殘津貼這項待遇,但可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及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 誤區 傷殘津貼都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要分情況處理!
傷殘等級不同
津貼支付主體不同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規定:
一級至四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4 誤區 傷殘津貼標準一樣!
情況不同標準不同!
傷殘情況越重
津貼標準越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5 誤區 傷殘津貼標準一成不變!
不是一成不變!
會根據情況適時調整!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製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對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調整和確定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了傷殘津貼調整的原則和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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