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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港國家安全立法你需要了解的6個事實
更新時間:2020-6-15 9:46:09    來源: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台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定》。香港特區政府、各界團體和人士紛紛表示歡迎和支持,將全力配合盡快完成相關立法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守護香港。

  很多國家和國際人士認為,中國涉港國家安全立法符合法律法理、情勢需要、人民期待、國際慣例,任何希望香港明天更好的人都應支持中國全國人大的決定。但極個別外國政客妄加評論、橫加指責,粗暴幹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我們梳理了6個有代表性的謬論,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事實真相。

  謬論1:中國推進涉港國家安全立法沒有法理依據,是把法律強加於香港。

  事實:維護國家安全曆來是各國中央事權。中國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世界上任何國家,無論實行單一製還是聯邦製,國家安全立法都屬於國家立法權力。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

  ◆澳大利亞有2部國安法,英國有3部,加拿大有5部,而僅美國一家就有多達20部。

  ◆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製度按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力也有責任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製責任,包括製定與香港特區有關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構建有關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全國人大作出有關決定具有堅實法律基礎和最高法律效力。

  ◆國家安全立法屬於國家立法權。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權力,這是在“一國兩製”下作出的極特殊安排,但這不改變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權的屬性,也不影響中央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建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

  謬論2:中國此時推進涉港國安立法毫無必要。

  事實:從國家層麵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是形勢所迫,也是確保“一國兩製”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回歸近23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幹擾,相關立法仍未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安全麵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港獨”和激進分離勢力活動日益猖獗,暴力恐怖活動不斷升級,香港分裂分子甚至公開打出請求外國對華製裁甚至邀請美軍登陸香港的旗號,同時外部幹預勢力和“台獨”勢力赤裸裸地加大幹預香港事務,嚴重挑戰“一國兩製”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製止和懲治。

  謬論3:涉港國安立法將破壞“一國兩製”。

  事實:恰恰相反,有關立法將保障“一國兩製”行穩致遠。全國人大有關決定,開宗明義闡明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麵準確貫徹“一國兩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一國”是實行“兩製”的前提和基礎,“兩製”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是根、是本。如果“一國”原則出現動搖,“兩製”就無從談起。香港出現亂象,一個重要原因是反中亂港和外部勢力無視“一國”之本,挑戰“一國兩製”的原則底線。

  ◆中國涉港國家安全立法後,“一國兩製”方針不會變,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製度不會變,高度自治不會變,特區法律製度不會變,特區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不會受到影響。

  謬論4:涉港國安立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中方國際義務。

  事實: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無關。隨著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中英聯合聲明》中所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條款已全部履行完畢。《中英聯合聲明》關於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中方的政策宣示,已充分體現在全國人大所製定的基本法中。中方有關政策宣示不是對英方的承諾,而且這些政策都沒有改變,中方會繼續堅持。

  ◆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特別行政區製度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淵源。基本法序言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製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實行的製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間關於中國收回香港及有關過渡期安排的重要文件,共有8條正文和3個附件。第1條規定中國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第2條規定英國將香港交還給中國。香港回歸後,這兩條已同時履行完畢。第3條及附件一是關於中方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原則闡述及具體說明,係中方的政策宣示。第4至6條和附件二、附件三規定兩國在回歸過渡期的有關安排。第7、8條是關於實施和生效的條款。與英方有關的條款隨著香港回歸和各項後續工作的完成已經都履行完畢。

  ◆《中英聯合聲明》沒有賦予英國在香港回歸後對香港承擔任何責任和幹預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中英聯合聲明》為中英雙邊文件,不涉及其他國家,與第三國無關。主權平等、不幹涉內政是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其他國家和組織無權假借《中英聯合聲明》幹涉香港事務。

  謬論5:涉港國安立法將影響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事實:有關立法不僅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而且會使香港廣大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在安全環境下得到更好行使。

  ◆維護國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全國人大通過有關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有關法律,針對的隻是那些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對絕大多數在港愛港、遵紀守法的香港居民和外國人士而言,完全沒有必要“杞人憂天”、對號入座。

  ◆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會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謬論6:涉港國安立法將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事實:有關立法將使香港有更加完備的法律體係、更加穩定的社會秩序、更加良好的法治和營商環境,將更有利於維護香港的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地位。

  ◆國家安全有保障,社會才會安定有序,香港的繁榮穩定才有基礎;香港大門洞開,國家安全漏洞百出,香港社會亂象橫生、動蕩不安,投資者的信心勢必受到嚴重影響。比如,“修例風波”使香港痛失保持了25年的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地位,GDP十年來首次出現負增長,失業率創下近十年新高。

  ◆有關立法不僅不影響外國投資者在香港的正當權益,反而有利於保障各國企業依法經營和商務往來;消除本地和外國商界人士對“暴恐”等香港社會亂象的極度擔憂,為外國投資者營造法治更加健全、預期更加穩定可靠的營商環境。

  ◆澳門特別行政區2009年按照基本法第23條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從2009年到2019年,澳門GDP增長了153%,遊客數量增長了81%,總體失業率降至十年內最低。

文章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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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港國家安全立法你需要了解的6個事實
2020-6-15 9:46:09    來源:中國互聯網聯合辟謠平台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的決定》。香港特區政府、各界團體和人士紛紛表示歡迎和支持,將全力配合盡快完成相關立法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守護香港。

  很多國家和國際人士認為,中國涉港國家安全立法符合法律法理、情勢需要、人民期待、國際慣例,任何希望香港明天更好的人都應支持中國全國人大的決定。但極個別外國政客妄加評論、橫加指責,粗暴幹涉香港事務和中國內政。我們梳理了6個有代表性的謬論,以下是你需要知道的事實真相。

  謬論1:中國推進涉港國家安全立法沒有法理依據,是把法律強加於香港。

  事實:維護國家安全曆來是各國中央事權。中國中央政府對維護國家安全負有最大和最終的責任。世界上任何國家,無論實行單一製還是聯邦製,國家安全立法都屬於國家立法權力。全國人大是中國最高權力機關。

  ◆澳大利亞有2部國安法,英國有3部,加拿大有5部,而僅美國一家就有多達20部。

  ◆中國憲法第31條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製度按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有權力也有責任依據憲法和基本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需要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製責任,包括製定與香港特區有關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構建有關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全國人大作出有關決定具有堅實法律基礎和最高法律效力。

  ◆國家安全立法屬於國家立法權。中央政府通過基本法第23條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部分立法權力,這是在“一國兩製”下作出的極特殊安排,但這不改變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事權的屬性,也不影響中央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建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

  謬論2:中國此時推進涉港國安立法毫無必要。

  事實:從國家層麵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製度和執行機製,是形勢所迫,也是確保“一國兩製”行穩致遠的治本之策,勢在必行,刻不容緩。

  ◆基本法第23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就維護國家安全自行立法,但回歸近23年來,由於反中亂港勢力和外部敵對勢力的極力阻撓、幹擾,相關立法仍未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完成23條立法實際上已經很困難。

  ◆一段時間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危害國家安全的各種活動愈演愈烈,保持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維護國家安全麵臨著不容忽視的風險。特別是2019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港獨”和激進分離勢力活動日益猖獗,暴力恐怖活動不斷升級,香港分裂分子甚至公開打出請求外國對華製裁甚至邀請美軍登陸香港的旗號,同時外部幹預勢力和“台獨”勢力赤裸裸地加大幹預香港事務,嚴重挑戰“一國兩製”原則底線,嚴重損害法治,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必須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防範、製止和懲治。

  謬論3:涉港國安立法將破壞“一國兩製”。

  事實:恰恰相反,有關立法將保障“一國兩製”行穩致遠。全國人大有關決定,開宗明義闡明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麵準確貫徹“一國兩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

  ◆“一國”是實行“兩製”的前提和基礎,“兩製”從屬和派生於“一國”並統一於“一國”之內。“一國”是根、是本。如果“一國”原則出現動搖,“兩製”就無從談起。香港出現亂象,一個重要原因是反中亂港和外部勢力無視“一國”之本,挑戰“一國兩製”的原則底線。

  ◆中國涉港國家安全立法後,“一國兩製”方針不會變,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製度不會變,高度自治不會變,特區法律製度不會變,特區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也不會受到影響。

  謬論4:涉港國安立法違反《中英聯合聲明》,違反中方國際義務。

  事實:中國政府治理香港的法律依據是中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與《中英聯合聲明》無關。隨著1997年香港回歸中國,《中英聯合聲明》中所規定的與英方有關的條款已全部履行完畢。《中英聯合聲明》關於對港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中方的政策宣示,已充分體現在全國人大所製定的基本法中。中方有關政策宣示不是對英方的承諾,而且這些政策都沒有改變,中方會繼續堅持。

  ◆憲法是中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效力,是特別行政區製度和香港基本法的法律淵源。基本法序言中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製定香港基本法,規定特區實行的製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中英聯合聲明》是中英間關於中國收回香港及有關過渡期安排的重要文件,共有8條正文和3個附件。第1條規定中國對香港恢複行使主權,第2條規定英國將香港交還給中國。香港回歸後,這兩條已同時履行完畢。第3條及附件一是關於中方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的原則闡述及具體說明,係中方的政策宣示。第4至6條和附件二、附件三規定兩國在回歸過渡期的有關安排。第7、8條是關於實施和生效的條款。與英方有關的條款隨著香港回歸和各項後續工作的完成已經都履行完畢。

  ◆《中英聯合聲明》沒有賦予英國在香港回歸後對香港承擔任何責任和幹預香港事務的權利。英方對回歸後的香港無主權、無治權、無監督權。《中英聯合聲明》為中英雙邊文件,不涉及其他國家,與第三國無關。主權平等、不幹涉內政是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其他國家和組織無權假借《中英聯合聲明》幹涉香港事務。

  謬論5:涉港國安立法將影響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事實:有關立法不僅不會影響香港居民依法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而且會使香港廣大居民的合法權利和自由在安全環境下得到更好行使。

  ◆維護國家安全同尊重保障人權,從根本上來說是一致的。全國人大通過有關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製定有關法律,針對的隻是那些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幹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對絕大多數在港愛港、遵紀守法的香港居民和外國人士而言,完全沒有必要“杞人憂天”、對號入座。

  ◆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和執法,都將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符合法定職權、遵循法定程序,不會侵犯香港居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謬論6:涉港國安立法將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事實:有關立法將使香港有更加完備的法律體係、更加穩定的社會秩序、更加良好的法治和營商環境,將更有利於維護香港的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地位。

  ◆國家安全有保障,社會才會安定有序,香港的繁榮穩定才有基礎;香港大門洞開,國家安全漏洞百出,香港社會亂象橫生、動蕩不安,投資者的信心勢必受到嚴重影響。比如,“修例風波”使香港痛失保持了25年的全球最自由經濟體地位,GDP十年來首次出現負增長,失業率創下近十年新高。

  ◆有關立法不僅不影響外國投資者在香港的正當權益,反而有利於保障各國企業依法經營和商務往來;消除本地和外國商界人士對“暴恐”等香港社會亂象的極度擔憂,為外國投資者營造法治更加健全、預期更加穩定可靠的營商環境。

  ◆澳門特別行政區2009年按照基本法第23條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法。從2009年到2019年,澳門GDP增長了153%,遊客數量增長了81%,總體失業率降至十年內最低。

文章編輯:楊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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